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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集友:华福证券关于集友股份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ST集友 --%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支

付现金方式购买黄华、邹平、毕伟国、南通慧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通慧源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

江苏慧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0.76%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公告重

组事项前 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自 2025年 12月 19日至 2026年 7月 27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六)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

查报告等文件,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于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都佳 任爱华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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