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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聚热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依照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2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人事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

1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补选提名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

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案。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可参与工作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

关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对董事、管理层的需求情况;

(二)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人才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初选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2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管理层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合理时间内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每次会议召开前3天应通知全体成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成员本人出席,成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成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成员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成员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2名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成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或其他方式召开。

3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以及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实施细则与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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