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识别、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
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避免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违
规的情形,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保护全体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二)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其下属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报告工作);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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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事项识别、发生时,无法确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
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根据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报送制度,以保证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识别、发现重大事项,并对重大事项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分
析、论证;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重大事项的相关保密工作。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事业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被识别、发生或即将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
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一)重要会议事项标准:
1.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
2.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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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的关于本章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4.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重大交易的报告事项及标准
1.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报告标准:
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担保的,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
3、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的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
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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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八条第(二)项中第(2)项至第(4)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
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述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作为计算基础。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报告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报告标准。已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规定。已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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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应当以可能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
(三)日常交易的报告事项及标准
1、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2、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履
行报告义务: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或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或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关联交易的报告事项及标准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公司重大交易规定的报告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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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报告标准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重大风险事项的报告标准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权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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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
个月以上的,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重大变更事项的报告标准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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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报告标准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九)其他重大事件的报告标准
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2.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4.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公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6.出现需要公司进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情形,以及利润与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出现较大差异;
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相关股东增减持公司股份之前;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相关股东出现违规增减持公
司股票情形的;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收购、债务
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1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12.获得大额政府补助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
8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事项接收的联络机构。
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报
告义务人应在知悉当日内以电子邮件或微信、短信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分为涉及重大财务信息及涉及重大非财
务信息两大类,其中,涉及重大非财务类信息的,参照本章节第十一条规定履行报送程序;涉及重大财务类信息的,如政府补助、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担保等,由总部财务部指定对接人为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将重大财务信息汇总至总部后,总部财务即时通过邮箱或其他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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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对信息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同
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并将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报告及相关资料报董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
交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对外披露。对于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可根据事项内容向总经理报告,决定是否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信息报告的处理情况反馈报告义务人或联络人。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报送的重大事项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十六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事项报告制度,并根据该制度要求确定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报告义务人,不但负有重大事项报
告的义务,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第十八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在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其他公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
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
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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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帮助各信
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析内
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二十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发生重大事项后在第一时间内及时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
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对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二)重大事项需股东会做出决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告,并备妥需决议事项的详细材料;
(三)重大事项需董事会做出决定的,必须提前20天报告,并备妥需决议事项的详细材料;
(四)其他不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但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必须提前10天报告;
(五)涉及临时性的重大事项应于发生当日或次日进行报告。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
员、科研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
员、销售人员;
(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息
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财务顾问等。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
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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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出现瞒报、漏报、误报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瞒报、漏报、误报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打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重大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涉及财务指标均指的是公司合并报表的数据。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并解释,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