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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四方:红四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红四方 --%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对象是为公司服务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以及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规模与业绩相符,同时参考外部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匹配;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的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及财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开展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含董事长、职工董事),

按董事会批准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和方案执行;不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岗位领取相应薪酬。

2.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亦

不领取董事职务薪酬。

3.非专职外部董事:公司非专职外部董事按照2.4万元/年(税前)标准,按月发放。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一次性奖励。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奖励3.6万元;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奖励2.0万元;考核结

果为称职的奖励1.0万元;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发放奖励。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

会审议批准实施。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职务领取薪酬。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占年度薪酬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绩效年薪实行递延支付制度,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2.根据《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通过明确任职期限、到期重聘、签订并严格执行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等契约、刚性考核和兑现等要求,强化经理层成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等,严格考核,刚性兑现。

3.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补贴、专项奖励、福利、履职待遇等,按照国家政策及《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等制度执行。

第九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

薪每月以基本年薪的一定比例预发,次年按照考核结果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机构调整;

(二)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三)通胀水平;

(四)公司盈利状况;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五条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

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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