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5]0011005070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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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具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1-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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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ahua-cpa.com出具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5]0011005070号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高科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2025年4月29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25]0011001129号带持续经营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以沐邦高科公司2024年度合并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绝对值的5%计算了上述审计的合并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5625.00万元。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我所于2025年4月29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25]0011001129号
带持续经营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如下: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
第1页大华核字[2025]0011005070号非标准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沐邦高科2024年度净亏损为121084.40万元,2024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21612.28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沐邦高科流动资产73957.93万元,流动负债206508.30万元,流动负债超过流动资产,流动性暂时出现困难,短期偿债压力较大,这些情况表明沐邦高科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非标准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
1、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本准则第十八条
所述事项的披露;
2、说明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
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沐邦高科2024年度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且在财务报表附注“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之(二)持续经营”中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提出了相应改善措施
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充分披露,我们认为改善措施能否有效实施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我们对沐邦高科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审计报告,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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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况。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徐忠林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左欣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