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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亚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6)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和披露,公司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执行,并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披露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要求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

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三十三条临时报告的具体执行标准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材料,公司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季度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参照定期报告相关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或知悉与公司情况不相符的市场传闻或新闻报道,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而该等质询或查

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的事项时,董事会秘书须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联系,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须按照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三)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责任人提供的信息及基础材料进行判断,根据董

事会的授权或《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司相关内部程序后,确定信息披露的安排,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拟披露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披露。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或于必要时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四十二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的报纸页面及复印件)、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书面记录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工作,保管期限十年。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五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该部门的信息报告责任,应严格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的规定报告相关信息。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

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不得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分析机构、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等活动中发布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七条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

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重大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与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应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制订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因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或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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