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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友股份:集友股份2024-2026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6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结合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审慎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当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基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的发展战略、盈利能力、经营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将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资本金、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投资资金需求和自身流动性状况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二者间的关系,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1(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当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真实合理的因素。

(二)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在当年盈利、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董事会可提议中期利润分配。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上市

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出以外的下述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其他分配方式的条件

若公司因业务需要提高注册资本,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2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的实施时间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应在2个月内完成实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向股东大会提交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八)股东权益保护

1、征集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

(1)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2、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

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政策修订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3(2)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修订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3)公司监事会(如有)应对公司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监事会(如有)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监督。

(4)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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