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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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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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召开。
公司已于2026年4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其中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7日13:00在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方兴大道6888号公司4楼
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并结合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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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共12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697996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98035425股的45.575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9711969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4.115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根据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反馈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合计共11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267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4593%。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计12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476395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3043%。
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主要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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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议案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6635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94%;反对2255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6%;弃权6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6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160%;反对2255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533%;弃权6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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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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