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O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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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 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6)第112号
致: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作为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捷电气”或“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以下简称“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以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除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外,还包括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所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事先对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财务数据和经营业绩等资料,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5、本所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向有关审核部门报备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书面认可,请勿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经办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锁和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与批准
1、2024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于秋阳、王洋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1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2024年12月1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12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于秋阳、王洋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5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7、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于秋阳、王洋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锁的具体情况
(一)限售期已届满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为2025年1月27日,至2026年1月27日,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之“第四条 额外限售期”的相关规定,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5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将在上述各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5个月后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具体以实际办理的解除限售时间为
准。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达成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具体成就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首次授予部分)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年度,公司营业收入2,013,585,833.71元。公司已达到本次业绩考核目标A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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