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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富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天富龙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龙”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公司主营业务为聚酯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差别化复合纤维和再生有色涤纶短纤维。公司生产经营与上游石油化工原料价格波动具有较强关联性,PTA、MEG(乙二醇)等原料价格变化会直接影响采购成本、库存价值、订单毛利及经营稳定性。同时,公司存在产品出口销售、部分原料进口以及境外投资等业务安排,实际经营中形成一定的外币收支敞口,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亦可能对公司销售回款、采购支付、财务费用及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为有效应对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商品价格风险和汇率风险,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开展相关业务的核心目的在于稳定采购成本、增强经营可预期性和财务稳健性,不以获取投资收益或进行方向性投机交易为目的。

其中,结合公司产品结构、原料构成及套期保值工具的适配性,现阶段公司及子公司商品衍生品业务拟主要围绕 PTA、EG等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市场工

具相对成熟的原材料品种开展。鉴于公司产品以差别化、定制化聚酯纤维产品为主,成品端缺乏可完全匹配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公司及子公司商品衍生品业务将以应对主要原材料采购成本波动风险、稳定生产经营为目的,不以获取衍生品交易收益为目标。对于阶段性成品库存,在其成本受 PTA、EG 等主要原料价格波动影响较大、且套期保值逻辑清晰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可基于成品库存对应的主要原料价格风险敞口,审慎运用 PTA、EG等相关期货、期权合约进行风险管理。

对于已签订采购合同或已明确采购计划的主要原材料,公司及子公司可通过买入期货、买入看涨期权或其他审慎组合方式对冲原料价格上涨风险;对于阶段

性原料库存,或者与 PTA、EG等主要原料价格具有较强联动关系的阶段性成品库存,在确有风险管理需要且套期保值逻辑清晰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可审慎采用卖出期货、买入看跌期权或其他审慎组合方式,管理相关价格回落风险。外汇衍生品业务则以公司实际外币收支敞口为基础,运用与贸易背景、经营方式及经营周期相匹配的金融工具对冲汇率波动风险。

(二)交易金额预计本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上限不超过9000万元,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23000万元。

上述资金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即自2026年4月21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均可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预计总额度。

(三)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1、商品衍生品业务。商品衍生品业务主要围绕 PTA、EG 等与公司生产经

营密切相关、市场工具相对成熟的原材料品种开展,交易工具包括境内场内标准化期货、期权合约以及与套期保值需求相匹配的场外商品衍生品工具,优先选择流动性较好、价格透明、风控机制健全的合约。场内交易场所主要为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结合公司原材料采购周期、数量安排、定价方式及风险管理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适度开展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与场内标准化工具相比,场外商品衍生品在期限、数量、结算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灵活性,能够与公司实际采购敞口形成更有针对性的匹配,并与场内交易形成补充。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场外商品衍生品以结构简单、风险可识别、风险可承受的基础类产品为主,不涉及杠杆性高、结构复杂或嵌套安排较多的产品。交易对手方为具有相关业务资质、资信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商业银行、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

构或专业机构,不涉及关联方。公司及子公司商品衍生品业务不涉及境外商品衍生品交易。在涉及阶段性成品库存风险管理的情形下,公司及子公司将结合成品库存数量、单位成本构成以及 PTA、EG等主要原料耗用比例,测算相应主要原料价格风险敞口,并据此审慎确定套期保值工具及头寸规模。

2、外汇衍生品业务。外汇衍生品业务应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外币收支敞口

为基础适度开展,交易对象为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关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交易工具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审慎组合。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与公司出口销售、原料进口、外币应收应付账期、境外投资进度和币种结构相匹配,不得开展无真实贸易或资金背景支撑的裸头寸交易。

(五)交易期限本次交易的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二、审议程序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交易风险

1、基差及套保有效性风险。公司采购成本和期货价格并非一一对应,现货

采购时点、定价方式、库存周期与期货合约月份之间可能存在错配,导致套保无法实现完全对冲。尤其对于差别化产品、再生原料、非标准原料以及以主要原料合约对阶段性成品库存进行风险管理的情形,风险映射关系可能弱于标准化品种。

2、市场风险。当商品价格或汇率走势与公司建仓逻辑发生较大偏离时,可能导致衍生品端出现账面亏损。套期保值业务本质上锁定的是风险和成本区间,

而非追求市场单边有利波动形成的超额收益。

3、流动性及资金风险。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若市场波动较大,可能产生追加保证金需求;如合约流动性不足,还可能影响头寸调整效率,进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4、操作和技术风险。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具有一定专业性和复杂性,如操作

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下单和复核,或者交易系统、通讯系统、风控系统发生异常,可能导致交易指令延迟、数据错误或风险控制失效。

5、法律及政策风险。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交易规则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交易对手履约能力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相关合约无法正常执行,从而带来法律及合规风险。

6、外汇业务预测偏差风险。如实际回款或付款金额、时间与原先预测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外汇衍生品到期交割与真实外币敞口不完全匹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明确业务边界,坚持套期保值导向。公司将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严格限定

为风险管理工具。商品衍生品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原材料对应的品种,现阶段以 PTA、EG为主;外汇衍生品仅限于与公司实际外币收支相匹配的工具和币种。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脱离现货背景的投机性交易,不得以衍生品交易替代主营业务盈利。

2、完善闭环管理机制。公司及子公司依据《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细则,形成由业务部门提出敞口需求、财务或资金部门复核测算、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执行人员下达交易指令、风控及财务人员独立

复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信息披露的闭环管理机制。决策、执行、风控、会计、披露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3、严格控制规模、期限与匹配关系。公司及子公司将按照审议通过的额度

严格控制交易规模,保证金、权利金和最高合约价值均不得超过授权上限。商品衍生品头寸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应期间的实际采购或库存风险敞口;外汇衍生品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外币收支敞口。公司及子公司将优先选择与现货敞口在方向、期限、数量上相对匹配的合约,采取滚动建仓、动态调整、到期平衡的方式管理头寸。

4、加强资金、账户和交易对手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将设立专门交易账户和台账,严格执行资金划转审批流程,做好保证金预算和流动性安排。商品衍生品交易将选择资质良好、服务能力较强的期货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将选择具有合

法经营资格、资信良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5、强化日常监测、报告与应急处置。公司及子公司将建立盯市、跟踪、复

盘和重大异常即时报告机制,持续跟踪现货敞口、衍生品持仓、保证金占用、浮动盈亏、基差变化和到期交割安排。对于超授权、超比例、重大浮亏、流动性异常、系统故障等情形,公司及子公司将及时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并按规定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及其指南等相关规定,对拟开展的商品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并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中体现。公司及子公司相关业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暂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

套期保值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是?否计》适用条件

拟采取套期会计进行确认和计量□是?否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为提高公司应对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商品价格风险和汇率风险的能力,控制经营风险,有利于保障公司稳健经营。公司针对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已建立了完整、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流程,并制定了较为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风险能够有效控制。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事前已经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乡镇朱明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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