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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四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5 00:00 查看全文

红四方 --%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便利股东权利行使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其他相关信息。第五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

地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和互动,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七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相关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九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

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一条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配合支持。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

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汇集及对外披露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通过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方式,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开展系统性培训。公司应鼓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一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其他部门、分公司、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

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

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

形式存档,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年。

公司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二十八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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