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营口
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营口
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签署《诉讼和解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和解事项的审议和披露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诉讼和解协议》的签署可为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支持,较大程度上
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签署<诉讼和解协议>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拟与伊特纳能源科技(淮北)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经
营行为,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综
上所述,公司拟与关联方伊特纳能源科技(淮北)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行为
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拟与关联方伊特纳能源科技(淮北)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涉及的事项符合有
关法律、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晓波
王敏黄晓波徐成增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