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一、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
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列入《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未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3、《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文件的制定程序合法、有效。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
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