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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之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02 00:00 查看全文

华之杰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490号

致: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年8月1日(星期五)下午13:30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1031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25年7月16日召开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7月17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1日(星期五)下午13:30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

路1031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陆亚洲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2(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8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83327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3327%,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200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0004%。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323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32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8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3327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327%。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3048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44%;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86%;弃

权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83086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92%;反对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34%;弃

权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8311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34%;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8%;弃

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83102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13%;反对1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0%;弃

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8%。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312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40%;反对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93%;弃

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8%。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表决情况:同意78311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23%;反对1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06%;弃

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309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97%;反对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13%;弃

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9%。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300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89%;反对2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66%;弃

权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46%。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308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94%;反对1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07%;弃

权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0%。

表决结果:通过。

6(十)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310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22%;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03%;弃

权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5%。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299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81%;反对2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42%;弃

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7%。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319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26%;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3%;弃权

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3216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58%;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0%;弃权

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1%。

7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3216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811%;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89%;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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