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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沐邦: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逝世、股份完成司法继承过户暨权益变动触及5%刻度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ST沐邦 --%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沐邦 公告编号:2026-064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逝世、股份完成司法继承过户暨权益

变动触及5%刻度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郑庆祥先生因病逝世,其生前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2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7%。郑庆祥先生法定继承人已就继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案件已经金平区法院调解结案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相关股份已于2026年5月15日完成司法继承过户。

*郑庆祥先生生前受让的公司股份涉及尚未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余额2.5698亿元,相关诉讼原告主张该笔款项属于被继承人遗留债务,要求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本次司法继承股份的受让人郑煜东、郑煜方同为原持股5%以上股东郑庆祥

的婚生子,自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法定推定为一致行动人关系;任何一方均应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本公司股份。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持股5%以上股东郑庆祥先生因病逝世,其生前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7%。郑庆祥先生法定继承人已就继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案件已经广东省汕

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平区法院”)调解结案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相关股份已于2026年5月15日完成司法继承过户,致使继承人郑煜东、郑煜方法定推定为一致行动人关系,且权益变动触及5%刻度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细内容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身份类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其他5%以上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合并口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仅适用于无控人的身份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投资者身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控股股东/实控人

郑煜东□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

□不适用行动人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控股股东/实控人

郑煜方□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

□不适用行动人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3、一致行动人信息

本次司法继承股份的受让人郑煜东、郑煜方同为原持股5%以上股东郑庆祥的婚生子,自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法定推定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权益变动触及5%刻度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变动前变动后权益变变动前股数变动后股数权益变动方资金来源(仅投资者名称比例比例动的时(万股)(万股)式增持填写)

(%)(%)间区间

发生直接持股变动的主体:

自有资金□

集中竞价□银行贷款□

大宗交易□其他金融机构

2026/05/

郑煜东0011002.54其他:__司借款□

15法继承(非股东借款□交易过户)_其他:非交易过户

自有资金□

集中竞价□银行贷款□

大宗交易□其他金融机构

2026/05/

郑煜方0011002.54其他:__司借款□

15法继承(非股东借款□交易过户)_其他:非交易过户

合计--22005.07---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股份继承纠纷诉讼情况

公司股东郑庆祥先生逝世后,其生前持有的2200万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5.07%)继承事宜已经金平区法院调解结案并出具《民事调解书》。根据金平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6)粤0511民初2024号):郑庆祥先生的配偶张穆女士自愿放弃股

份继承权,上述股份由其子郑煜东、郑煜方双方各自继承1100万股;同时,郑庆祥先生生前因受让该笔股份尚欠邦领国际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款2.5698亿元的债务,亦由郑煜东、郑煜方双方各自承担50%。

(二)受让方应遵守减持相关规定

本次司法继承股份的受让人郑煜东、郑煜方同为原持股5%以上股东郑庆祥的婚生子,自股份完成过户之日起法定推定为一致行动人关系;任何一方减持本公司股份,均应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大股东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减持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项系公司股东层面的个人继承纠纷及债务纠纷,不影响公司当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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