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同律证字(2026) 第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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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189号
致: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作为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以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除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外,还包括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所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事先对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
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财务数据和经营业绩等资料,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5、本所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经办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公司已履行如下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
1、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2026年4月2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ttp://ww.sse.com.cn)发布了《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示期已满45
天。根据公司的确认,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关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1、根据《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中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0,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中的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A)(亿元)
A1 A2 A3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21.00 20.20 19.3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考核年度公司营业收入(A)(亿元) A≥A1 X=100%
A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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