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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杉锂业_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京天股字(2026)第 416-9 号

致: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永杉锂业”或“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京天股字(2026)第 416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6)第 416-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26)第 416-6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合称“原律师文件”)。

鉴于发行人申报基准日调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报告期调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现就发行人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相关法律事项的更新情况进行核查,并对上交所于 2026 年 8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锦州永7-3-1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6〕23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提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补充回复,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未重新提及的事项,仍适用原律师文件中的相关结论。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补充法律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

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7-3-2目 录

正 文 ................................................. 4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相关事项的更新 ............................... 4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4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4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 8

五、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 8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9

七、 发行人的业务 ........................................... 9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0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1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4

十一、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9

十二、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9

十三、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9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0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 ......................................... 30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1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2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2

十九、 结论意见 ........................................... 32

第二部分 关于反馈问题补充回复 .................................... 34

一、《问询函》问题 1 ........................................ 34

附表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融资及担保合同 ......................... 60

7-3-3正 文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相关事项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前述决议均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可预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仍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适用意见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金额相等;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 1元,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本次发行不存在低于股票面值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发行人已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本次发行的

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7-3-4(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及“(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 18 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部分所述,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情形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最近五年没有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方式募集资金,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2)根据《2025 年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

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相关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7-3-5(5)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永荣致胜、实际控制人吴华新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

年度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专

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永宏投资,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为实际控制人吴华新控

制的永宏投资,本次发行股票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

7-3-6价格、定价基准日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发行对象永宏投资出具的承诺,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限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对象永宏投资出具的承诺,其本次发行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或

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512290649 股,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吴华新通过永荣致胜控制发行人 1020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9.91%;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

71839080 股(含本数,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4.02%)。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数量的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将由 512290649股变更为 584129729 股,控股股东永荣致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9.76%,永荣致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吴华新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 18 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

1、根据《募集说明书》《2025 年度审计报告》《2026 年半年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符合《适用意见 18 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7-3-72、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

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 71839080 股(含本数,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4.02%),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为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 2015 年 8 月,至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日(2025 年 5 月

15 日)的时间间隔已超过 18 个月,符合《适用意见 18 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系发行人通过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确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适用意见 18 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适用意见 18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方面具备独立性,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2026 年半年报》、发行人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权益登记日:20260630)

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质押/冻结总数(股)

1 永荣致胜 102000000 19.91 ——

2 宁波炬泰 23164063 4.52 23164063

3 福建泓泰投资有限公司 23000000 4.49 ——

4 张寿春 8686054 1.70 ——

5 汪小锋 7000100 1.37 ——

6 陈玉英 6000000 1.17 ——

7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5787814 1.13 ——

8 BARCLAYS BANK PLC 3832240 0.75 ——

7-3-8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质押/冻结总数(股)

9 上海钢石 3516410 0.69 3516410

MORGAN STANLEY &

10 CO. INTERNATIONAL 2428800 0.47 ——

PLC.注:前十名股东中存在“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758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8%,未在上述股东持股情况中列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仍为永荣致胜,实际控制人仍为吴华新;宁波炬泰直接持有发行人 4.52%的股份,与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钢石合计持有发行人 5.21%的股份,未发生变化。

(二)主要股东的股份质押、司法冻结情况

根据《2026 年半年报》、发行人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权益登记日:20260630)

及发行人的确认,永荣致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宁波炬泰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钢石被质押、司法冻结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1%,上述被质押、司法冻结的股份不会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记载,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

范围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

子公司已取得的主要经营许可和业务资质变化情况如下:

被许 发证、备案

序 许可/备案

可/备 许可证/备案凭证编号 主要内容 发证/备案单位 日期/有效

号 事项

案人 期

辽宁 危险化学

2026.06.18-

1 新华 品经营许 21070013202600132 易制毒化学品:硫酸 锦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9.06.17

龙 可证

辽宁 非药品类

2026.06.18-

2 新华 易制毒化 (辽)3J21072400003 硫酸:65367 吨/年 凌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9.06.17

龙 学品经营

7-3-9被许 发证、备案

序 许可/备案

可/备 许可证/备案凭证编号 主要内容 发证/备案单位 日期/有效

号 事项

案人 期备案证明2026 年 5 月 25 日,永杉创锂就变更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取得了换发的《营业执照》。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永杉创锂已就上述变更事项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取得长沙市望城区应急管理局核发的证书编号为 43011213202600061 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9 年 8 月 27 日。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

在境外拥有的控股孙公司永杉环球仍有效存续,其主要方面未发生变化,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四)根据《2026 年半年报》、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五)根据《2026 年半年报》及发行人的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主营业务

收入构成其收入的主要部分,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6 年半年报》、相关方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7-3-10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永荣致胜,实际控制人为吴华新。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除外)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宁波炬泰及其一致

1 合计持有发行人 5.21%的股份

行动人上海钢石宁波君华股权投资

2 持有宁波炬泰 96.6942%的股权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星通创富企业管理 持有宁波君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9875%

3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财产份额

发行人曾经的实际控制人郑永刚先生控制的企业,持有

4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星通创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的财产

份额

发行人曾经的实际控制人郑永刚先生控制的企业,持有宁波炬泰 2.5140%的股权;持有宁波星通创富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9.90%的财产份额;持有杉杉集

5 杉杉控股 团有限公司 54.8054%的股权;并由其实际控制企业担任

宁波君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星通创

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通过吴军辉、宋晓玉代持股权实际控制上海钢石

发行人曾经的实际控制人,宁波炬泰及其一致行动人上6 郑永刚 海钢石、杉杉控股和杉杉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已于 2023 年 2 月去世

3、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吴华新直接持股 49.6542%,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1 永荣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平潭永弘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39.4461%

永荣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吴华新担任

2 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吴华新

3 福建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长、经理

福建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吴

4 福建永飞投资有限公司

华新担任执行董事

福建永飞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吴华新

5 福建平潭恒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福建平潭恒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股6 福建永荣锦江股份有限公司 92.7623%;福建平潭锦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持股 1.3659%;吴华新担任董事长

7-3-11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7 福建永荣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锦江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51.4444%

8 福建永荣新能源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福建永荣锦江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吴

9 福建锦逸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

华新担任董事

10 福建景丰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锦江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11 福建新创锦纶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锦江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12 福建荣辰新材料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锦江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13 福建荣创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 福建荣辰新材料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14 福建艾尼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锦江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15 福建锦匠检安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锦江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60%

福建锦匠检安工程

16 福建锦匠检安工程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17 福建永荣锦秀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锦江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18 福建锦江泓晟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锦江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19 福建平潭永荣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平潭恒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20 福建永荣新材料有限公司 福建平潭永荣实业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51%

21 福建荣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平潭恒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22 中闽亨(重庆)石化有限公司 福建永飞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23 福建永荣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永飞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福建永荣港口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50%(福建

24 福建省石门澳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省港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50%,双方共同控制)福建永飞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50%(福建省恒

25 福建永旭石化有限公司科贸易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50%,双方共同控制)福建华锦贸易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65%;福建永飞

26 福建永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

27 福建省创造者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福建省创造者贸易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20%(第一

28 福州市长乐区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大股东);福建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持

股 9%

29 苏州能链石化有限公司 福建省创造者贸易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福建永荣兄弟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35.7143%;

30 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能链石化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29.7619%

31 福建华锦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福建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吴

32 永荣科技有限公司

华新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33 福建永荣气体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福建平潭永荣私募

34 福建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平潭永荣壹号创业 福建平潭永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出资

35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2778%,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福建平潭永荣贰号创业 福建平潭永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出资

36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25%,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永临(福建)产业投资 福建平潭永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出资

37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0020%,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38 福建永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福州市长乐区百达

39 福建永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房地产有限公司

40 福建永荣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7-3-12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41 福建海峡商业总部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吴华新

42 永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43 福建永荣集团有限公司 永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系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平潭永荣致胜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吴华新担任董事、经理;已

44 福建平潭永宏投资有限公司

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增加实缴注册资本至 51000万元

45 贵州永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永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46 盘州永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永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47 盘州永荣新材有限公司 盘州永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48 盘州永荣煤业有限公司 盘州永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49 瓮安永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永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50 瓮安永荣新材有限公司 瓮安永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51 瓮安永荣磷业有限公司 瓮安永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52 福建永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永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53 厦门杰瑞盛化工有限公司 永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54 福建平潭永隆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杰瑞盛化工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55 四川永盈新材料有限公司 福建平潭永隆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56 四川鸿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永盈新材料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吴华新

57 福建永荣科技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58 福州永聚石化有限公司 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福建平潭锦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59 吴华新直接出资 80.7787%,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伙)吴华新直接持股 50%(吴华平直接持股 50%,双

60 福州市长乐区兄弟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方共同控制)

61 福建平潭永弘投资有限公司 吴华新直接持股 82%,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62 福建永荣兄弟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平潭永弘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63 福建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兄弟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64 福建永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福建永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5 福建永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福州市长乐区拉菲郡服务部福建永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6 福建永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福州市长乐区浅水湾服务部

67 上海吉庚商贸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兄弟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68 福建省兄弟针织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兄弟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69 上海永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兄弟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70 福建永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兄弟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71 永荣兄弟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72 福建鑫茂达商贸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兄弟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73 香港錦江集團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锦江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74 香港樂誠國際有限公司 福建省创造者贸易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75 永榮發展(香港)有限公司 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于 2026 年 7 月 28 日设立,福建平潭永荣私募基扬州永荣伍号创业投资

76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出资 1%,担任执行事务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伙人

福建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77 福建永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注销)

7-3-13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贵州永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78 福泉永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注销)

福建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79 福州福清锦彩贸易有限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1 日注销)

福建平潭永宏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80 福建锦飞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 8 日注销)

4、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兼职情况如下:

兼职单位(不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在兼职单位所任姓名 在发行人担任职务司、分公司) 职务

福建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杨希龙 董事长 福建永荣锦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福建永荣新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

执行董事、总经北京伊勒派斯科技有限公司理

赵传卿 副董事长 福建永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中扶华仁能源有限公司 董事

杨峰 董事、总经理 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

张韬 董事、董事会秘书 —— ——

何福龙 独立董事 —— ——

山东博安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戴继雄 独立董事 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爱科微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谢澍 独立董事

上海鑫谊麟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林宏志 财务总监 —— ——

5、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序号 直接或间接股东名称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平潭永荣致胜投资有限公司 吴华新任经理、董事、财务负责人,李军任监事

2 福建永荣集团有限公司 陈飞任经理、董事,刘隆辉任监事

3 永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吴华新任经理、董事、财务负责人,金辉任监事

7-3-144 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吴华新任执行董事,李正军任经理,刘隆辉任监事

5 永荣集团有限公司 吴华新任执行董事、经理,刘隆辉任监事

6、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发

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7、 上述第 4-6 项所述人士(实际控制人吴华新除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已披露主体以外的其他法人或组织: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

1 发行人董事长杨希龙配偶之弟李枫担任副总经理

公司福州分公司

2 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杨峰担任董事

发行人副董事长赵传卿直接持股 51%并担任执行董事、

3 北京伊勒派斯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4 中扶华仁能源有限公司 发行人副董事长赵传卿担任董事

5 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财务总监林宏志兄长林宇曦担任副总经理

福建平潭永利投资 福建永荣集团有限公司经理、董事陈飞直接持股

6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8.9833%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7 四川永泰能源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集团有限公司经理、董事陈飞直接持股 70%

8 四川永泰化工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集团有限公司经理、董事陈飞间接持股 70%

9 四川盈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永荣集团有限公司经理、董事陈飞间接持股 41.58%福建永荣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刘隆辉出资 100%(已于 2026

10 台江区浓心知美服装店年 7 月 17 日注销)

11 福建省永荣公益基金会 福建永荣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刘隆辉担任理事

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理李正军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12 福建裕隆祥商贸有限公司

及财务负责人

13 福州市豪尔迈石化有限公司 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理李正军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14 福建永世盛实业有限公司 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理李正军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8、 发行人的子公司、参股公司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子公司情况如下:

7-3-15(单位:元)

注册资本/

序号 公司名称 所在地 成立日期 发行人持股情况 主营业务已发行股本

1 辽宁新华龙 锦州市 2017-03-17 713000000 直接持股 100% 有色金属冶炼

2 吉林新华龙 安图县 2008-04-10 20000000 直接持股 100% 有色金属加工

3 吉翔天佑 北京市 2017-06-26 5000000 直接持股 5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4 永杉创锂 长沙市 2020-12-03 100000000 直接持股 100% 化工产品销售

5 湖南永杉 长沙市 2019-08-29 375000000 直接持股 90% 有色金属加工

6 四川永杉1 南充市 2026-05-29 600000000 直接持股 99% 有色金属加工

湖南永杉持股

7 永杉环球 香港 2022-08-04 USD$10000 化工产品销售

100%

发行人参股公司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

“(七)发行人的对外投资”部分所述。

9、 其他主要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

1 李立 过去 12 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副董事长

2 包晓林 过去 12 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3 谢佑平 过去 12 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4 袁思迦 过去 12 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5 侍孝云 过去 12 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

6 王东 过去 12 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

报告期内关联方,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已

7 高明

于 2024 年 3 月辞职

报告期内关联方,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副

8 卢妙丽

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已于 2024 年 12 月辞职报告期内关联方,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控股子

9 霍尔果斯吉翔剧坊公司,已于 2023 年 2 月转让报告期内关联方,发行人董事、总经理杨峰报告期10 巴斯夫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内曾担任其董事,已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卸任,

过去 12 个月最终控制方的联营企业

报告期内关联方,发行人董事、总经理杨峰报告期11 巴斯夫杉杉电池材料(宁乡)有限公司 内曾担任其董事,已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卸任,

过去 12 个月最终控制方的联营企业

报告期内关联方,发行人董事、总经理杨峰报告期12 巴斯夫杉杉电池材料(宁夏)有限公司 内曾担任其董事,已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卸任,

过去 12 个月最终控制方的联营企业

报告期内关联方,过去 12 个月控股股东施加重大

13 上海君盛通达置业有限公司

影响的实际控制企业

1 四川永杉指四川永杉锂业有限公司。

7-3-16序号 关联方名称/姓名 关联关系

14 上海杉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关联方,原实际控制人控制主体

15 上海甬炬科技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关联方,原实际控制人控制主体

16 宁波永杉贸易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关联方,原实际控制人控制主体

注:发行人及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曾经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人或组织亦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及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亦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除上述披露的关联方外,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还包括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方,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发行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发行人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6年半年报》、发行

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与上述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 存在控制关系且已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相互间交易及

母子公司交易已作抵销。

2、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年度 2024 年度 2025 年度 2026 年 1-6 月巴斯夫杉杉电池

采购材料 61946902.78 —— —— ——材料有限公司巴斯夫杉杉电池材料(宁夏)有 采购材料 6671389.34 —— —— ——限公司福建华锦贸易有

采购材料 —— —— —— 12488845.43限公司

3、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单位:元)

7-3-172026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年度 2024 年度 2025 年度 年 1-6月

巴斯夫杉杉电池 出售商品/

44373959.20 135833.46 3255296.46 ——

材料有限公司 提供加工劳务巴斯夫杉杉电池

出售商品/材料(宁乡)有 62709525.23 —— 552830.53 ——提供加工劳务限公司巴斯夫杉杉电池

出售商品/材料(宁夏)有 531771.68 66000558.32 36900458.06 ——提供加工劳务限公司巴斯夫杉杉电池材料(宁夏)有 技术服务收入 446179.25 —— —— ——限公司

4、 关联租赁情况(单位:元)

承担的租赁负 承担的租赁负

租赁资 支付的租金 支付的租金

关联方名称 债利息支出 债利息支出产种类

2023 年 2024 年

上海君盛通达置

办公室 2877798.72 279866.07 1438899.36 97484.22业有限公司租赁资

关联方名称 2025 年 2026 年 1-6 月产种类上海君盛通达置

办公室 —— —— —— ——业有限公司上海吉庚商

办公室 —— —— 6000.00 ——贸有限公司

5、 关联担保情况(单位:元)担保是否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已经履行完毕

2023 年度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永杉锂业 322175000.00 2022/2/28 2029/12/21 否

2024 年度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永杉锂业 222025000.00 2022/2/28 2029/12/21 否

2025 年度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永杉锂业 222025000.00 2022/2/28 2029/12/21 是

2026 年 1-6 月

——

注:本次担保实际履约完毕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

6、 关联方资金拆借

7-3-18(单位:元)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2023 年度

拆入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35003.50 2023/1/1 2023/12/31 代垫暂付款拆出

——

2024 年度

拆入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42442.20 2024/1/1 2024/8/19 代垫暂付款拆出

——

2025 年度

拆入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42880.20 2025/1/1 2025/1/23 代垫暂付款拆出

——

2026 年 1-6 月

拆入

——拆出

——

7、 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年度 2024 年度 2025 年度 2026 年 1-6 月股权转让(霍尔果宁波炬泰 10400000.00 —— —— ——斯吉翔剧坊)

8、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度 2024 年度 2025 年度 2026 年 1-6 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476.41 642.16 702.02 368.09

9、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单位:元)项目

关联方 2023.12.31 2024.12.31 2025.12.31 2026.6.30名称应收关联方款项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应收 巴斯夫杉杉电池 7364294.63 709005.00

—— ——

账款 材料有限公司 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

73642.95 7090.05

7-3-19账面余额

巴斯夫杉杉电池

应收 10647877.90材料(宁夏)有 —— —— ——

账款 坏账准备限公司

106478.78

账面余额

预付 福建华锦贸 1266164.97

—— —— ——

账款 易有限公司 坏账准备

——应付关联方款项巴斯夫杉杉合同电池材料(宁 6872566.37 —— —— ——负债

夏)有限公司

(三)上述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根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6年半年报》及发行人的确认,上述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系基于正常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交易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五)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原律师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文第“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主要关联方3、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部分披露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经营范围变化情况如下:

序

名称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实际经营情况号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港口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于 2026 年 8 月 13 日福建省石门澳港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变更了经营范围,实

1. 口建设发展有限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 际经营情况未发生变公司动;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化(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航空客货运代

7-3-20序

名称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实际经营情况号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港口理货;仓储设备租赁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供应链管理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贸易经纪;贸易经

纪与代理(不含拍卖);国际船舶代理;国内船舶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扬州永荣伍号创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于 2026 年 7 月 28 日2. 业投资合伙企业 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设立,实际经营情况(有限合伙)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为股权投资综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目前未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近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发生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下:

(一)不动产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动

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2026 年 6 月 5 日,发行人子公司四川永杉与四川永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盈新材料”)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永盈新材料向四川永杉转让坐落于南充市嘉陵区河西片区 B-04-03 地块一范围内约 346.5 亩土地(权属证书编号为川(2023)南充市不动产权第 0022510 号)及 B-06-02-01 范围内约 13.78

亩土地(权属证书编号为川(2026)南充市不动产权第 0050298 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南充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在交易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

7-3-21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后,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预告

登记权利人可以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3 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2026 年 7 月 15 日及 7 月 16 日,南充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就上述不动产分别向四川永杉核发川(2026)南充市不动产证明第

0022910 号和川(2026)南充市不动产证明第 0023102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

证明权利或事项为“预告登记”,权利人为四川永杉,义务人为永盈新材料。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办理预告登记,尚未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程序。

2、根据《2026 年半年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主要的在建工程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建设单位 立项项目 变化情况备案日期为 2026 年 1 月 6 日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告知承诺信息表》载明,变更 2025 年 8 月 13 日原备案内容:

年产 2.2 万吨高纯 1、项目名称变更为年产 2.2 万吨高纯度锂盐项目;2、主

1 湖南永杉

度锂盐项目 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变更为建设 2.2 万吨高纯度碳酸锂产能,及生产相关基础设施、厂房、辅助设施、安全及环保生产设备等。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

四川永杉于 2026 年 7 月 13 日取得《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2607-511300-04-01-年产 6 万吨高端锂 720964]FGQB-0054 号),载明建设规模:3 万吨/年电池

2 四川永杉

盐项目(一期) 级碳酸锂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火法线和湿法线,以及配套的车间厂房、仓库、公用工程、厂区附属配套设施、安全及环保设施等建设内容。

(二)无形资产

1、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截至

2026 年 8 月 7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中国境内注册商标未发生变化。

2、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截至 2026 年

8 月 12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1 项中国境内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7-3-22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专利申请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类型 方式 权利

一种用于制备碳酸 实用 原始

1 202520812207.2 湖南永杉 2025.04.27 2026.05.15 无

锂的碳化提纯系统 新型 取得

3、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2项中国境内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著作 开发完 取得 他项

序号 软件名称 软件登记号 登记日期

权人 成日期 方式 权利

辽宁新 高溶氧化钼颗粒度 原始

1 2026SR0468247 —— 2026.03.20 无

华龙 控制软件 V1.0 取得

辽宁新 钼铁成分智能分析 原始

2 2026SR0468325 —— 2026.03.20 无

华龙 系统 V1.0 取得

(三)发行人拥有和使用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2026 年半年报》、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其他设备账面价值合计 784747711.63 元,该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设备均存放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场所,为购买取得,资产权属清晰。

(四)租赁房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投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文第“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主要关联方 8、发行人的子公司、参股公司”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发行人新增 1 家境内子公司四川永杉,及发行人子公司永杉创锂于 2026 年 5 月变更名称及注册地址外,发行人对外投资未发生重大变化。

(六)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限制情况

7-3-23根据《2026 年半年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有

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情况如下:

项目 账面余额(元) 账面价值(元) 受限类型 受限情况

货币资金 209313132.37 209313132.37 质押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货币资金 2000000.00 2000000.00 冻结 冻结款项2

固定资产 446954367.32 273401515.75 抵押 借款抵押

无形资产 148549538.00 123250997.66 抵押 借款抵押

合计 806817037.69 607965645.78 —— ——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正在履

行的重大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1、 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正在履行的框架协议或合同金额 20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 合同总价 合同签署

公司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合同有效期号 (万元) 日期中信泰富钢辽宁

铁贸易有限 2025 年 12 月至

1 新华 钼铁 框架协议 2025/12/25

公司及关联 2026 年 12 月龙方

钼铁-

辽宁 山西太钢不

FeMo55-B 2026 年 4 月至

2 新华 锈钢股份有 框架协议 2026/04/24(高铜) 2027 年 4 月

龙 限公司

钼铁-GC辽宁南京钢铁股

3 新华 钼铁 60-C 2870.91 2026/06/09 不适用

份有限公司龙

北京当升材 电池级单水

湖南 料科技股份 氢氧化锂、 2026 年 1 月至

4 框架协议 2025/12/02

永杉 有限公司及 电池级碳酸 2026 年 12 月

关联方 锂

2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该笔冻结款项系受托支付模式的固定资产贷款,未来拟支付供应商的款项受银行监管的限制冻结情形。

7-3-24序 合同总价 合同签署

公司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合同有效期号 (万元) 日期

南通瑞翔新 氢氧化锂、

湖南 框架协议及 2025/12/02 2026 年 1 月至

5 材料科技有 电池级碳酸

永杉 其补充协议

限公司 锂 2026/03/13

2026 年 12 月

宁波容百新

湖南 电池级 2026 年 1 月至

6 能源科技股 框架协议 2025/12/17

永杉 氢氧化锂 2026 年 12 月份有限公司

湖南 海南国贸实 电池级氢氧 框架协议及 2026/04/30 2026 年 5 月至

7

永杉 业有限公司 化锂粗颗粒 其补充协议 2026/06/08 2026 年 6 月

湖南 海南国贸实 电池级氢氧 2026 年 5 月至

8 框架协议 2026/03/30

永杉 业有限公司 化锂粗颗粒 2026 年 12 月电池级碳酸宜宾锂宝新

湖南 锂、电池级 2026 年 1 月至

9 材料股份有 框架协议 2025/12/11

永杉 氢氧化锂粗 2026 年 12 月限公司颗粒厦门国贸集湖南 锂精矿(澳

10 团股份有限 5645.68 2026/04/15 不适用永杉 洲 Marion)公司

江西泽宇新 非洲锂辉石湖南

11 材料有限公 精矿 Li2O: 7503.00 2026/06/04 不适用

永杉

司 5.45%湖南锂精矿(高永厦门建益达 品位)、锂

12 杉、 9786.13 2026/02/03 不适用有限公司 精矿(低品永杉

位)创锂

2、 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正在履行的框架协议或合同金额 20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 公 合同总价 合同签署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合同有效期

号 司 (万元) 日期辽宁赤峰远驰商贸

1 新华 钼精矿 2000.00 2025/12/12 不适用

有限公司龙

辽宁 吉林大黑山钼

2025 年 12 月至

2 新华 业股份有限公 钼精矿 框架协议 2025/12/19

2026 年 12 月

龙 司辽宁

丰宁鑫源矿业 2025 年 12 月至

3 新华 钼精矿 框架协议 2025/12/26

有限责任公司 2026 年 12 月龙

4 辽宁 锦州鑫亿利金 钼精矿 2820.00 2026/01/05 不适用

7-3-25序 公 合同总价 合同签署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合同有效期

号 司 (万元) 日期

新华 属科技有限公

龙 司辽宁河南鸾航矿业

5 新华 钼精矿 2060.00 2026/03/09 不适用

有限公司龙辽宁

内蒙古国城实 2026 年 4 月至

6 新华 钼精矿 框架协议 2026/04/02

业有限公司 2027 年 3 月龙辽宁陕西三德环保

7 新华 钼精矿 3480.00 2026/05/13 不适用

科技有限公司龙辽宁洛南县鑫佳钼

8 新华 钼精矿 2215.00 2026/05/14 不适用

业有限公司龙辽宁西安运铭科技

9 新华 钼精矿 2280.00 2026/06/04 不适用

发展有限公司龙辽宁伊春鹿鸣矿业

10 新华 钼精矿 4434.00 2026/06/18 不适用

有限公司龙辽宁福泉鸾航新材

11 新华 钼精矿 2330.00 2026/06/29 不适用

料有限公司龙

辽宁 昌都市三江竞

2026 年 1 月至

12 新华 拓矿业股份有 钼精矿(粉) 框架协议 2026/01/05

2026 年 12 月

龙 限公司湖南 成都安久供应 锂精矿(高品

13 8040.07 2026/04/30 不适用永杉 链有限公司 位)澳洲锂辉石精

矿 Li2O:

5.45%

湖南 建发物流集团 Fe2O3≤1.5%、

14 19608.50 2026/05/08 不适用

永杉 有限公司 非洲锂辉石精

矿 Li2O:

5.4% Fe2O3:

4.0%

湖南 厦门国贸集团 澳洲 Wodgina

15 11096.18 2026/05/08 不适用

永杉 股份有限公司 锂精矿浙商中拓(浙湖南 电池级单

16 江)新能源科 3606.27 2026/06/01 不适用

永杉 水氢氧化锂技有限公司四川锂糖新材

湖南 澳洲 Marion

17 料科技有限公 17118.44 2026/06/08 不适用

永杉 锂精矿司浙商中拓(浙湖南 电池级单

18 江)新能源科 4555.00 2026/06/15 不适用

永杉 水氢氧化锂技有限公司

19 湖南 杭州城联实业 巴西 Sigma 7997.10 2026/06/25 不适用

7-3-26序 公 合同总价 合同签署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合同有效期

号 司 (万元) 日期

永杉 有限公司 锂辉石精矿万华化学(烟湖南 澳洲锂辉石,

20 台)电池产业 5827.45 2026/06/25 不适用

永杉 wodgina有限公司德国产电池级氢氧化锂 260 吨(+/-10%,由卖方选择),

德国产电池级 智利产电池级氢氧湖南 托克贸易(海 氢氧化锂、智 化锂 300 吨(+/-

21 2026/06/08 不适用永杉 南)有限公司 利产电池级氢 10%,由卖方选择);

氧化锂 最终人民币含税单

价=广期所 2609 合

约点价价格-29000

元/吨(加工费)

4000 干吨,允许浮

动+/-10%,由卖方选择;(广州期货交埃珂森(上 易所碳酸锂 2609 合湖南

22 海)企业管理 锂辉石精矿 约 买 方 点 价 - 2026/06/24 不适用

永杉有限公司 17500) /7.93/6*实

际 Li2O 含量(%)

*100*最终确认的

湿吨*(1-水分%)

发行 Pilgangoora

人、 Operations Pty 2026 年 1 月至

23 锂辉石精矿 框架协议 2025/11/16

湖南 Ltd ACN 616 2026 年 12 月

永杉 560 395阿坝州高远锂 锂精矿(高品永杉

24 电材料有限公 位)、锂精矿 9741.51 2026/02/02 不适用

创锂司 (低品位)

3、 重大建设施工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 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施工合同情况如下:

7-3-27序 合同总价

供应商名称 采购方 采购内容 合同签署日期号 (元)西安三瑞超鼎新

1 能源科技有限公 湖南永杉 火法部分二期工程总承包 132000000.00 2022/12/20

司

年产 2 万吨锂盐项目房屋建筑工程(范围包括 2101-中国化学工程第

2 湖南永杉 浸出车间、103-硫酸钠车 76667814.57 2023/05/15

四建设有限公司

间室内外罐区、2104-氢氧化锂车间等)

年产 2 万吨锂盐项目湿法工段机电安装工程(安装范围包括 2101 浸出车间、

102 净化车间、103 硫酸钠

中国化学工程第

3 湖南永杉 车间、2104 氢氧化锂车 29231758.95 2023/08/28

四建设有限公司

间、105 碳酸锂车间、106

综合配料间、305 空压站、

2302 冷冻站、罐区及其它公用工程机电安装部分)

年产 2.2 万吨锂电新能源

中国机械工业第 材料项目(一期)建设工4 二建设工程有限 湖南永杉 程(范围包括 3202-碳酸锂 22700000.00 2024/12/31公司 仓库、3104-萃取车间、

3204-锂渣仓库)

河北言明化工

5 湖南永杉 硫酸钠冷冻结晶系统 20500000.00 2023/05/19

设备有限公司

年产 2.2 万吨高纯度锂业

项目(二期)建设工程(范围包括 3105-综合车间、中建三局集团有

6 湖南永杉 3102-萃取车间、3401-中 59970000.00 2026/03

限公司

心化验室、3101-压滤车

间、106-综合配料车间的房屋土建及安装工程)

沉锂母液蒸发成套设备、河北乐恒节能设

7 湖南永杉 元明粉蒸发成套设备、萃 34300000.00 2026/02/02

备有限公司余液蒸发成套设备

4、 重大设备租赁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设备租赁合同未发生重大变化。

5、 重大融资及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融资及担保合同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附表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融资及担保合同”。

7-3-28(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均是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

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根据《2026 年半年报》、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原

律师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文第“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部分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2026 年半年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

款金额为 9392709.82 元,其他应付款金额为 26440484.47 元,其中金额较大的款项均因正常经营活动发生。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增资扩股的情况,亦不存在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收购或出售事项。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

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收购或出售的计划。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7-3-2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决

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历次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

大决策行为均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2026 年半年报》、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

增值税 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 13%、9%、6%、3%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7%、5%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2%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其排放量环境保护税 1.2 元/污染当量、2.4 元/污染当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缴

水资源税 按实际取用水量计缴 1.2 元/立方米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25%、15%

(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2026 年半年报》、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具体如下:

1、 增值税税收优惠

7-3-3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发行人子公司湖南永杉符合先进制造业企业的认定。

2、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人子公司湖南永杉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享受财政补贴的情况

根据《2026 年半年报》、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获得的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超过 100 万元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1 经开区管委会产业扶持资金 2682499.98

2 2025 年度大泽湖租金补贴 1393027.20

(四)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根据《2026 年半年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被税务机关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

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

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7-3-31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未发生变化。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2026 年半年报》、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

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

国等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增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原律师文件中已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2026 年半年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除原律师文件中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新增的行政处罚情形。

(三)根据《2026 年半年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根据《2026 年半年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发行

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十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事项,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适用意

7-3-32见 1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待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7-3-33第二部分 关于反馈问题补充回复

一、《问询函》问题 1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0 万元,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形,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永宏投资,所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控股股东及本次认购对象相关股份的锁定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则要求;(2)结合永宏投资的历史沿革、

经营情况、资金状况、未来规划等,说明以永宏投资作为本次认购对象的主要考虑,本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自有或自筹资金情况及最新进展,是否已签订相关协议及主要内容、后续安排;(3)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及相关公开承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规划发展的具体影响;(4)本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现金流、资产负债结构等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8、9 条对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5 条对问题(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控股股东及本次认购对象相关股份的锁定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则要求

1、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权益登记日:20260630)、发行人的确

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永荣致胜,持股比例为 19.91%。

本次认购对象为永荣致胜全资子公司永宏投资,本次发行完成后,按照发行数量上限

71839080 股测算,预计永荣致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将上升至

29.76%,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7-3-34单位:股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永荣致胜 102000000 19.91% 102000000 17.46%

永宏投资 —— —— 71839080 12.30%

合计 102000000 19.91% 173839080 29.76%

注:上述发行完成后股东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仅为示意性测算,最终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待本次发行完成后确定。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前后,永荣致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吴华新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控股股东及本次认购对象相关股份的锁定期限符合相关规则要求

(1)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符合相关规则要求

根据《2024 年年度报告》、宁波炬泰所持发行人股份司法拍卖的相关文件及本

所律师核查,2024 年 11 月 1 日,永荣致胜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竞买获得宁波炬泰持有的发行人 102000000 股股票,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 19.79%。2024 年 12 月

10 日,上述股票完成过户登记,发行人控股股东变更为永荣致胜,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变更为吴华新。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证发〔2024〕72 号,及其现行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导致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根据前述规定,永荣致胜通过司法拍卖方式竞买获得宁波炬泰持有的发行人

102000000 股股票,在持股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相关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版及 2025 版)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

7-3-35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2024 年 11 月 15 日,永荣致胜就本次控制权变更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公开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8 个月内,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主动处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东相关权益”。

根据前述公开承诺内容及前述规定,永荣致胜自通过司法拍卖方式竞买取得宁波炬泰持有的发行人 102000000 股股票后 18 个月内,未主动处置前述股份。

2026 年 8 月 25 日,永荣致胜及吴华新就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永杉锂业的股票出具

《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永杉锂业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会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除外;

2、永宏投资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会转让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

3、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基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永杉锂业股份/永宏投资基

于本次发行取得的永杉锂业股份由于永杉锂业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

取得的永杉锂业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4、锁定期限结束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将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若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限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对锁定期限进行相应调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违反前述承诺的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符合相关规则要求。

(2)本次认购对象永宏投资拟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符合相关规则要求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7-3-36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2026 年 8 月 7 日,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期的议案》,同意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同日,发行人与永宏投资签订了《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鉴于发行人调整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永宏投资本次以现金认购的发行人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得由发行人回购;永宏投资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由于发行人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发行人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永宏投资于 2026 年 8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锁定期限等相关事项的承诺函》,永宏投资承诺:

“1、本公司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会转让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

2、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基于本次发行取得的永杉锂业股份由于永杉锂业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永杉锂业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锁定期限结束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将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3-374、若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限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对锁定期限进行相应调整。”综上,本次认购对象永宏投资拟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符合相关规则要求。

3、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权益登记日:20260630)、《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及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确认,核查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权变动情况;

* 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证发〔2024〕72 号,及其现行修订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版及 2025 版),获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永荣致胜出具的《收购人的持股目的,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声明》及永荣致胜及吴华新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的承诺函》,核查控股股东持有相关股份的锁定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则要求;

* 查阅《管理办法》,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材料、《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永宏投资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锁定期限等相关事项的承诺函》,核查本次认购对象永宏投资认购的相关股份的锁定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则要求。

(2)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永荣致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吴华新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永荣致胜及本次认购对象永宏投资相关股份的锁定期限均符合相关规则要求。

7-3-38(二)结合永宏投资的历史沿革、经营情况、资金状况、未来规划等,说明以永

宏投资作为本次认购对象的主要考虑,本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自有或自筹资金情况及最新进展,是否已签订相关协议及主要内容、后续安排

1、永宏投资的历史沿革、经营情况、资金状况、未来规划及以永宏投资作为本

次认购对象的主要原因

针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的相关事项,就永宏投资的历史沿革、经营情况、资金状况、未来规划,以及将其确定为本次认购对象的主要考虑具体说明如下:

(1)历史沿革

根据永宏投资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取得的《营业执照》,永宏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福建平潭永宏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28MA8TRHH93B

法定代表人 吴华新

注册资本 51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1 年 8 月 17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8 月 17 日至 2071 年 8 月 16 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5 层 511 室-x00437注册地址(集群注册)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经营范围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永荣致胜持有其 100%股权

2021 年 8 月 10 日,永荣致胜签署了《福建平潭永宏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同日,

永荣致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通过制定的公司章程,单独投资设立永宏投资。

2021 年 8 月 17 日,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向永宏投资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50128MA8TRHH93B 的《营业执照》,永宏投资成立。

永宏投资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7-3-39永荣致胜 1000 货币 100%

合计 1000 货币 100%

2026 年 8 月 7 日,永宏投资唯一股东永荣致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永宏投资注

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至 51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永荣致胜认缴。

2026 年 8 月 10 日,安礼华粤(广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建分所出具

《验资报告》(安礼会验字(2026)第 031700007 号),审验截至 2026 年 8 月 10 日,永宏投资累计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51000 万元,永宏投资的全部注册资本已实缴完成。2026 年 8 月 11 日,永宏投资就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变更登记,取得了换发的营业执照。

综上,永宏投资系发行人控股股东永荣致胜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华新。

永宏投资自成立以来,除因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注册资本增加外,未发生过其他股权变更。

(2)经营情况及资金状况

根据永宏投资 2025 年度财务报表,截至 2025 年末,永宏投资资产总额为 384.99万元,负债总额为 385.00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0.01 万元。2025 年度,永宏投资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无营业收入、成本及各项损益,净利润为 0(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永荣致胜及实际控制人吴华新的访谈确认,永宏投资系控股股东体系(主要指实际控制人吴华新控制的包含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公司在内的一系列主体)内专门设立的持股平台,未开展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永宏投资建立了有效的治理机制,由实际控制人吴华新担任董事/经理。

根据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及实际控制人吴华新的确认,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位列 2025 年中国企业 500 强,是以绿色新材料为主业,集产业投资、供应链服务于一体的大型产业集团,主要产品包括己内酰胺、锦纶切片、锦纶长丝等。截至 2025 年末,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并口径总资产为 4859888.15 万元,净资产为 2072539.51 万元。2025 年度,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4960877.41 万元、净利润 98928.48 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永荣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吴华新控制的核心资产板块与控股管理平台,资产规模较大,能为永宏投资提供本次认购的资金。

7-3-40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为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永宏投资注册资本

由 1000 万元增加至 51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永荣致胜认缴,实际资金来源为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身的经营所得。2026 年 8 月 10 日,安礼华粤(广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建分所出具《验资报告》(安礼会验字(2026)第

031700007 号),审验截至 2026 年 8 月 10 日,永宏投资累计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

本 51000 万元,永宏投资的全部注册资本已实缴完成,实缴资金规模预计可覆盖本次认购所需款项。

(3)未来规划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永荣致胜及实际控制人吴华新的访谈确认,永宏投资作为控股股东体系内的持股平台,未来将继续承担股权持有管理、股东权利行使及日常配套管理职能。本次发行完成后,永宏投资成为发行人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发行人公司治理,并持续作为控股股东体系内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平台。

(4)以永宏投资作为本次认购对象的主要考虑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永荣致胜及实际控制人吴华新的访谈确认,以永宏投资作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 优化控股股东所处体系的管理架构,便于资金与股权管理永宏投资是发行人控股股东永荣致胜在其所处体系内设立的专门的持股平台,由该平台统一承接股权持有与资产管理职能,符合控股股东体系内部的管理架构与资金统筹安排,便于后续股权管理、资金核算与体系内部的资源调配,具备商业合理性。

* 巩固发行人控制权,提升治理稳定性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永荣致胜持有发行人 19.91%的股份,本次发行由永荣致胜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永宏投资全额认购,发行完成后将进一步提升其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巩固控制权稳定性,优化发行人股权结构,为发行人长期战略落地与治理稳健运行提供坚实基础,符合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利益。

7-3-41* 彰显控股股东支持信心,传递积极市场信号

由控股股东永荣致胜全资子公司永宏投资全额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充分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与对管理团队的认可,有利于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稳定投资者预期。

综上,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永荣致胜及实际控制人吴华新的访谈确认,选择永宏投资作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系控股股东结合自身管理架构、上市公司治理需求及市场预期等多方面因素审慎确定的安排,有利于优化控股股东所处体系的管理架构、巩固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并彰显控股股东对发行人发展的信心,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本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自有或自筹资金情况及最新进展,是否已签订相

关协议及主要内容、后续安排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永荣致胜及实际控制人吴华新的访谈确认,永宏投资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具体来源于永荣致胜对永宏投资的全额增资,永荣致胜前述投资款来源系实际控制人吴华新控制的其他企业(除永杉锂业外)经营所得。

为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永宏投资注册资本已由 1000 万元增加至 51000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永宏投资累计收到永荣致胜缴纳的注册资本

51000 万元,永宏投资的全部注册资本已实缴完成,账面资金预计可覆盖本次认购所需款项。为明确资金来源的合规性,相关各方均已出具专项承诺:

永宏投资已出具《关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资金来源的承诺函》,根据永宏投资出具的认购资金来源承诺,本次发行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来源于股权质押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永宏投资认购的永杉锂业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不存在

对外募集、代持、信托、委托出资、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永杉锂

业及其关联方(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永杉锂业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永杉锂业及其

主要股东(除控股股东外)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永宏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补偿、

7-3-42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发行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永宏投资参与认购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间接使用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除外)

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向永宏投资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永宏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永荣致胜及实际控制人吴华新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永宏投资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本公司/本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永宏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永荣致胜及实际控制人吴华新的访谈确认,永宏投资将在增资完成后,按照《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对认购金额、认购方式、认购价格、认购数

量、协议生效条件、限售期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并履行各项认购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对象永宏投资认购资金为自有及自筹资金,来源合法,发行对象具备相关资金实力,相关资金预计可覆盖本次资金认购的规模。

本次发行完成后,永宏投资将持有发行人股份,永荣致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进一步上升,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促进发行人的长期稳定发展。

3、发行对象及认购资金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8、9 条

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8 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具体募投项目的实施,不涉及募投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报批事项,亦不涉及使用建设用地。本次发行不涉及通过非

7-3-43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故本

次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涉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8 条的规范情形,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的相关规定

序 是否

规则要求 核查情况

号 符合

经核查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行人已在预

案“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之七、本次认购资金来源”

中披露了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不存发行人应当披露各认购

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

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是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

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

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 同时,发行人披露了《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符合

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

1-1 相关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 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规定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 载明发行人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

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 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 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

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 安排的情形。

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认购对象均出具承诺函,承形。

诺不存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除控股股东外)直接或

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认购对象应当承诺不存

在以下情形:(一)法律经核查认购对象永宏投资出具的《承诺函》,承诺:“本法规规定禁止持股;(二) 符合

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

1-2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 相关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 规定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三)不当利益输送。”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

股;(三)不当利益输送。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经穿透核查认购认购对象的股权架构为 对象,其最终持有人为吴华新、陈飞和吴道斌。

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

营业务的公司的,应当穿 根据认购对象最终持有人吴华新、陈飞和吴道斌出具的符合透核查至最终持有人,说 《承诺函》,承诺“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相关

明是否存在违规持股、不 股的情形,不存在代持的情形。本人间接持股的永宏投规定

当利益输送等情形。 资认购永杉锂业本次发行的股份,不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中介机构对认购对象进 认购对象最终持有人吴华新、陈飞、吴道斌已填写关联

行核查时,应当关注是否 方调查表,确认其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符合

1-4 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 相关员入股的情况,是否存在 同时,保荐机构及本所律师已分别出具《关于锦州永杉 规定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 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7-3-44序 是否

规则要求 核查情况

号 符合形,并出具专项说明。 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核查专项说明》,认购对象永宏投资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竞价方式确定认购对象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是否存 经核查发行方案、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订的《关于锦州符合

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

2 相关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相应补充协议,本次发行不规定

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 涉及以竞价方式确定认购对象的情形。

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信息披露是否真本所律师已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相关信息披露真实、 符合实、准确、完整,是否能

3 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相关

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 规定股东合法权益,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综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8 条的规范情形,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的相关规定。

4、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 获取并查阅永宏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核查其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存续情况;

* 获取并查阅永宏投资 2025 年度财务报表,访谈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确认其为控股股东体系内专门的持股平台,未开展实质性经营;获取并查阅永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实际控制人的确认,评估其资金实力及对认购资金

7-3-45的保障能力;查阅永宏投资营业执照、增资相关股东决定、验资报告等文件,核查认

购对象的增资进度与资金实缴情况,评估其履约能力;

* 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永荣致胜及实际控制人吴华新,了解选取永宏投资作为认购对象的商业考量;

* 获取并查阅永宏投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最终持有人出具的专

项承诺函、最终持有人填写的调查表;穿透核查股权架构至最终持有人,核查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财务资助或保底保收益等违规情形;

*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与永宏投资签订的《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核查认购价格、数量、限售期、生效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访谈永宏投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了解后续缴纳认购资金及履行认购义务等安排;

* 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8、9 条要求,逐项核查募投项目实施方式、资金来源披露、认购对象承诺、穿透核查、离职人员入股等事项;查

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专项说明,确认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选取永宏投资作为认购对象主要考虑控股股东所处体系的管理架构安排;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永宏投资自有及自筹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相关资金已实缴到位,永宏投资具备履行本次股份认购义务的履约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8 条的规范情形,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

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的相关规定。

(三)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及相关公开承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规划发展的具体影响

1、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及相关公开承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

7-3-46(1)报告期内,发行人控制权变更情况2024 年 11 月 13 日,发行人收到永荣致胜取得的《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辽 0781 执 1444 号、(2024)辽 0781 执 1445 号),主要内容为:

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炬泰名下的 102000000 股永杉锂业(证券代码:603399,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归买受人永荣致胜所有,上述股票相对应的质押权及其他权证作废,该股票原冻结的效力因执行拍卖而消灭,股票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24 年 12 月 1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载明上述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永荣致胜持有发行人 1020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 19.79%。

本次过户完成后,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宁波炬泰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从

173840117 股下降至 71840117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从 33.73%下降至 13.94%;

宁波炬泰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钢石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从 227356527 股下降至

125356527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从 44.11%下降至 24.32%。永荣致胜持有发行

人股份数从 0 股增加为 102000000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从 0%增加为 19.79%。

本次过户完成后,由于上海钢石已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放弃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原控股股东宁波炬泰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钢石持有发行人 24.32%的股权及 13.94%的表决权,永荣致胜持有发行人 19.79%的股权及表决权,双方表决权比例差异为 5.85%。2024 年 12 月,发行人控股股东由宁波炬泰变更为永荣致胜,实际控制人由郑永刚变更为吴华新。

发行人上述控制权变更前后控股股东持股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单位:股

控制权变更前 控制权变更后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宁波炬泰 173840117 33.73% 33.73% 71840117 13.94% 13.94%

上海钢石 53516410 10.38% —— 53516410 10.38% ——

合计-宁波炬泰

及其一致行动人 227356527 44.11% 33.73% 125356527 24.32% 13.94%上海钢石

7-3-47永荣致胜 —— —— —— 102000000 19.79% 19.79%

注:上述持股比例为基于控制权变更时点的总股本测算。截至 2026 年 6 月末,因发行人存在限制性股票注销事项,永荣致胜持股比例上升至 19.9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杨希龙、赵传卿、杨峰及张韬均由永荣致胜提名,本次控制权变更后,永荣致胜持有表决权比例高于宁波炬泰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钢石合计持有的表决权比例 5.85%,并通过提名董事会全部非独立董事进而全面参与日常经营决策,永荣致胜能够实际控制发行人。

(2)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公开承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相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杉杉控股出具的《关于隐瞒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的整改工作函》,报告期内,发行人控制权变更相关公开承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如下:

7-3-48承诺主体 承诺文件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履行情况

本次控制权变更前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本次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出具的承诺《关于隐瞒 2024 年 9 月 30 日,杉杉控股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锦州永杉锂 上海钢石返 先告知书》(编号:【2024】3 号),杉杉控股已深刻认识到了相关错业股份有限 还转让发行 误并愿意接受处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后续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杉杉控股

公司股东一 人股票取得 积极配合整改。具体包括* 上海钢石拟将持有的 53516410 股永杉锂 承诺内容* 尚未履行;

(间接控 2024 年 9 月致行动人的 的超出收购 业股票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更正前期错误,转让 承诺内容* 正在履行股股东)

整改工作 价部分的收 价格为市场价格,转让金额如超出上海钢石收购上述股票的金额,则函》中所作 益 超出部分将给到永杉锂业,以支持永杉锂业的发展运作;* 上海钢石承诺 在完成整改前,放弃其所持有的永杉锂业股票对应的投票权。

本次控制权变更后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本次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出具的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本次交易后的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完整及独立,具体措施及事项如下:

1、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

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企业及本企永荣致胜

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及其控股资产。

股东福建 《关于保障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永荣集团 上市公司独 保障发行人

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2024 年 11 月 正在履行有限公司 立性的承 独立性

2、人员独立和实际控 诺》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制人吴华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新

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

体系和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7-3-49承诺主体 承诺文件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履行情况

3、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6、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保持独立

本企业/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减少 1、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和上市公司解决关联交

和规范关联 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就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 2024 年 11 月 正在履行易

交易的承 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减少或有合理原因而发

7-3-50承诺主体 承诺文件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履行情况诺》 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本人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

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3、本企业/本人将确保自身及控制的主体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

联交易谋求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特殊利益,不会进行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企业/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本企业/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

控制、管理、从事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共同控制、

管理、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本人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事与上市公司

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

《关于避免解决同业竞 (3)本企业/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本人投同业竞争的 2024 年 11 月 正在履行

争 资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承诺》

或间接控制、管理、投资、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上市公

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若本企业/本人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出现直接或间接控制、管理、从

事与上市公司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之情况,则本企业/本人投资及本企业/本人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将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上市公司

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与本企业/本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

方、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7-3-51承诺主体 承诺文件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履行情况

本企业/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收购人主要看好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

截至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未来 12 个 《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竞价交易、大宗月内继续增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择机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进一步巩固对上《详式权益持上市公司 市公司的控制权。没有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变动报告

永荣致胜 股份或处置 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 2024 年 11 月 履行完毕书》中所作

已拥有权益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8 个承诺

的股份的计 月内,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外,信息披露划声明 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处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东相关权益。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3-52* 本次控制权变更前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本

次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出具承诺的履行情况针对原间接控股股东承诺中“上海钢石在完成整改前,放弃其所持有的永杉锂业股票对应的投票权”部分,根据《关于隐瞒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的整改工作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上海钢石未违反于 2024 年 9 月 30日至该部分股票过户完毕期间放弃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对应的表决权之承诺。鉴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上海钢石仍持股 0.69%,该承诺中前述部分仍在履行中。

针对原间接控股股东承诺中“上海钢石拟将持有的 53516410 股永杉锂业股票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更正前期错误,转让价格为市场价格,转让金额如超出上海钢石收购上述股票的金额,则超出部分将给到永杉锂业,以支持永杉锂业的发展运作”部分,原间接控股股东尚未履行该部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2025 年 10 月 10 日至 12 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

台对上海钢石持有的发行人 5000 万股股票(分 10 包,每包 500 万股)进行首次公开拍卖,因无人出价,本次司法拍卖已流拍。

2025 年 10 月 30 日至 31 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

台对上海钢石持有的发行人 5000 万股股票(分 10 包,每包 500 万股)进行二次公开拍卖,最终成交总价为 449568000 元。该成交价超出上海钢石收购价(7.39 元/股)部分为 80068000 元(=449568000 元-5000 万股×7.39 元/股)。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上海钢石尚未按照约定将超出部分返还给发行人,主要原因系其目前仍处于多重诉讼纠纷状态,其所持有资金作为赔偿资源,需按照法院裁定确认赔偿的顺序。发行人已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上海钢石所持发行人 5000 万股股票拍卖所得中超出收购价部分的收益 80068000 元构成不当得利,归发行人所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杉杉控股、上海钢石共同向发行人支付上述不当得利款项

80068000 元,本次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前述诉讼案件系发行人作为原告,且涉案金额占发行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7-3-53净资产的比例为 4.53%,占比相对较低。该案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障碍。

* 本次控制权变更后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本次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出具承诺的履行情况

2024 年 11 月 15 日,永荣致胜就本次控制权变更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出具《收购人的持股目的,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声明》,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8 个月内,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主动处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东相关权益”。根据前述承诺内容,自取得发行人股份后至 2026年 7 月,永荣致胜不会主动处置发行人股份。前述期间内,永荣致胜未主动处置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该承诺已履行完毕且不存在违反的情形。

除前述承诺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控制权变更后的控股股东永荣致胜及实际控制人吴华新就本次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出具的其他承诺正常履行,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2、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规划发展的具体影响

本次控制权变更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业务规划发展方面的具体影响如下:

(1)本次控制权变更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永荣致胜及实际控制人吴华新的访谈确认,本次控制权变更完成后,永荣致胜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发行人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等生产经营方面的变化情况如下:

* 人员情况

本次控制权变更完成后,发行人进行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改聘,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能够为发行人业务发展提供坚实的决策基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杨希龙、赵传卿、杨峰及张韬均由永荣致胜提名。

7-3-54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方面,鉴于永荣致胜深度认可发行人锂业板块的投资价值并基

于对杨峰个人能力及经验的认可及信任,经发行人董事长杨希龙提名,聘任杨峰为发行人总经理。鉴于张韬自 2015 年以来即担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同时曾任发行人证券事务代表、伴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过程,张韬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管理架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具有超十年的经验,经发行人董事长杨希龙提名,聘任张韬为发行人董事会秘书。鉴于林宏志的财务相关工作经验,经发行人总经理杨峰提名,聘任林宏志为发行人财务总监。

此外,在具体经营管理层面,发行人梳理了内部组织架构并任命了部分主要管理环节的核心管理人员,各管理条线下人员构成设置考虑了不同业务板块之间的配合、协作需求及发行人整体内控需要。

* 资产情况

本次控制权变更完成后,发行人改选了董事会,并由改选后的董事会聘任了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发行人管理。新一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结合控股股东先进的业务及资产管理经验和严格的内控管理制度,在保持发行人资产独立性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手段提升发行人资产管理效益。

* 业务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仍为深加工锂产品和钼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业务,产品主要包括电池级碳酸锂、电池级氢氧化锂、工业氧化钼和钼铁,不存在业务变更情况。

* 财务情况

本次控制权变更完成后,发行人改选了董事会,并由改选后的董事会聘任了新的财务总监,增加了财务部人员配置,强化发行人在资金支付、担保、投融资、重大合同等各财务方面的管理水平。同时,控股股东亦保障了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性,维持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发行人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保证发行人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控股股东不违规干预其资金使用,从而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优化资金配置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发行人也在推进加强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在关键控制点进行有效控制。

7-3-55综上,本次控制权变更完成后,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决策程序,改选

了董事会并聘任了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等生产经营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整体生产经营稳定开展。发行人已在新控股股东永荣致胜取得控制权后平稳运行近两年时间。在此期间,控股股东永荣致胜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发行人内部治理结构有效运行,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本次控制权变更对公司业务规划发展的影响

报告期以来,依托锂、钼两大业务的产能、技术双重优势,发行人致力于打造全球领先的高品质供应商。发行人确立“以锂为主、以钼为辅”的双轮驱动核心战略,未来将巩固国内领先锂盐基地地位,同时保持钼业务核心优势、稳住国内大型钼业企业地位。

2024 年 12 月,永荣致胜出于对发行人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以及对发行人投资

价值的判断,出于看好其未来发展前景而取得发行人控制权。自取得发行人控制权以来,控股股东积极协调各方资源,持续支持发行人发展,半年时间内公告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增持发行人股票以支持发行人发展。

2026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投资协议>暨与关联方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同意发行人于四川省南充市经开化工园区与实际控制人吴华新控制的永盈新材料共同投资建设锂盐项目。四川是国内锂矿资源核心聚集地,同时锂电产业链配套完善。发行人南充基地落地四川,可就近对接川西锂矿资源,降低原料运输成本,为后续与本地锂矿企业合作提供地理便利,是发行人贴近资源端的前置布局。本次投资项目若顺利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产能保障能力、满足核心客户需求,助力发行人持续扩大市场占有率并有效提升发行人整体盈利能力。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永荣致胜未审议表决向发行人注入资产或变更发行人主营业务,本次控制权变更未对发行人业务规划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3、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7-3-56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 获取并查阅永荣致胜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竞买获得宁波炬泰持有股份

的成交确认书、《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永荣致胜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现任非独立

董事提名函,了解本次控制权变更过程中权益变动情况;

* 获取并查阅杉杉控股出具的《关于隐瞒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的整改工作函》、上海钢石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成交确认书、发行人与杉杉控股、

上海钢石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起诉状及发行人的访谈确认,了解发行人原控股股东及相关主体就本次控制权变更相关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 获取并查阅永荣致胜、福建永荣集团有限公司及吴华新出具的《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荣致胜出具的《收购人的持股目的,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声明》及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了解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本次控制权变更相关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 访谈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了解原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钢石尚未履行部分承诺的背景及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

*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年度报告》及《2026 年半年报》,并访谈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了解本次控制权变更后,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本次控制权变更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 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查阅《关于签署<投资协议>暨与关联方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了解控股股东对发行人的业务规划发展战略,了解本次控制权变更的背景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2)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控制权变更前的原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及其7-3-57一致行动人上海钢石尚未按照约定将出售股份所获收益超出成本部分返还给发行人,

发行人已就相关事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本案涉案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比例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锁定期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其余相关承诺均正常履行中,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控制权变更完成后,发行人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等生产经营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整体生产经营稳定开展,本次控制权变更未对发行人业务规划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7-3-5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朱小辉

经办律师:

曹程钢

张 扬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年 月 日

7-3-59附表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融资及担保合同

借款约授信金

序 借款主 贷款 定本金 起始 截止授信合同 额(万 借款合同 担保措施号 体 主体 (万 日期 日期元)

元)

(1)发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编号:QXB640101[2025]0007);

(2)锦州市创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辽宁新 营口 《借款合同》 2025/ 2026/ 任 保 证 : 《 保 证 合 同 》 ( 编 号 :1 —— —— 2500

华龙 银行 (编号:QX640101[2025]0005) 10/28 10/27 QXB640101[2025]0006);

(3)锦州市创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保证金及利息提供质押担保:《保证金质押合同》(编号:QXZ640101[2025]0005)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6/ 2026/

2000(编号:LD01332604150019) 4/16 12/2 辽宁新华龙以其持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1)27 处地上建筑物:《最高额抵押合同》(编葫芦 《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号:Y6601020429772-协议抵押);

辽宁新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6/ 2026/2 岛银 (编号:HSX 授字第 30000 3000 (2)27 处房产及 4 处土地:《最高额抵押合华龙 (编号:LD01332604090003) 4/10 12/2行 0034008 号) 同》(编号:Y6601020429772-1);

(3)146 项机器设备:《最高额抵押合同》(编《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6/ 2026/ 号:Y6601020429772-2)

5000(编号:LD01332603170012) 3/17 12/2

7-3-60借款约

授信金

序 借款主 贷款 定本金 起始 截止授信合同 额(万 借款合同 担保措施号 体 主体 (万 日期 日期元)

元)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6/ 2026/

5000(编号:LD01332601080005) 1/9 12/2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6/ 2026/

5000(编号:LD01332601040007) 1/5 12/2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5/ 2026/

5000(编号:LD01332512240006) 12/24 12/2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5/ 2026/

5000(编号:LD01332512250016) 12/26 12/2《借款合同》(编号:2021/ 2023/中诚 2021FT0389JK01)及《同意贷款

7/27 7/27信托 延期的回执》辽宁新

3 有限 —— —— 《延期还款协议》 10000 2023/ 2024/ ——

华龙

责任 (编号:2021FT0389JK01YQ01) 7/27 7/27

公司 《延期还款协议》 2024/ 2027/(编号:2021FT0389JK01YQ02) 7/27 7/27

7-3-61借款约

授信金

序 借款主 贷款 定本金 起始 截止授信合同 额(万 借款合同 担保措施号 体 主体 (万 日期 日期元)

元)(1)发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合同》(编号:1606102603090113B02);

辽宁新 盛京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6/ 2027/

4 (编号: 2000 2000 (2)锦州市创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

华龙 银行 (编号:1606112603090114) 3/13 3/121606102603090113) 任 保 证 : 《 保 证 合 同 》 ( 编 号 :1606112603090114B137)

《票据池业务授信协议》 辽宁新华龙以其持有的票据、保证金、存单提

辽宁新 招商

5 (编号: 30000 —— —— —— —— 供质押担保:《票据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华龙 银行411XY251105T000048) (编号:411XY251105T00004801)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2026/ 2027/

《综合授信协议》 5000

湖南永 光大 (编号:79202604000060) 4/3 10/2 发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

6 (编号: 20000杉 银行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2025/ 2027/ (编号:79202506000181)

79202505000181) 5000(编号:79202504000181) 12/12 6/11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湖南永 中国 2026/ 2027/ 发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7 —— —— (编号:2025 年芙中银借字 5000杉 银行 1/1 1/1 (编号:2025 年芙中银保字 JZYS001 号)HNYS001 号)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2025/ 2028/ (1)发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

17000

湖南永 交通 (编号:Z2517LN15639806) 4/25 10/23 (编号:C250425GR4316715);

8 —— ——

杉 银行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2025/ 2028/ (2)湖南永杉以其持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3000(编号:Z2517LN15649917) 4/29 10/23 《抵押合同》(编号:C250423MG4316009)

7-3-62借款约

授信金

序 借款主 贷款 定本金 起始 截止授信合同 额(万 借款合同 担保措施号 体 主体 (万 日期 日期元)

元)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6/ 2026/

5000(编号:Z2612LN15629939) 3/20 10/20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湖南永 建设 2023/ 2028/ 发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金最高额保证9 —— —— (编号: 50000杉 银行 10/30 10/30 合同》(编号:HTC430820000ZGDB2023N004)HTZ430820000GDZC2023N004)

《授信额度合同》 针对 50000 万元敞口额度,发行人提供连带责湖南永 长沙10 (编号: 130000 —— —— —— —— 任保证:《长沙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杉 银行

2822202602061576) DB28220120260210143885)

湖南永 兴业 发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

11 —— —— —— —— —— ——

杉 银行 (编号:G001368392620260204021)

《贸易融资主协议》

湖南永 恒丰 发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12 (编号:2025 年恒银长贸 7000 —— —— —— ——杉 银行 (编号:HTC430115664ZGDB2025N019)字第 00080 号)

湖南永 浦发 发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

13 —— —— —— —— —— ——

杉 银行 (编号:ZB6612202600000001)

发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

湖南永 湖南

14 —— —— —— —— —— —— (编号:湘银新(望城支)最保字(2025)年第

杉 银行

(032)号)

7-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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