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审议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
下:
本次调整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期,并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可以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因此,同意《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期的议案》及《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此页以下无正文)
1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何福龙戴继雄谢澍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7日
2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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