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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04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137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6981400000

名 称 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祝昌人、姚丽花、柴菊竹、陈平、余建飞: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与实际控制人祝昌人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三是公司在2017年度至2022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四是公司未完整披露与赛石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五是公司资金支付、供应商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祝昌人、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姚丽花、董事会秘书柴菊竹、财务总监陈平、监事余建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祝昌人、姚丽花、柴菊竹、陈平和余建飞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祝昌人、姚丽花、柴菊竹、陈平、余建飞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续我局将研判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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