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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吴正兴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27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43号

关于对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财务总监吴正兴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吴正兴,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披露公告称,吴正兴自2022年3月9日就任公司财务总监,其母亲唐凤英于2021年11月4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构成短线交易。其中累计买入股数

24900股,买入金额322808元,累计卖出股数28900股,卖出金

额404138元。根据公司公告,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已上缴公司。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

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时任财务总监吴正兴的母亲唐凤英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1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吴正兴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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