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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四方: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红四方 --%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阮翰林、汪翰章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披露了《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20日14:3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勇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法律意见书开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950000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288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104048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1%。

据此,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90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19604048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001%。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法律意见书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956892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8%;反对33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0%;弃权140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956887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5%;反对33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2%;弃权140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956895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9%;反对3364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6%;弃权145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956892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8%;反对3402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5%;弃权110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1956752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6%;反对3317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法律意见书

0.1692%;弃权335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6、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195667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7%;反对3365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6%;弃权365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增加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27617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32%;反对3309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00%;弃权478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8%。关联股东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956515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6%;反对35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8%;弃权383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956491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3%;反对34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2%;弃权418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设立子公司实施对外投资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同意195681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7%;反对32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8%;弃权340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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