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
就公司2022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通
过审阅相关材料、了解相关政策要求及实际情况,基于我们客观、独立的判断,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临时的
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
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变更2022年度审计服务机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
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的审计质量。中兴财光
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
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改
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涂必胜陈小明张明
深拟陈风张明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