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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无锡市建筑西路777号邮政编码:214072
集成电路设计中心 A3 幢第17 层
电话:(0510)68799168传真:(0510)68799166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则》)、《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中小投资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查验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
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
3.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仅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会议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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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
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根据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4月27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中
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发布了《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就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拟讨论事项同时披露了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通知除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有关事项,股东大会通知还载明了网络投票方式
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7日下午14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江苏省无锡市滨
湖区建筑西路816号信捷大厦10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李新因故无法出席并主持,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邹骏宇先生主持。
2、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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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根据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以及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7,453,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3.76%。
(2)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61,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61%。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
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会议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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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审议第6、7、8、10、12项议案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第1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股东大会审议第7项议案时,回避的关联股东名称为李新、邹骏宇、刘婷莉、陈娇。
股东大会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4.《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8.《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0.《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议案;
12.《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授权额度》的议案;
13.《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小投资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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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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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同前求杨雅君:杨雅君
周缘求
黄佳姗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