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关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申请融资的议案》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经过充分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申请融资,是为了保证公司境外投资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资金使用安排。同时,本次融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含下属全资公司)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融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根据《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经过充分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计划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授信期限为1年。上述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贸易融资、股权融资等,相应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2、上述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上述议案已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与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4、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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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三、根据《关于对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经过充分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担保事项是依据公司的经营需要和战略规划作出的,且本次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风险,本次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根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对外投资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经过充分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对外投资等相关事项有利于推动各项事宜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同意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对外投资等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健任军强廖中新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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