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1/6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监管要求,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委托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及时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减持计划披露
(一)事前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除应当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事前申报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2/6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二)事中披露减持计划进展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述涉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三)事后披露减持计划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八条增持计划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增持股份,除应当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事前申报义务外,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增持计划及其实施进展、结果的披露程序。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3/6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股份变动的禁止和限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转
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4/6(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
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5/6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所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相应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