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以及相关考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2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人事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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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补选成员。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
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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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的书面材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其他相关必要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董事、高管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四)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召开前3天应通知
全体成员,特殊情况除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成员本人出席,成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成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成员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2名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成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成员应回避,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成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成员人数不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关系成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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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及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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