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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元成: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ST元成 --%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楼

电话:0571-86508080传真:0571-87357755邮编:310016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25)第05053号

致: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成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丹、应佳璐律师参加元成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元成股份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元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元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

日为:2025年5月13日。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14点,现场会议地点为浙

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路2-6号金投金融大厦15楼公司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20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025年5月20日14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

路2-6号金投金融大厦15楼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5年5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且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66548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393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862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09%。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

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6012424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61%。

(二)《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6012424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61%。

(三)《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6014864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466%。

(四)《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6012424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61%。

(五)《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6012414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59%。

5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票3469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03%。

(六)《关于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6014854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46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票3493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06%。

(七)《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预计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6012424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票3469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430%。

(八)《关于申请2025年度融资额度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6014864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46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票3493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34%。

(九)《关于2024年完成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授权的议案》公司股东祝昌人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票827312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8954%。

6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票3493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34%。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6014864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466%。

(十一)《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6014664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432%。

(十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01选举祝昌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566856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098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票30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95%。

12.02选举周金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5668564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098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票308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94%。

12.03选举柳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56665644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7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0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票10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8%。

12.04选举朱仁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5666564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0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票10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8%。

(十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01选举王建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5666563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0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票10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6%。

13.02选举倪海璐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5666583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065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票110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2%。

13.03选举洪鲁圆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票56665936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065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票11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9%。

(十四)《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4.01选举余建飞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5733892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182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票6841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760%。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元成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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