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规范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战略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本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和义务除应遵守《公司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战略委员会委员每年应有必要及充分的工作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其应尽职责。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
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每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二)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采用举手表决,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投资评审小组人员或指定的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本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