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5号),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辰股份”或“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527596股,每股发行价44.3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86.4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0170308.8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9829677.57元。该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19日。公司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该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国金证券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法定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目前法定持续督导期已结束,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
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Yingkou Jinchen Machinery Co. Ltd.-
法定代表人:李义升
注册资本:13852.7478万元
实收资本:13852.7478万元
注册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新港大街95号
成立日期:2004年8月3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800765420138L
股票简称:金辰股份
证券代码: 603396.SH
联系电话:0417-668238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4年7月19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机构概况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23层
法定代表人:冉云
保荐代表人:谢栋斌、陈伟刚
联系电话:021-68826021
四、保荐工作概述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
2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
(一)尽职推荐阶段
1、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根据发行人的委托,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同时出具推荐文件;
2、提交推荐文件,并主动配合监管机构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
构对监管机构下达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3、指定保荐代表人与监管机构进行专业沟通;
4、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推荐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持续督导报告或意见,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建议;
8、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3的往来情况;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10、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针对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的协调与核查工作。
八、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4九、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金辰股份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5(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栋斌陈伟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6(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冉云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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