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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裕集团:长裕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C长裕 --%

股票简称:长裕集团股票代码:603407

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angyu Holding Group Co. Ltd.(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4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公告日期: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特别提示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裕集团”、“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6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1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

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主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公司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战略配售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36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

2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0787.5231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3591.199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8.8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

本次发行价格为13.86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0.4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0.6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2.6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3.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截至2026年4月22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最近一个月平均

静态市盈率为33.10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T-3日股票 2025年扣 2025年扣非 2025年静态 2025年静态市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收盘价 非前EPS 后EPS 市盈率 盈率(元/股)(元/股)(元/股)(扣非前)(扣非后)

002167.SZ 东方锆业 13.06 0.07 0.06 191.68 215.93

603663.SH 三祥新材 48.42 0.27 0.26 178.23 189.78

300285.SZ 国瓷材料 36.66 0.61 0.61 59.89 60.38

300644.SZ 南京聚隆 30.37 1.20 1.15 25.37 26.43

3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T-3日股票 2025年扣 2025年扣非 2025年静态 2025年静态市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收盘价 非前EPS 后EPS 市盈率 盈率(元/股)(元/股)(元/股)(扣非前)(扣非后)均值(剔除异常值)42.6343.40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6年4月22日(T-3日)。

注1:2025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为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T-3日总股本,其中三祥新材使用业绩预告的平均数进行计算;

注2:计算2025年可比公司扣非前静态市盈率及扣非后静态市盈率算数平均值时,剔除异常值东方锆业、三祥新材;

注3:各项数据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13.8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摊薄后市盈率为23.00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亦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5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主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主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传统锆类产品市场已较为成熟,竞争格局稳定,行业竞争充分。高端

4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新材料产品方面产能主要集中于大型化工企业,纳米复合氧化锆方面主要包括法国圣戈班、第一稀元素、日本东曹等国际大型企业;特种尼龙方面主要包括

杜邦、阿科玛、赢创等国际化工巨头企业,上述大型企业掌握了对应高端新材料产品大部分产能及市场份额。随着行业竞争的深入,具备行业知名度和相应研发规模实力的大型企业才能建立自身的竞争优势,摆脱低成本竞争局面,实现差异化竞争战略,最终获得持续发展的能力。与此同时,随着下游市场需求的扩大及产业政策的支持,可能导致现有市场参与者扩大产能及新投资者的进入,公司所处行业存在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如果公司不能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规律,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工艺水平、生产管控等方面进一步巩固并增强自身优势,或者行业整体产能大幅增加,供过于求形成恶性竞争,将面临市场份额或毛利率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锆英砂、二元胺、二元酸等矿物产品及化工原料,采购价格受产业政策、市场供需变化、石油价格变化、国际政治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锆类产品方面,我国锆矿储存量较小。全球主要锆英砂供应商澳禄卡资源有限公司、特诺钛白粉公司、力拓集团等对国际市场锆英砂价格的变动有较强影响力。如果未来国际市场锆英砂价格频繁出现大幅度波动,将会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成本,进而影响公司锆类产品的盈利水平,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特种尼龙产品方面,部分特种尼龙产品原材料如己二胺及其关键原料己二腈等生产技术过去长期被国外企业垄断,产能主要集中在英威达、奥升德、巴斯夫等国际化工巨头企业手中。2022年中国化学等国内厂商宣布建成相关产线并已经投产,打破了国外企业对己二胺及其关键原料己二腈的垄断,己二胺在供给端已得到明显改善。但未来若己二胺等原材料国产进程不及预期,供给继续受限造成原材料市场价格频繁大幅波动,将会影响公司原材料的采购成本,进而影响公司部分特种尼龙产品的盈利水平,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

5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大,虽然公司对下游客户存在一定的成本转嫁能力,若公司的原材料、能源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和能源价格波动的压力转移到下游或不能通过技术工

艺创新抵消成本变动的压力,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创新风险

创新发展在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需要大量创新投入的同时,亦需要行业技术交流及终端应用客户产销融合的支持和帮助,通常伴随着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公司未来创新发展未达预期,或新产品、新技术等创新成果未能得到市场认可,将对公司战略发展及盈利能力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四)环保风险

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公司日常经营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污染物进行防治处理,并接受国家有关环保部门的管理及监督。

公司已按照先进的环保理念投资建设了较为完备的三废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最新环保政策的要求不断加大投入,同时亦在生产工艺及流程上积极探索节能减排的技术和方法。

如果国家在未来进一步制定、实施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方面,公司需要增加购置环保设备、加大环保技术工艺研发投入或采取其他环保措施,以满足监管部门对环保的管理要求,这将导致公司经营成本增加,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三废”排放量可能相应增加,将导致公司环保压力增加,如公司的环保治理、“三废”排放不能满足监管要求,将面临行政处罚、停产整改等监管措施。若发生突发事件或在生产流程中处理不当,公司仍存在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的可能,从而增加公司在环保治理方面的费用支出,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0

25年3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

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6年1月7日,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同意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43号),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6〕83号)批准。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A股股本为40787.5231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591.1992万股于2026年5月

11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长裕集团”,证券代码为“603407”。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7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上市时间:2026年5月11日

(三)股票简称:长裕集团

(四)股票扩位简称:长裕集团

(五)股票代码:603407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787.5231万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100.0000万股,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591.1992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7196.3239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96.8253万股,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配售部分: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数为

396.8253万股。

2、网下发行部分: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

资者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

8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111.9755万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4%,约占扣除最终战配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3.02%。网下无限售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1002.8992万股。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的“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之净利润数额为计算依据,公司2023年

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分别实现净利润19142.21万元、20841.83万元和

24582.34万元,公司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数,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

2、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6478.33万元、18418.72万元和31682.05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

3、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60800.36万元、

163767.78万元和178119.02万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综上所述,公司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9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angyu Holding Group Co. 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36687.5231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其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4月16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9月20日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49号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

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合成纤维制造;特种陶瓷制品制造;特种陶瓷经营范围制品销售;新型陶瓷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金属矿石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锆类产品、特种尼龙产品、精细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邮政编码255000

联系电话0533-7985952

传真号码0533-7985952

互联网网址 http://www.changyuintl.com

电子信箱 ir@changyuintl.com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董事会办公室系管理部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李亚群系部门负责人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0533-7985952系部门电话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刘其永直接持有长裕集团38.90%股权,刘策直接持有长裕集团9.36%股权,并担任青岛鼎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舜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宏瑞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上述三家合伙企业持有的长裕集团4.94%股权。刘其永、刘策父子直接

10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及通过青岛鼎易、青岛舜隆、青岛宏瑞达间接控制公司53.20%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刘其永、刘策已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同意,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公司经营发展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时采取一致行动,主要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召集权、提案权和在

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刘策应以刘其永的意见为准,与刘其永保持一致。

刘其永先生,中国国籍,1959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70302195902******。2001年11月至2022年7月历任淄博广通总经理、董事长;2019年4月至2022年9月任长裕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2年9月至今任长裕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刘策先生,中国国籍,1984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70302198410******。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任广垠新材料工人;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任淄博广成化工有限公司技术员;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任淄博广通生产部副部长;2013年2月至2014年7月负责筹建廸凯凯新材料与廸凯凯环保相关工作;2014年7月至2022年9月任廸凯凯新材料及廸凯凯环保

总经理;2019年9月至今担任上海群策执行董事、总经理;2022年9月至今任长

裕集团董事兼副总经理、廸凯凯新材料及廸凯凯环保董事长;2022年10月至今任广垠新材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11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其永及刘策还合计持有西南证券长裕集团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6.36%的份额,前述资管计划持有公司发行后0.97%的股份,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西南证券,并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核心员工。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占发行间接持股持有序任职起止时直接持股数间接持股合计持股数前总股限售期姓名职务数量(万债券号间量(万股)主体量(万股)本持股限

股)情况比例董事长自上市

12025.10.20-刘其永、总经2028.10.1914269.6858--14269.685838.90%-之日起

理36个月青岛鼎易

董事、自上市

22025.10.20-刘策副总经2028.10.193433.173159.4705

、青岛舜3492.64369.52%-之日起

隆、青岛理36个月宏瑞达自上市

32025.10.20-姜益军董事2028.10.194209.3238--4209.323811.47%-之日起

12个月

自上市

42025.10.20-付中文董事2028.10.192483.5205--2483.52056.77%-之日起

12个月

青岛鼎易

52025.10.20-徐进志董事2028.10.19-84.2346、淄博易84.23460.23%-注1

德胜青岛舜隆

62025.10.20-乔大伟董事2028.10.19319.464066.4044、青岛宏385.86841.05%-注2

瑞达

7独立董2025.10.20-王德建

事2028.10.19-------

8独立董2025.10.20-王翊民

事2028.10.19-------

12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占发行间接持股持有序任职起止时直接持股数间接持股合计持股数前总股限售期姓名职务数量(万债券号间量(万股)主体量(万股)本持股限

股)情况比例

9独立董2025.10.20-郑垲

事2028.10.19-------

10副总经2025.10.20-林长军2028.10.19227.664087.8666青岛鼎易315.53060.86%-注3理

副总经自上市

112025.10.20-岳洪谱理、财2028.10.19-131.7816青岛鼎易131.78160.36%-之日起

务总监36个月副总经青岛鼎易自上市

12理、董2025.10.20-、青岛舜李亚群-242.1377242.13770.66%-之日起

事会秘2028.10.19隆、青岛36个月书宏瑞达

注1:徐进志通过淄博易德胜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通过青岛鼎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注2:乔大伟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通过青岛舜隆、青岛宏瑞达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注3:林长军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通过青岛鼎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

注4:间接持股数量系根据上表人员在各持股平台所持有的出资份额换算所得,计算结果可能因四舍五入而存在误差。

四、发行人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期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通过青岛鼎易、青岛舜隆以及青岛宏瑞达三个员工持股平台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制度安排。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的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不存在未授予或未行权的情况,不存在发行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员工期权计划。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青岛鼎易

本次发行前,青岛鼎易持有公司2.25%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青岛鼎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时间2021年12月22日

出资额942.13万元

实缴出资额942.13万元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曼谷路36号208

经营地 室(A)

13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策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经营范围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发行前,青岛鼎易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岳洪谱150.1715.94

2林长军100.1110.63

3徐进志75.097.97

4李亚群50.065.31

5王焕武50.065.31

6王兴涛50.065.31

7车文博50.065.31

8张琳37.543.98

9刘策37.543.98

10徐春燕25.032.66

11赵璐25.032.66

12陈华彬25.032.66

13杜宜俊25.032.66

14任国远25.032.66

15梁业25.032.66

16李雪婷25.032.66

17常山林25.032.66

18马春林12.511.33

19司文重12.511.33

20王海财12.511.33

21刘万里12.511.33

22王德昌12.511.33

23牛勇12.511.33

24林靖12.511.33

25张月阳12.511.33

26张丽12.511.33

27周翠翠12.511.33

28王全君8.040.85

14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序号合伙人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29信健8.040.85

合计942.13100.00

2、青岛舜隆

本次发行前,青岛舜隆持有公司1.69%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青岛舜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时间2021年12月22日

出资额690.00万元

实缴出资额690.00万元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曼谷路36号208

经营地 室(A)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策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经营范围,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发行前,青岛舜隆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李亚群125.1418.14

2索爱玲75.0910.88

3刘丽50.067.25

4王延军25.033.63

5王彦兵25.033.63

6孔祥福25.033.63

7司志泉25.033.63

8孟祥伟32.144.66

9程圣利16.072.33

10刘策12.511.81

11乔大伟12.511.81

12李永民12.511.81

13杨美洁12.511.81

14吴振宇12.511.81

15南洋12.511.81

16朱正涛12.511.81

17耿延昭12.511.81

15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序号合伙人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8张亮12.511.81

19秦帅12.511.81

20王增德12.511.81

21时衍娟12.511.81

22刘秀男12.511.81

23白克12.511.81

24娄和山12.511.81

25崔利珍12.511.81

26张峰峰12.511.81

27付强12.511.81

28孙垂义12.511.81

29张龙12.511.81

30张哲12.511.81

31刘旭12.511.81

32高笑8.041.16

33王猛猛8.041.16

合计690.00100.00

3、青岛宏瑞达

本次发行前,青岛宏瑞达持有公司1.00%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青岛宏瑞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时间2021年12月20日

出资额417.42万元

实缴出资额417.42万元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曼谷路36号208

经营地 室(A)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策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经营范围,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发行前,青岛宏瑞达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李亚群97.6123.38

2乔大伟62.5714.99

16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序号合伙人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3孟祥伟42.3610.15

4刘策17.344.15

5张丽12.513.00

6崔照玉7.511.80

7王立民7.511.80

8梁安秀7.511.80

9牛文韬7.511.80

10于亦林7.511.80

11杜野7.511.80

12段德利7.511.80

13朱波7.511.80

14秦海军7.511.80

15张洪涛7.511.80

16王成水7.511.80

17张成涛7.511.80

18高丽丽7.511.80

19陈容坤7.511.80

20刘成信7.511.80

21肖菲7.511.80

22张慧7.511.80

23王玉淼7.511.80

24田华7.511.80

25刘双任7.511.80

26李忠森7.511.80

27刘欣7.511.80

28陈俊阳7.511.80

29侯凯7.511.80

30刘宁4.821.16

合计417.42100.00发行人上述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安排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三、发行人已执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的相关内容。

17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二)分次授予情况、未行权数量、授予或者登记时间

公司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分两期授予。2021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长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全体股东同意公司对在关键工作岗位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激励份额总计为公司5%股权(对应公司840万元注册资本),其中首次授予4.0179%股权(对应公司675万元注册资本),其余0.9821%股权(对应公司165万元注册资本)作为预留份额,由公司择机完成授予。2022年5月12日,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授予公司预留的股权激励份额的议案》,将预留的公司0.9821%股权(对应公司165万元注册资本)授予激励对象。

公司通过上述设立的持股平台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其中青岛鼎易、青岛舜隆为首次授予(2021年12月)的激励对象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青岛宏瑞达为预留部分授予(2022年5月)的激励对象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不涉及未行权数量或者相关行权安排,相关激励对象已于2021年12月及2022年5月登记成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实施完毕。

(三)限售安排青岛鼎易、青岛舜隆以及青岛宏瑞达均已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管理层及业务技术骨干等关键岗位人员,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鼓励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及团队稳定性,并使员工能够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公司因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分别确认股

份支付费用1088.73万元、1034.36万元及36.08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72%、4.15%及0.12%,占比较低,未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18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公司上述股权激励计划不影响公司控制权。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687.5231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41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5%。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发行前发行后序股东名称持股比持股比股数股数限售期限号例例

(股)(股)

(%)(%)

一、有限售条件 A股普通股

1自上市之日起36刘其永14269685838.9014269685834.99

个月

2姜益军4209323811.474209323810.32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3刘策343317319.36343317318.42自上市之日起36

个月

4248352056.77248352056.09自上市之日起12付中文

个月淄博乾润莱投

5165790804.52165790804.06自上市之日起12资合伙企业

个月(有限合伙)淄博聚龙锆成

6投资合伙企业125069403.41125069403.07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有限合伙)淄博威豪特投

7资合伙企业124701123.40124701123.06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有限合伙)淄博易德胜投

8资合伙企业120441603.28120441602.95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有限合伙)青岛鼎易投资982671432.2582671432.03自上市之日起36合伙企业(有个月限合伙)

1075382492.0575382491.85自上市之日起12王永

个月

11巩杜贤74229482.0274229481.82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青岛舜隆投资12合伙企业(有61842871.6961842871.52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限合伙)

13司维刚55263601.5155263601.35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14索爱玲45900001.2545900001.13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19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发行后序股东名称持股比持股比股数股数限售期限号例例

(股)(股)

(%)(%)青岛宏瑞达投

15资合伙企业36810001.0036810000.90自上市之日起36

个月(有限合伙)

16自上市之日起12杜希超32313600.8832313600.79

个月

17乔大伟31946400.8731946400.78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18翟所志27540000.7527540000.68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19蒲镜宇24969600.6824969600.61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20李德生24235200.6624235200.59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2122766400.6222766400.56自上市之日起12林长军

个月

22李永民20196000.5520196000.50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23汪庆朋20196000.5520196000.50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2418360000.5018360000.45自上市之日起12张道江

个月

25郝永军18360000.5018360000.45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26王德昌11016000.3011016000.27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

279180000.259180000.23自上市之日起12王延军

个月

28长裕集团员工--39682530.97自上市之日起36

资管计划个月

29网下比例限售--11197550.27自上市之日起6个

股份月

小计366875231100.0037196323991.20

二、无限售条件 A股普通股

1无限售条件流--359119928.80

通股

小计--359119928.80

合计366875231100.00407875231100.00

注1:表格中合计数与各部分数值之和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策之配偶张蓝玉通过淄博易德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有发行人0.10%股份,张蓝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0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58516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限售期限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自上市之日起)

1刘其永14269685834.99%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姜益军4209323810.32%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刘策343317318.42%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付中文248352056.09%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淄博乾润莱投资合伙

5165790804.0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企业(有限合伙)淄博聚龙锆成投资合

6125069403.07%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淄博威豪特投资合伙

7124701123.0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企业(有限合伙)淄博易德胜投资合伙

8120441602.9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企业(有限合伙)青岛鼎易投资合伙企

982671432.03%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业(有限合伙)

10王永75382491.8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100.00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初始

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本次发行最终战配配售发行数量为396.8253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68%,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13.1747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共有1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数量为3968253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9.68%,获配金额为54999986.58元。

21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三)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西南证券长裕集团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裕集团员工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长裕集团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西南证券长裕集团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名称计划

产品编码 SBSQ91管理人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长裕集团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西南证券,并非发实际支配主体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核心员工备案日期2026年3月9日成立日期2026年3月4日募集资金规模5500万元认购金额上限5500万元

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持有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资管计划份实际缴款金额序号姓名职务额的持有比员工类别(万元)例

1刘其永董事长、总经理1500.0027.27%高级管理人员

2姜益军董事、山东广通总经理550.0010.00%核心员工

3付中文董事、工会主席200.003.64%核心员工

4刘策董事、副总经理500.009.09%高级管理人员

5林长军副总经理300.005.45%高级管理人员

6岳洪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0.003.64%高级管理人员

7李亚群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0.003.64%高级管理人员

8山东广通总经理助理、技王延军110.002.00%核心员工

术总监

9新材料研究院无机材料研刘双任100.001.82%核心员工

究室副主任

10李雪婷新材料研究院有机材料研100.001.82%核心员工

22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究室主任

11程圣利新材料研究院研发工程师100.001.82%核心员工

12山东广通锆材料事业部总王焕武110.002.00%核心员工

经理

13山东广通生物材料事业部王增德100.001.82%核心员工

总经理

14王兴涛山东广垠总经理110.002.00%核心员工

15常山林山东广垠副总经理100.001.82%核心员工

16马春林山东广垠副总经理100.001.82%核心员工

17董事、廸凯凯新材料总经乔大伟110.002.00%核心员工

18张洪涛廸凯凯新材料副总经理100.001.82%核心员工

19车文博青岛俪徕总经理100.001.82%核心员工

20刘丽山东广通财务部部长100.001.82%核心员工

21张甲新财经中心主任100.001.82%核心员工

22肖菲证券事务部部长100.001.82%核心员工

23董事、海外贸易事业部总徐进志110.002.00%核心员工

经理

24陈华彬采购中心主任100.001.82%核心员工

25朱正涛山东广通销售部经理100.001.82%核心员工

26耿延昭山东广通销售部副经理100.001.82%核心员工

27汪宏生新材料研究院研发工程师100.001.82%核心员工

合计5500.00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长裕集团员工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注3:山东广通、山东广垠、廸凯凯新材料及青岛俪徕均为发行人子公司,新材料研究院为发行人下设研发部门;

注4:除刘其永、姜益军、岳洪谱、刘丽作为退休返聘人员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务合同之外,长裕集团员工资管计划的其他参与人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获配结果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占序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投资者名称类型本次发行数号(股)(元)量的比例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1长裕集团员工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39682539.68%54999986.58

资管计划理计划

23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五)限售期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36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4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股票发行结果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410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5%,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3.8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1、20.4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0.6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2.6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3.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82(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

25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

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数量为4100.00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396.8253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9.68%;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114.8747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114.5823万股,放弃认购0.2924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588.30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577.3335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0.9665万股。

本次发行网上和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1.2589万股,包销金额为156.048354万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30%,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7%。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60元(按202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92元(按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6826.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9108.73万元。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5月6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6)第8306号验资报告。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7717.27万元(不包含增值税),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26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金额(不含增值税)

1承销及保荐费4575.60

2审计及验资费1730.53

3律师费770.75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589.62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50.76

合计7717.27

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相较于招股意向书,根据发行情况将印花税纳入了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9108.73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58516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27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审计了公司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编号为上会师报字(2026)第0593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6年4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

再另行披露202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6年第一季度财务状况

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6.3.312025.12.31本报告期末比上

年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145767.95147794.88-1.37%

流动负债(万元)31293.8434182.16-8.45%

总资产(万元)194600.09190419.802.2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0.18%0.74%-0.56%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17.60%18.67%-1.0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57053.83151455.173.70%(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4.284.133.63%产(元/股)

项目2026年1-3本报告期比上年月2025年1-3月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38321.0638851.57-1.37%

营业利润(万元)6456.476080.296.19%

28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利润总额(万元)6458.006071.536.3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76.685198.767.27%(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5432.124841.2912.20%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50.147.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0.150.1315.38%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61%4.03%-0.4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3.52%3.75%-0.23%

均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47.41-620.17不适用(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0.03-0.02不适用净额(元)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2026年1-3月,公司营业总收入略有下降,基本与去年同期持平;2026年

1-3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2.20%,

主要系由于公司锆英砂等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同比下降,导致当期营业成本同比下降7.10%,在营业收入变动幅度较小的情况下,公司营业毛利及净利润相应增长所致。

2026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1767.58万元,主

要一方面系由于公司不断加强货款回收管理,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同比增长6.57%;另一方面系由于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存款利息等款项

同比增长,带动公司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增长所致。

29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开户主体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号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7050163884100003821

公司淄博高新支行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9155987096

淄博高新支行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1010078801200003788

限公司淄博分行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广通新材料有限公司245556008119

淄博淄川支行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山东广垠新材料有限公司37050163624100003139

公司淄博淄川支行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山东广垠新材料有限公司533901300210011

博分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没有发生未在招股意

向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且本公司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30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1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西南证券认为,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西南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栋林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联系电话:010-88091904

联系传真:010-88091904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4层

保荐代表人:艾玮、顾书铭

联系人:艾玮、顾书铭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长裕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西南证券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艾玮、顾书铭为长裕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艾玮先生: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股权融资二部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保荐代表人,从事投行业务以来参与或负责了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项目、北

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

32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恒力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松发股份项目、恒力石化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债项目、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项目、山东凯盛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项目、北

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选层项目、恒力集团有限公司可交债项

目、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上市项目、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项目。艾玮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顾书铭先生: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股权融资二部项目经理,硕士研究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曾担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业五部经理,曾参与或负责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荣联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等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从事投行业务以来参与或负责了广东三求光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德高化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等项目的工作。

顾书铭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3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其永、刘策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于任期届满前发生离职情形的,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

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配偶张蓝玉承诺

34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

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策控制的股东青岛鼎易、青岛舜隆、青岛宏瑞达承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

35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整。

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

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4、发行人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于任期届满前发生离职情形的,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

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36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5、发行人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于任期届满前发生离职情形的,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

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6、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本人/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其永、刘策承诺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

37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减持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条件: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3)减持股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

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

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减持方式: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5)信息披露: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公告等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或未及

38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时履行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承

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姜益军、付中文承诺

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等。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减持股数不超过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额。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期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公告等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承

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稳定股价的预案

39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启动条件:公司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本预案,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停止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至股价稳定措施尚未实施或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任意情形,则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停止执行:

1)如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达到上述第(一)项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措施及实施程序

稳定股价的方式: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将按如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

40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预案履行相关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应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公司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公司回购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不参与公司分红,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1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

上一年度实际取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15%,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实际取得的公司现金分红总额的5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

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5%,单一会计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需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预案相关的承诺函。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的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对是否回购股票作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如决议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的预案及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如需);如决议不回购,需公告理由。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会决议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布股东会召开通知,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42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决议进行股票回购的,应在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由于公司依法未能实施股份回购或公司12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已达到上限,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启动增持股票措施。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启动增持股票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计划并通过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计划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在前述两项稳定股价措施依法未能实施,或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金额均达到上限,或前述两项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

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增持公司股票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计划并通过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43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履行相关义务,将启动如下约束措施:

1)公司未按本预案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本预案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应通过公司在

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拟增持股票

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应通过公司在股

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

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

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

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2、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

44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则公司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其永、刘策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本人将极力敦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若本人未按本预案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

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本人将极力敦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首次公

45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若本人未按本预案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与本人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

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与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本公司存在上

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本公司将在前述认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停止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回购已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并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上该等款项缴纳后至其被退回投资者期间按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本公司将在前述认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出回购股份的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讨论。本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有权部门认可的价格确定,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其永、刘策承诺

46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

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依法买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如有),买回价格以有权部门认可的价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五)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30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其永、刘策承诺

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30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上市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下降,公司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此,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不断提高盈利能力,尽可能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47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募集资金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以本次发行上市为契机,在巩固锆类产品领域及特种尼龙领域市场优势地位的同时,立足于国际先进技术水平,不断加大创新和研发,持续进行产品开发,并推动产品在下游产业的应用、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以实现核心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和市场占有率的提高,提高公司的收入水平和盈利水平。

(4)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确定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

48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考虑因素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健全了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保障和增加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其永、刘策承诺

本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同时,本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或要求约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人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定、修改及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在公司推行股权激励政策(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9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若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或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内部规定或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并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在本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市后生效并适用的《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等规定,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其永、刘策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后生效并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已经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人赞成《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内容。

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审议其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制定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

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

50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全体股东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姜益军、付中文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后生效并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已经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本人赞成《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内容。

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审议其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制定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依法审慎行使表决权。

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全体股东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本公司本次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51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其永、刘策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4、保荐机构西南证券承诺

52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本公司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验资、验资复核和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承诺

本所确认,本所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如因前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确认,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承诺,如因前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7、发行人评估机构中瑞世联承诺

本公司确认,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承诺,如因前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除发行人及其下属

53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下同)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含其下属子公司,下同)生产、开发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开发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现实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生产、开发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或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现有或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

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纳入到发行人经营、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合法方式避免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本人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长裕集团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人被认定为不得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关联人期间内持续有效。

(十)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其永、刘策承诺

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如实披露于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54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保证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他企业(以下统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

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可供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公允。

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章程和有关规

定履行有关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循市场交易原则进行。在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涉及本人利益的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时,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回避。本人保证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股东之地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本人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与市场价格

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关联交易协议,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或资产的情形,亦未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或资产,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对发行人、其他股东或相关利益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构成发行人的关联人期间内持续有效。

55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姜益军、付中文承诺

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如实披露于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保证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他企业(以下统称“本人控制的企业”)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

免的关联交易,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可供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公允。

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章程和有关规

定履行有关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循市场交易原则进行。在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涉及本人利益的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时,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回避。本人保证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股东之地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本人与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

公允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关联交易协议,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或资产的情形,亦未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规提供担保。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未来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或资产,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对发行人、其他股东或

56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相关利益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构成发行人的关联人期间内持续有效。

3、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如实披露于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保证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他企业(以下统称“本人控制的企业”)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

免的关联交易,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可供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公允。

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章程和有关规

定履行有关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循市场交易原则进行。在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涉及本人利益的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时,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回避。本人保证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地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本人与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与

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关联交易协议,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

57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或资产的情形,亦未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规提供担保。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未来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或资产,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对发行人、其他股东或相关利益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构成发行人的关联人期间内持续有效。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股东均具备股东适格性,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本公司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58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

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以自有资金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

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其永、刘策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59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公开

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

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姜益军、付中文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

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60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

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发行人非独立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

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适用);

(3)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61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6)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

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发行人独立董事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

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独立董事津贴;

(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

62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三)业绩下滑情形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其永、刘策及其配偶张蓝玉、刘策控制的

股东青岛鼎易、青岛舜隆、青岛宏瑞达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

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

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4、上述承诺为本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说明: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十四)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

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2、自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至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前,本公司将不再提出新的现金分红方案;

63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64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此页无正文。为《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65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此页无正文。为《长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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