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
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所涉及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
司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
资产评估报告
北方亚事评报字[2026]第01-0639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所涉及
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
目录
声明....................................................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7
一、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7
二、评估目的...............................................12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12
四、价值类型...............................................16
五、评估基准日..............................................16
六、评估依据...............................................16
七、评估方法...............................................19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22
九、评估假设...............................................23
十、评估结论...............................................25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26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29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30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31
附件................................................测试所涉及
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长期资产组清单由委托人、产权持有人申报并经其采
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
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
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1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所涉及
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
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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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所涉及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
司 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北方亚事评报字[2026]第01-0639号
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合适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涉及的 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所涉及的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长期资产组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
可收回金额进行评定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为委托人编制评估基准日合并财务报告提供价值参考。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是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评估范围是委托人申报的长期资产组。
三、价值类型:可收回金额。
四、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
五、评估方法: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
六、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经评估,广西沐邦高科
新能源有限公司 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为 128170.00 万
元(大写:壹拾贰亿捌仟壹佰柒拾万元整)。
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委托人编制至完成评估基准日合并财务报告期
3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所涉及
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间有效,且不超过2026年12月30日。
八、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一)根据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1月27日关于重大合同违约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2026年1月23日由梧州市人民政府下发《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书》((2026)行决字第1号),责令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向广西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路退回 2.7 亿元“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财政补助款”、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向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
州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原路退回2.4亿元“重大工业项目建设扶持款”并支付违约
金5100万元。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审慎研究《决定书》的内容,积极与梧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沟通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推动项目有序推进,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将审慎评估资金安排,积极筹措资金,争取妥善解决此事。评估基准日企业已将上述应退还补助及违约金确认负债,本次评估资产组可收回金额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2022年7月20日梧州市人民政府与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10GW 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约定如下:
1、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项目运营主体公司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
限公司;
2、梧州市人民政府委托下属国有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土地、建筑物及基础配套设施,满足项目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条件;
3、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土地、建筑物及基础配套设
施进行回购,回购计划为:投产当年可不回购,投产第2年按回购合同总额的10%支付回购款,投产第3年按回购合同总额的20%支付回购款,投产第4年按回购合同总额的30%支付回购款,剩余部分在投产第5年支付完毕,累计支付完成100%的回购总额。回购期内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免费使用土地、建筑物及基础配套设施。
4、梧州市人民政府按照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委会对产业扶持政策的规定,对项目公司予以资金扶持。资金来源从项目公司缴纳税收中形成的地方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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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力中安排。如五年之内项目公司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不足以支付其回购资产总额的部分,由项目公司现金补足。项目公司5年内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超过其回购资产的部分属于政府的地方财力。
5、项目土地按34.25万元/亩回购,若项目公司如期执行上述土地、建筑物
及基础配套设施的产权回购约定,则梧州市人民政府给予项目公司28.25万元/亩的土地补贴,土地补贴支付时间和方式在土地、建筑物及基础配套设施产权回购合同中另行约定。
本次评估依据上述投资合同书约定考虑土地、建筑物及基础配套设施的回购
资本性支出和相应政府补助,由于截至评估基准日资产回购事宜双方还未签订回购合同,本次土地、建筑物及基础配套设施的回购金额按照项目可研预计金额确定。
(三)委托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为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对 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资产组具有实际控制权,2025年11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公司尚未收到南昌中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资产将按法定顺序变现并分配,在强制变现、时间紧迫等特殊条件下,资产将按清算价值计量,资产组清算价值将显著低于本次结论。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企业拟建设 10GW 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因管理层自身筹
措资金困难,项目暂缓建设。本次评估公允价值收益法,仅依据产权持有人以市场参与者的身份制定的发展规划进行预测,项目建设运营各方面与市场参与者预期保持一致,项目建设运营可以按照《10GW 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约定享受相应政府补助,若当地政府对项目投资合作建设计划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评估。
九、资产评估报告日:本评估报告日为2026年4月25日。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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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结论,应当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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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北方亚事评报字[2026]第01-0639号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合适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长期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 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本次评估的委托人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产权持有人为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一)委托人简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52874130F
企业名称: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法定代表人:廖志远
注册资本:43364.1524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3年08月18日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东阳大道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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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药品生产(不含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药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玩具销售,玩具制造,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具制造,服装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模具制造,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软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专业设计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平面设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铸造机械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铸造机械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产权持有人简介
1、证载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8MABUFMEEXU
企业名称: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廖志远
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2年08月18日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起步区
F-01-08(01)号 2 栋 D040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
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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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历次股权变更,截至评估基准日,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1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100.00%
合计20000.00100.00%
3.经营情况
产权持有人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如下表:
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年份2023年2024年2025年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9441.4996.1681.70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8910.003395.80
应收账款8.088.08应收款项融资
预付款项24.857341.367175.81应收利息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1328.9487.143466.14
存货0.56498.75525.76合同资产持有待售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252.88
其他流动资产4029.96872.882554.27
流动资产合计23735.7912553.0613811.75
非流动资产:
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长期应收款232.95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147.90139.52497.30
在建工程79659.52110893.67115823.38工程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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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固定资产清理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使用权资产
无形资产310.93开发支出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4.342.851.36
递延所得税资产855.981582.52
其他非流动资产15203.9712227.8313433.32
非流动资产合计96104.65125157.32129755.36
资产总计119840.45137710.38143567.10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10124.20
应付账款27549.8531495.5733927.11预收款项
合同负债4.423.573.57
应付职工薪酬402.86288.771657.31
应交税费61.7910.2932.47应付利息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7722.3842462.4695332.24持有待售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3113.372336.76
其他流动负债9000.583430.570.46
流动负债合计57979.4580028.00130953.17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租赁负债
长期应付款878.46272.09专项应付款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预计负债2414.62
递延收益24000.0024000.00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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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负债合计24878.4624272.092414.62
负债合计82857.91104300.09133367.79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20000.0020000.0020000.00其他权益工具
资本公积20000.0020000.00
减:库存股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3017.46-6589.71-29800.6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6982.5433410.2910199.32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16982.5433410.2910199.3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99840.45137710.38143567.10
产权持有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如下表:
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年份2023年2024年2025年一、营业收入2124.006.890.13
减:营业成本2115.04
税金及附加13.180.1922.18
销售费用0.44
管理费用1483.513085.722369.06
研发费用1899.35956.16
财务费用-57.3163.682154.78
加:其他收益19.44235.7334.78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90.3052.8320.78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11597.56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二、营业利润-3401.08-3810.31-16087.88
加:营业外收入46.692.450.13
减:营业外支出0.58490.935540.70
三、利润总额-3354.97-4298.79-21628.46
减:所得税费用-855.97-726.541582.52
四、净利润-2499.00-3572.25-232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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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2023年-2025年财务数据摘自经审计和企业确认的财务报告数据。
(二)委托人与产权持有人关系
本项目委托人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产权持有人为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为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除委托人、产权持有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
者为本次评估项目涉及的相关当事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目的是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所涉及的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长期资产组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
可收回金额进行评定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为委托人编制评估基准日合并财务报告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项目评估对象是经委托人确定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确
认的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
评估范围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委托人申报的 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
基地项目所涉及的长期资产组。评估范围内的长期资产组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非流动资产,资产组账面金额合计为
129050.05万元。
评估基准日长期资产组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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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减值准备账面净额
固定资产497.300.00497.30
在建工程127420.9411597.56115823.38
无形资产0.000.000.00
长期待摊费用1.361.36
其他非流动资产13433.3213433.32
资产组账面值合计141352.9211597.56129755.36
上述评估对象和范围与委托评估的对象和范围一致,评估范围内的资产组构成已经委托人及审计机构确认,评估基准日财务数据,摘自经审计和企业确认的财务报告数据。
(一)实物资产的分布及特点
纳入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实物资产的类型及特点如下:
1、固定资产—车辆,共计21项,账面原值967543.84元,减值准备0.00元,账面净额 817568.69 元,资产购置于 2024-2025 年,为传祺牌 M8 办公用车、液压叉车和搬运车等,停放于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厂区内。
固定资产—电子设备,共计474项,账面原值4902615.01元,减值准备0.00元,账面净额4155382.75元,资产购置于2022年至2025年间,主要为电子称、电脑和投影仪等,主要分布于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厂区内。
经核实设备发票以及现场勘察,其他固定资产设备权利为产权持有人本身,设备的维护保养较好,质量稳定,可以正常运行状态。
2、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1274209400.71元,减值准备115975600.00元,账面净额 1158233800.71 元,在建工程主要为 10GW 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共建设20条光伏电池片生产线。
(二)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企业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为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权包含29项发明专利、32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于2023-2025年陆续申请,截至评估基准日23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其余6项发明专利和32项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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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
新型专利已授权,根据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使用期限为10年,发明专利使用期限为20年。具体情况如下:
序内容或名称专利类型证书编号申请日期号一种异质结太阳能电池及包括其
1 实用新型 CN202421882906.6 2024 年 8 月
的组件、系统一种异质结太阳能电池及包括其的组
2 实用新型 CN202421834636.1 2024 年 7 月
件、系统
3 一种局部电场太阳能电池、组件及系统 发明公布 CN202411013819.1 2024 年 7 月
4 太阳能电池制备方法及太阳能电池 发明授权 CN202411014368.3 2024 年 7 月
5 一种异质结太阳能电池、组件及系统 实用新型 CN202421761842.4 2024 年 7 月
光伏电池、光伏电池组件及光伏电池系
6 实用新型 CN202421433605.5 2024 年 6 月
统
7 光伏电池的制备方法及光伏电池 发明公布 CN202410811560.9 2024 年 6 月
一种去除太阳能电池氧化铝的方法及太
8 发明公布 CN202410688705.0 2024 年 5 月
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组件
9 一种 N型高效电池及电池组件 实用新型 CN202421194782.2 2024 年 5 月
一种 N型电池片、N型电池片的制造方
10 发明公布 CN202410678089.0 2024 年 5 月
法及电池组件
11 光伏组件 实用新型 CN202421195869.1 2024 年 5 月
12 一种 N型电池片及电池组件 实用新型 CN202421194787.5 2024 年 5 月
13 光伏组件 实用新型 CN202421195887.X 2024 年 5 月
14 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及光伏系统 实用新型 CN202420837096.6 2024 年 4 月
一种太阳能电池片及电池组件、光伏系
15 发明公布 CN202410483634.0 2024 年 4 月
统
16 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及光伏系统 发明公布 CN202410483632.1 2024 年 4 月
一种太阳能电池片及电池组件、光伏系
17 实用新型 CN202420835345.8 2024 年 4 月
统
18 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组件及太阳能系统 实用新型 CN202420793594.5 2024 年 4 月
19 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组件及太阳能系统 发明公布 CN202410460330.2 2024 年 4 月
20 一种太阳能电池及包括其的组件、系统 实用新型 CN202420798776.1 2025 年 1 月
21 一种太阳能电池及包括其的组件、系统 发明公布 CN202410463011.7 2024 年 6 月
22 一种光伏电池及光伏组件、光伏系统 实用新型 CN202420666925.9 2024 年 12 月
23 一种光伏电池及光伏组件、光伏系统 发明公布 CN202410393849.3 2024 年 5 月
24 一种光伏组件及光伏系统 实用新型 CN202420496262.0 2024 年 12 月
一种光伏组件、光伏系统及光伏组件拆
25 发明公布 CN202410292386.1 2025 年 9 月
解方法
26 一种防水封装胶膜及太阳能组件 实用新型 CN202420290681.9 2024 年 9 月
27 太阳能电池的制备方法及太阳能电池 发明公布 CN202410178319.7 2024 年 4 月
28 一种防水封装胶膜及太阳能组件 发明公布 CN202410178328.6 2024 年 5 月
14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所涉及
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
29 TOPCon 太阳能电池及光伏组件 实用新型 CN202420251162.1 2024 年 12 月
30 TOPCon 太阳能电池及光伏组件 发明公布 CN202410144554.2 2024 年 4 月
31 太阳能电池制备方法及太阳能电池 发明公布 CN202410128083.6 2024 年 4 月
无主栅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电池分片
32 发明公布 CN202410098917.3 2024 年 4 月
及太阳能电池组件无主栅太阳能电池分片以及太阳能电池
33 实用新型 CN202420172296.4 2024 年 8 月
组件
34 HIT 电池片及其电池组件 实用新型 CN202323499436.3 2024 年 8 月
35 HIT 电池片及其电池组件 发明公布 CN202311770621.3 2024 年 2 月
36 一种太阳能电池 实用新型 CN202323476489.3 2024 年 12 月
37 一种太阳能电池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公布 CN202311757163.X 2024 年 4 月
38 一种 TOPCon 电池 实用新型 CN202323476482.1 2024 年 12 月
39 一种 TOPCon 电池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公布 CN202311757154.0 2024 年 3 月
40 一种 TOPCon 电池 发明公布 CN202311750821.2 2024 年 3 月
41 HIT 太阳能电池及电池组件 发明公布 CN202311749342.9 2024 年 2 月
42 一种 TOPCon 电池 实用新型 CN202323465740.6 2024 年 8 月
43 HIT 太阳能电池及电池组件 实用新型 CN202323462987.2 2024 年 12 月
电池片、太阳能电池串并联单元、组件
44 发明授权 CN202311657381.6 2025 年 1 月
及其制造方法
电池小片、双分电池片、太阳能电池串、
45 实用新型 CN202323309280.8 2024 年 11 月
并联单元以及组件
46 太阳能电池相关结构及其制造方法 发明授权 CN202311658775.3 2024 年 12 月
电池片、太阳能电池串、并联单元和组
47 实用新型 CN202323307465.5 2024 年 12 月
件
48 太阳能电池组件及其制造方法 发明授权 CN202311577609.0 2024 年 12 月
49 太阳能电池组件 实用新型 CN202323168146.0 2024 年 7 月
50 胶膜结构及太阳能电池组件 发明公布 CN202311561292.1 2024 年 1 月
51 胶膜结构及太阳能电池组件 实用新型 CN202323149664.8 2024 年 7 月
一种选择性发射极的制备方法、太阳能
52 发明授权 CN202311430245.3 2024 年 10 月
电池及其制备方法与光伏组件
53 一种太阳能电池及光伏组件 实用新型 CN202322940668.1 2024 年 8 月
54 太阳能电池片焊接设备 实用新型 CN202322918269.5 2024 年 6 月
55 一种光伏装置及其光伏焊带 实用新型 CN202322224605.6 2024 年 3 月
56 一种太阳能电池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公布 CN202311027255.2 2023 年 10 月
57 一种太阳能电池 实用新型 CN202322196619.1 2024 年 3 月
一种封装胶膜、光伏组件制作方法以及
58 发明公布 CN202311019776.3 2023 年 10 月
太阳能光伏组件
59 封装胶膜以及太阳能光伏组件 实用新型 CN202322179283.8 2024 年 3 月
60 太阳能电池模块及电池组件 实用新型 CN202322091648.1 2024 年 3 月
61 太阳能电池模块及电池组件 发明授权 CN202310978783.X 2025 年 1 月
15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所涉及
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
软件著作权1项,于2024年取得,根据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具体情况如下:
序名称专利类型证书编号申请日期号
1 太阳能电池包装中台管理系统 软件著作权 2024SR1605310 2024 年 10 月
四、价值类型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要求,我们选择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可收回金额作为本评估报告的价值类型。
可收回金额等于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者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孰高者。
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指按照资产组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处置费用,是指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五、评估基准日
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12月31日。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采用的价格及其他参数均为评估基准日的标准,以2025年
12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主要是根据委托人财务报告的需要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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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
(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6.财政部令第97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7.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
8.财政部【2006】第41号令《企业财务通则》;
9.《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2006年);
10.《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月22日);
11.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评估准则依据
1.财资【2017】43号《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2.中评协【2017】30号《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3.中评协【2019】35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
4.中评协【2018】35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5.中评协【2018】36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6.中评协【2018】37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
7.中评协【2017】33号《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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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评协【2017】45号《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
9.中评协【2017】46号《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10.中评协【2017】47号《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11.中评协【2017】48号《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12.《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三)产权依据
1.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产权持有人提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合同、发票等)。
(四)取价依据
1.企业提供的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
2.相关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分析资料、参数资料等;
3.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未来发展规划及盈利预测;
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5.WIND 资讯资料;
6.《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7.其他与企业取得、使用资产等有关的合同、会计凭证等其它资料;
8.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参考依据
1.产权持有人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查调查表、收集整理的其他资料;
3.其它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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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估方法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1.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的确定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要求“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如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前两款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则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第十九条“当不存在相关活跃市场或缺乏相关市场信息时,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企业以市场参与者的身份,对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运营做出合理性决策,并适当地考虑相关资产或资产组内资产的有效配置、改良或重置的前提下提交的预测资料,参照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分析和计算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公允价值。”的规定,可以采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方法得出资产组的公允价值。
处置费用根据有序变现的原则确定。有序变现在此定义为:企业的资产变现由资产所有人主导,选择适当时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资产变现行为,资产所有人在实施清算变现过程中没有外力迫胁和时间的要求。
本次评估中,依据评估目的和持续经营的基本假设,考虑所评估资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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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采用收益法对电池片业务资产组公允价值进行估算,然后,测算资产组的处置费用,最后,计算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它适用资产评估中将利求本的评估思路。本次评估中,资产组未来收益是以电池片业务未来年度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作为依据,经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加总后计算得出经营性资产价值,得到电池片业务资产组公允价值。即:
电池片业务资产组公允价值=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值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计算公式为: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与摊销+利息费用×(1-所得税率)-资
本性支出-营运资金追加额(第一期营运资金全额追加)
按照收益额与折现率口径一致的原则,本次评估折现率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
WACC = Re (Rd Rd+ - )*(1-T)
公式: 1+D/E 1+D/E
式中:Re:权益资本成本
Rd:债务资本成本
T:所得税率
D/E:可比公司资本结构
其中:Re= Rf + β×ERP + Rs
Rf:无风险回报率
β:风险系数
ERP:市场风险超额回报率
Rs:公司特有风险超额回报率
处置费用是指可以直接归属于资产处置的增量成本,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但是财务费用和所得税费用等不包括在内。处置费用共包含三部分,分别为印花税、产权交易费用及中介服务费。其中印花税按照评估后资产组公允价值的0.05%计算,产权交易费用参照产权交易市场公示的基础交易费用计算,中介费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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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进行计算,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2.资产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指资产组基于特定实体现有管理模式下在未来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
时预计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
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年,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
企业已经承诺重组的,在确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预计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数,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其中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通常应当根据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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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估计;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所确认的因重组所发生的预计负债金额进行估计。
委托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为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对 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资产组具有实际控制权,2025 年 11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公司尚未收到南昌中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企业目前筹集资金较为困难,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企业无法合理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故本次未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评估。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接受委托
本公司首先了解项目的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
告使用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
报告使用范围、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以及委托
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
要明确的重要事项,在明确业务基本事项以及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后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在听取产权持有人有关人员对企业情况及委估资产历史和现状的介绍后,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组建资产评估项目组。
(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于2026年1月13日进驻现场,结合产权持有人填报的资产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通过询问、核对、监盘、勘察、检查等方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负债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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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并对所收集利用的资产评估资料通过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核查验证。通过对评估对象现场调查及收集的评估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项目组于2026年1月15日结束现场工作。
(三)整理资料、评定估算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开展独立的市场调研,收集相关的信息资料,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筛选、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并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资产评估项目组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
(四)形成结论、提交报告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随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本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沟通后,向委托人出具并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由于企业所处运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不断变化着的影响资产价值的种种因素,必须建立一些假设以便资产评估师对资产进行价值判断,充分支持我们所得出的评估结论。本次评估是建立在以下前提和假设条件下的:
(一)一般假设
1、企业持续经营假设
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假定被评估企业的经营业务合法,并不会出现不可预见
23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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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素导致其无法持续经营,被评估资产现有用途不变并原地持续使用。
2、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3、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做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4.资产持续使用假设
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是假设被评估资产按照规划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
频度、环境等条件合法、有效地持续使用下去,并在可预见的使用期内,不发生重大变化。
(二)特殊假设
1.假设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本
次交易双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假设产权持有人所在的行业保持稳定发展态势,行业政策、管理制度及相
关规定无重大变化。
3.假设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4.假设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对企业重大不利影响。
5.假设产权持有人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按其现状持续经营下去,并在可预见
的经营期内,其经营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
6.假设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所提供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一般资料、产权资料、政策文件等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7.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建造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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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假设产权持有人提供的历年财务资料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进行收益预测时
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
9.在可预见经营期内,未考虑公司经营可能发生的非经常性损益,包括但不
局限于以下项目: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以及其他
营业外收入、支出。
10.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
11.本次评估公允价值收益法,依据产权持有人以市场参与者的身份制定的发
展规划进行预测,项目建设运营各方面与市场参与者预期保持一致,假设未来项目建设运营可以按照《10GW 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约定按期
回购房产土地,享受相应政府补助。
12.假设企业未来在政策有效期内能够继续享有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十、评估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家其它有关部门的法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和客观的原则,并经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进行了评估。
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长期资产组账面价值为129755.36万元。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128170.00万元。
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25年 12月 31日的 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为128170.00万元(大写:壹拾贰亿捌仟壹佰柒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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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特别事项说明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对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予以关注。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情况本次评估未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无。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况无。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况
经公开信息查询,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存在多起法律诉讼,因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未提供诉讼资料,本次评估未考虑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1、委托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为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对 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资产组具有实际控制权,2025年 11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公司尚未收到南昌中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资产将按法定顺序变现并分配,在强制变现、时间紧迫等特殊条件下,资产将按清算价值计量,资产组清算价值将显著低于本次结论。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2、经公开信息查询,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存在多起法律诉讼,因委托人及产
权持有人未提供诉讼资料,本次评估未考虑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资产负债等事项与评估对象的关系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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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根据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1月27日关于重大合同违约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2026年1月23日由梧州市人民政府下发《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书》((2026)行决字第1号),责令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向广西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路退回2.7亿元
“10GW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财政补助款”、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向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委会财政金融局原路退回2.4亿元“重大工业项目建设扶持款”并支付违约金5100万元。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审慎研究《决定书》的内容,积极与梧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沟通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推动项目有序推进,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将审慎评估资金安排,积极筹措资金,争取妥善解决此事。评估基准日企业已将上述应退还补助及违约金确认负债,本次评估资产组可收回金额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除此之外在评估基准日至本评估报告日之间,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未申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亦无法发现产生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本评估报告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做出的,遵循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我事务所及所有参加评估的专业人员与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始终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2.2022年7月20日,梧州市人民政府与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10GW 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约定如下:
(1)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项目运营主体公司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2)梧州市人民政府委托下属国有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土地、建筑物及基础配套设施,满足项目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条件;
(3)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土地、建筑物及基础配套
设施进行回购,回购计划为:投产当年可不回购,投产第2年按回购合同总额的
27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所涉及
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
10%支付回购款,投产第3年按回购合同总额的20%支付回购款,投产第4年按回
购合同总额的30%支付回购款,剩余部分在投产第5年支付完毕,累计支付完成
100%的回购总额。回购期内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免费使用土地、建筑物
及基础配套设施。
(4)梧州市人民政府按照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委会对产业扶持政策的规定,对项目公司予以资金扶持。资金来源从项目公司缴纳税收中形成的地方财力中安排。如五年之内项目公司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不足以支付其回购资产总额的部分,由项目公司现金补足。项目公司5年内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超过其回购资产的部分属于政府的地方财力。
(5)项目土地按34.25万元/亩回购,若项目公司如期执行上述土地、建筑
物及基础配套设施的产权回购约定,则梧州市人民政府给予项目公司28.25万元/亩的土地补贴,土地补贴支付时间和方式在土地、建筑物及基础配套设施产权回购合同中另行约定。
本次评估依据上述投资合同书约定考虑土地、建筑物及基础配套设施的回购
资本性支出和相应政府补助,由于截至评估基准日资产回购事宜双方还未签订回购合同,本次土地、建筑物及基础配套设施的回购金额按照项目可研预计金额确定。
3.企业拟建设 10GW 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因管理层自身筹措资金困难,项目暂缓建设。本次评估公允价值收益法,仅依据产权持有人以市场参与者的身份制定的发展规划进行预测,项目建设运营各方面与市场参与者预期保持一致,项目建设运营可以按照《10GW TOPCON 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同书》约定享受相应政府补助,若当地政府对项目投资合作建设计划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评估。
4.本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一般资料、产权资料、政策文件及相
关材料由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负责提供,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由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了资产评估的执业范围因此评估机构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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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
5.资产评估师获得的经委托人、评估对象企业管理层批准的资产组对应的未
来盈利预测是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形成的基础。资产评估师对资产组对应的盈利预测结合相关预测基础资料、主要假设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分析、判断后予以使用。资产评估师的职责是对评估对象资产的可回收价值发表意见不应被视为对其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进行保证。
6.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
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7.评估报告附件与报告正文配套使用方为有效。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1)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由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委托人或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2)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3)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的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委托人与本资产评估机构或与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自委托人编制至完成评估基准日合并财务报告期间有效。
2、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
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3、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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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10GW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项目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1、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2、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营业执照;
3、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的承诺函;
4、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
5、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6、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
7、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
8、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收益法测算表;
9、签字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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