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审议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
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可以满足业务发展及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提供的财务资助利率不高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且无需提供担保,有利于保障公司的正常业务发展和项目建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此页以下无正文)
1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何福龙戴继雄谢澍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30
2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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