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现就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名芹(签字):
黄倬桢(签字):
章美珍(签字):
2024年2月28日(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名芹(签字):
黄倬桢(签字):
章美珍(签字):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