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3证券简称:新天然气公告编号:2025-019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计16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9999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65%。
*上市流通时间: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4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上部分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发表了明确意见。
2、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26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
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并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3、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4年5月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15)。
4、2024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4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以上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6、2024年6月27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
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39.9992万股,激励对象人数16人,并于2024年6月29日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7、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解除
2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监
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年5月17日
2、授予数量:139.9992万股
3、授予人数:16人
4、授予价格:16.3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本次解除限售为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50%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50%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5月17日,登记日为2024年6月27日,第一个限售期于2025年5月16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在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3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除限售条件。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足解除限售条件。
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
4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2024年经审计的上市公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司营业收入为37.77亿元,相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较于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
业绩考核指标7.40%;公司2024年产量为解除限
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 产量增长率(Bm) 21.94亿方(含喀什北项目 8-12
(Am)以2023年营业收月井口产量1.89亿方),相较
第一个以2023年产量为基
入为基数,2024解除限数,2024年产量增于2023年产量增长28.76%,年营业收入增长
售期长率不低于10%。
率不低于 10%; 公司层面产量增长率(Bn)达以2023年营业收以2023年产量为基
第二个到目标值,因此公司层面解除
入为基数,2025数,2025年产量增解除限
年营业收入增长长率不低于20%限售比例为100%。
售期
率不低于2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产量”指公司上游勘探开发业务领域各运营
项目生产的天然气(含常规天然气和非常规天然气)总量,以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为准。
公司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实际为 An,产量增长率实际为 Bn。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年度业绩完成度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n≥Am或 Bn≥Bm 100%
Am >An≥0.7*Am
Bm>Bn 0.7*Bm MAX(An/Am,Bn/Bm)或 ≥
An<0.7*Am 且
Bn<0.7*Bm 0%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
5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本次解除限售的16名激励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象考核结果均满足解除限售条
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 100%。
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 A B C D
考核结果80>70>
S≥80 S<60
(S) S≥70 S≥60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100%80%60%0%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
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
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6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99996股。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相应可解除限售期内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6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情况
本激励计划符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6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9999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65%,具体情况如下:
已获授的限制本次解锁数量占本次可解锁的限制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已获授限制性股
性股票数量(万股)(万股)票比例
张蜀董事、总经理10.005.0050%
董事、高级副总经
严丹华9.004.5050%理
张舰兵董事9.004.5050%
龚池华董事、副总经理9.004.5050%
张新龙董事、副总经理6.003.0050%
副总经理、财务总
陈建新8.004.0050%监
王冰副总经理6.003.0050%
李军副总经理6.003.0050%
卫江涛副总经理6.003.0050%
杜强副总经理5.002.5050%
刘东董事会秘书6.003.0050%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5人)59.999229.999650%
合计139.999269.999650%
注:授予激励对象中张蜀、严丹华、张舰兵、龚池华等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6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达标,且符合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7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锁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内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条件已成就;公
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特此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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