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341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1300163000
名 称 关于对吴正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吴正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正兴:
经查,你作为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总监,你母亲唐凤英于2022年2月18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4,000股,成交金额301,712元,卖出公司股票23,900股,成交金额26,6201元,买卖行为前后间隔期不足6个月。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深刻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3年11月29日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