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建立防范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以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的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投入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五条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占
1/4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
使用:
(一)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六)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项向其提供资金;
(七)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八)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
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输送利益;
(九)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进行质押融资;
(十)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七条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
建立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审计监察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和负责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资金占用的主要责任人;公司
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一旦发现有可能发生的资金占用,
2/4财务部应立即报告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长。
第九条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必须签订有真实交
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签署合同解除协议,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条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
制度第五条所列事项,对公司存在的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如实披露。独立董事对专项说明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利用其关联关系,发生大股
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违规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
3/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