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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捷电气: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7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5)第【212】号

南京市建郸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C座4层

F4, Bui1ding C, Jiangdao Inte1ligent C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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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P.C.:21001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5)第【212】号

致: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作为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捷电气”或“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及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以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除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外,还包括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所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事先对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相关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财务数据和经营业绩等资料,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5、本所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向有关审核部门报备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书面认可,请勿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经办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的授权和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已经履行了以下法定程序:

2024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于秋阳、王洋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2024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实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1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024年12月19日,监事会作出《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年12月24日,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于秋阳、王洋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2025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7元(含税)。

2025年6月17日,公司披露了《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20日,除权(息)日为2025年6月23日。

根据《激励计划》,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方法及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o-V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P=20.16-0.87=19.29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的原因、方法及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预留授予日

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5年9月15日为预留授予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9月15日为预留授予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二)预留授予对象

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向10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预留授予数量

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26.00万股,约占预留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的0.17%,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的19.7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预留授予价格

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为20.16元/股;同时确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为20.16元/股。

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20.16元/股调整为19.29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对象、预留授予数量、预留授予价格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进展,公司尚须按《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方法及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对象、预留授予数量、预留授予价格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已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进展,公司尚

须按《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

薛若冰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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