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审议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
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购置土地使用权系为满足公司锂盐项目建设需要,同时,可借助关联方永盈新材料已建成的公用工程设施,接入并使用电力、天然气、蒸汽等生产要素,并享受同等的价格政策,从而提升新项目的竞争力。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且最终定价参照以政府招拍挂程序成交的周边地块价格,并经交易双方一致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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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何福龙戴继雄谢澍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5日
2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3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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