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06证券简称:天富龙公告编号:2025-003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592912283.62元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0415103.75元,共计603327387.37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139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01.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60元,募集资金总额944236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88321588.68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55914411.32元,其中超募资金为65914411.32元。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097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1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
1年产17万吨低熔点聚酯纤维、1万吨高弹力低93531.5058000.00
熔点纤维项目
再生短纤研发中心10135.0010135.00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低熔点纤维研发中心10865.0010865.00
合计114531.5079000.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募集资金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5年8月1日,本公司拟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592912283.62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承诺募集资金投资拟置换预先投入的序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自筹资金金额
1年产17万吨低熔点聚酯纤维、1万吨高580000000.00580000000.00
弹力低熔点纤维项目
再生短纤研发中心101350000.0011379368.71
2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低熔点纤维研发中108650000.001532914.91心
合计790000000.00592912283.62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2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88321588.68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10415103.75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10415103.75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序号项目名称不含税金额
1承销及保荐费用1500000.00
2审计及验资费7773584.88
3律师费754716.98
4发行登记及手续费386801.89
合计10415103.75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议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关于上市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会计师专项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容诚专字[2025]230Z1882号《关于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认为:天富龙《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天富龙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了鉴证,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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