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60428-01 号
致: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的委托,作为其主承销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嘉德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5]46号)(以下简称“《首发承销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对发行人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仅依据相关各方向本所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文件及相关人员的证言出具。本所律师已得到相关各方主体的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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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
2.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商业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
3.本法律意见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相关方提供给本所律师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本所律师并不调查和认证文件所包含任何事实性陈述和保证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主承销商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配售数量
(一)战略配售方案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600.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10.02%,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5916.7540万股。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9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并经核查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间签署的认购协议,拟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为:
序拟认购金额上限战略配售对象名称类型限售期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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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16000.0036个月司(以下简称“火炬电子”)
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
23600.0024个月(以下简称“阳光三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或长期合作愿景的3(以下简称“特变电工集大型企业或其下属3600.0024个月团”)企业广东能源集团产业投资私募基4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0.0012个月“广东能源产投”)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三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情况
1.火炬电子
(1)基本情况
经核查火炬电子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火炬电子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62023628法定代表人蔡劲军
注册资本47556.6631万元营业期限2007年12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园区紫华路4号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核查火炬电子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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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火炬电子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火炬电子(603678.SH)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 2025年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其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比例(%)
(股)
1蔡明通16648544035.01
2蔡劲军252596555.31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六零三二组合64051361.3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军工主题混
441615490.88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朱梦兮29963950.6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信国防军工量
628315430.60
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1000交易
726163000.55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稳健增长混
819000040.40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军工交
918276980.38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8155000.38
合计21629922045.48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蔡明通先生持有火炬电子35.01%的股份,为火炬电子的控股股东;蔡劲军先生持有火炬电子5.31%的股份;蔡明通先生与蔡劲军先生共同为火炬电子的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1)投资者类型火炬电子成立于2007年12月,2015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3678.SH),注册资本 4.76 亿元,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新材料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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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检测及服务业务,主要业务包含元器件业务,成熟产品包括电容器、微波无源元器件及薄膜集成产品、电阻器等多系列产品。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火炬电子总资产93.22亿元,净资产64.42亿元;
2025年度营业收入41.21亿元,利润总额3.92亿元,净利润3.23亿元。因此,
火炬电子属于大型企业。
2)战略合作安排发行人已与火炬电子控股子公司四川中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星电子”)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2024年至2025年,发行人主要向中星电子销售 BOPP 电工膜,交易金额分别为 139.74 万元和 620.31 万元。
根据发行人与火炬电子、中星电子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火炬电子、中星电子拟在 BOPP 电工膜供应、市场开拓、产品研发等方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主要内容如下:
A、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强化供应链稳定与升级。随着合作进一步深入,发行人与中星电子的交易规模将陆续扩大,共同实现产线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发行人将继续为中星电子提供高品质、高稳定性的 BOPP 电工膜产品,保障中星电子生产需求并根据其产品研发方向和性能要求,协同开展定制化产品研发;火炬电子依托中星电子的技术优势,为发行人提供薄膜电容生产对原材料的使用需求反馈,协助优化产品工艺、提升产品质量,助力国产电子材料及元器件产业升级。
B、客户资源共享,协同开拓市场。火炬电子客户群体涵盖工业控制、轨道交通、电力电子、通讯等等多个领域;发行人深耕 BOPP 膜领域多年,拥有稳定的下游客户资源,且与火炬电子客户群体存在诸多重叠。各方建立客户资源共享机制,在符合商业保密原则和客户意愿的前提下,相互推荐优质客户资源,在工业控制、轨道交通、电网输变电等领域协同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共同挖掘潜在客户需求,拓展市场份额。
C、技术研发协同,推动创新发展。依托火炬电子及中星电子在电子元器件研发领域的技术积累,以及发行人在 BOPP 电工膜研发领域的专业优势,双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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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技术研发协同机制,围绕高可靠 BOPP 膜、电力电子用 BOPP 膜、车规级电容膜及配套薄膜电容的核心技术、新型产品开展联合研发,攻克行业技术难点,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D、高端产能与定制化产线协同。火炬电子根据高可靠装备、工业控制、轨道交通、电力电子等核心领域的中长期需求,与发行人共同规划高端 BOPP 膜的配套产能建设。火炬电子为发行人提供长期需求预测、稳定采购承诺、高端应用导入支持,实现需求—研发—产能—交付全链条精准匹配,强化核心供应链安全。
经核查火炬电子的主体信息、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相关产业资源、合作历
史以及战略合作协议等,火炬电子及其下属企业具有发行人产业链下游的重要资源,与发行人存在经营业务往来,未来火炬电子能够与发行人继续开展战略合作并增强发行人市场竞争力,促进发行人提升盈利能力。因此,上述《战略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切实可行,所约定的战略合作条款具备在限售期内落地执行的有效基础。
根据《首发承销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火炬电子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火炬电子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火炬电子2025年度审计报告,火炬电子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火炬电子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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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电子基于对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认购不超过6000万元战略配售证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届满后,火炬电子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阳光三亚
(1)基本情况
经核查阳光三亚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阳光三亚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108MAA99Y4275法定代表人张友权注册资本10000万元营业期限2022年3月11日无固定期限
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湾深海科技城综合服务中心科研 B 栋 5 层注册地址
K509
一般经营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新材料
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力发电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工业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
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充电桩销售;软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经营范围售;集成电路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离岸贸易经营(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经核查阳光三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阳光三亚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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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阳光三亚提供的资料,阳光三亚股权结构如下: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源”)(300274.SZ)为创业板上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阳光电源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曹仁贤63141120030.46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636127317.8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交
3282877001.36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4239617631.16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
5171192180.83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
6137530280.66
产品-005LCT001 沪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沪深300
7130444530.63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郑桂标130122840.63
9麒麟亚洲控股有限公司120194140.5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沪深300交易型
10112519770.54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92747376844.74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阳光电源持有阳光三亚100%的股权,为阳光三亚的控股股东。阳光电源是创业板上市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曹仁贤直接持有阳光电源30.46%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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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并担任董事长、总裁,其配偶苏蕾持有阳光电源0.18%的股份,曹仁贤为阳光电源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曹仁贤为阳光三亚的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1)投资者类型
阳光电源成立于2007年7月,2011年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 300274.SZ),注册资本 20.73 亿元,为全球领先的清洁能源科技企业。
阳光电源主要从事光伏逆变器、储能系统、风电变流及传动产品、新能源汽
车电控及电源系统、充电设备、氢能装备等新能源电源设备的研产销服和新能源
投资开发,并布局 AIDC 电源业务,提供固态变压器 SST 及电源解决方案。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阳光电源总资产1186.79亿元,净资产497.72亿元;2025年度营业收入891.84亿元,利润总额162.60亿元,净利润135.33亿元。因此,阳光电源为大型企业。
阳光三亚为阳光电源的全资子公司,系阳光电源开展股权投资的专业平台。
因此,阳光电源为大型企业,阳光三亚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截至2025年12月31日,阳光三亚总资产9023.63万元,净资产为6989.70万元。
阳光三亚近年作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曾参与纳百川(301667.SZ)、新广益
(301687.SZ)、固德电材(301680.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阳光电源、阳光三亚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阳光电源、阳光三亚拟在 BOPP 电工膜供应、定制化研发等方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主要内容如下:
A、技术研发与产品适配协同。双方针对逆变器、储能系统、电驱、充电桩等设备所需薄膜电容,协作开展 BOPP 电工膜定制化研发,同步推进 BOPP 电工膜迭代与终端设备性能优化,助力双方抢占新能源膜电容及终端装备高端市场。
B、供应链与资源共享协同。发行人提供稳定、高品质的核心 BOPP 电工膜,
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优先保障阳光电源供应链安全;阳光电源直接向发行人提供终端设备对膜电容及
BOPP 电工膜的性能需求,通过向上游膜电容供应商指定使用发行人产品,助力发行人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占比。
C、市场推广与终端场景协同。依托发行人 BOPP 电工膜的核心供给能力与阳光电源终端设备的市场覆盖力,开展联合市场推广。同步推进海外重点市场布局,共同挖掘光伏、储能、新能源汽车等终端场景需求,实现市场份额与品牌影响力协同提升。
经核查阳光三亚的主体信息、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相关产业资源以及战略
合作协议等,阳光三亚和阳光电源具有发行人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资源,目前阳光电源已在积极安排其膜电容供应链企业与发行人对接,优先指定使用发行人的电容膜产品。因此,上述《战略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切实可行,所约定的战略合作条款具备在限售期内落地执行的有效基础。
根据《首发承销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
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阳光三亚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阳光三亚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阳光三亚提供的银行余额对账单和2025年度审计报告,阳光三亚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阳光三亚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1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阳光三亚基于对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认购不超过3600万元战略配售证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届满后,阳光三亚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3.特变电工集团
(1)基本情况
经核查特变电工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特变电工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92123357法定代表人胡述军注册资本7500万元营业期限2003年1月27日至2033年1月25日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30号
一般项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社会经济咨询经营范围服务;橡胶制品制造;电镀加工;电气设备修理;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器辅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特变电工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本所律师认为,特变电工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特变电工集团提供的股权结构图,特变电工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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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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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简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单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持股比例
元)
1张新有限合伙人26.5039%223.15
2胡述军有限合伙人14.1814%119.4
3郑江涛有限合伙人5.7486%48.4
4张爱琴有限合伙人5.7011%48
5程美玲有限合伙人4.7628%40.1
6唐健有限合伙人4.0858%34.4
7刘志伟有限合伙人3.8245%32.2
8张全有限合伙人3.0881%26
9陈银国有限合伙人2.4586%20.7
10韩世杰有限合伙人2.3873%20.1
11张树星有限合伙人2.2567%19
12罗俊善有限合伙人2.0310%17.1
13杜加广有限合伙人1.9954%16.8
14王文娣有限合伙人1.9597%16.5
15刘勇成有限合伙人1.9597%16.5
16代聪文有限合伙人1.9479%16.4
17刘燕有限合伙人1.9479%16.4
18许焱有限合伙人1.6984%14.3
19程新刚有限合伙人1.6034%13.5
20乔新辉有限合伙人1.5797%13.3
21李泽文有限合伙人1.5678%13.2
22王冠兵有限合伙人1.5559%13.1
23刘文斌有限合伙人1.5440%13
24仲夏有限合伙人1.5322%12.9
25王凤霞有限合伙人0.8789%7.4
26冯晓玉有限合伙人0.8433%7.1
27尹金明有限合伙人0.3563%3
新疆宏远创新企
28执行事务合伙人0.00001%0.0001
业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100.00%841.9501
新疆荣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单如下:
序认缴出资额(万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持股比例
号元)
19.6117
1张新有限合伙人100
%
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11.5513
2范利明有限合伙人58.9
%
3王常安有限合伙人6.3150%32.2
4梁军海有限合伙人6.1188%31.2
5李新祖有限合伙人5.0010%25.5
6杨陆卫有限合伙人4.8833%24.9
7解江伟有限合伙人4.8637%24.8
8余春涛有限合伙人4.8441%24.7
9刘奇有限合伙人3.8831%19.8
10魏明亮有限合伙人3.8047%19.4
11韩春刚有限合伙人2.3730%12.1
12贺延冬有限合伙人2.2946%11.7
13王旭有限合伙人2.2553%11.5
14徐兴亮有限合伙人2.1965%11.2
15周世友有限合伙人2.0788%10.6
16李操有限合伙人1.2944%6.6
17武爱萍有限合伙人1.1767%6
18陈崇有限合伙人1.1767%6
19刘双成有限合伙人1.1571%5.9
20胡彪有限合伙人1.0590%5.4
21王显华有限合伙人1.0394%5.3
22朱红霞有限合伙人0.9414%4.8
23蒋俊玥有限合伙人0.8629%4.4
24夏三红有限合伙人0.8237%4.2
25赵闯有限合伙人0.8041%4.1
26刘亚林有限合伙人0.7649%3.9
27王波有限合伙人0.7256%3.7
28张少雄有限合伙人0.7060%3.6
29资秋萍有限合伙人0.7060%3.6
30蒋蓓蕾有限合伙人0.7060%3.6
31靳小龙有限合伙人0.6864%3.5
32张宪有限合伙人0.6668%3.4
33柏海平有限合伙人0.6668%3.4
34李琪有限合伙人0.6668%3.4
35王龙有限合伙人0.6668%3.4
36龙倩有限合伙人0.6276%3.2
新疆宏远创新企业管理有限公执行事务合伙0.00002
370.0001
司人%
合计100.00%509.9001
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新疆立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单如下:
序认缴出资额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持股比例号(万元)
1张新有限合伙人14.7275%100
2李取才有限合伙人9.4698%64.3
3卢俊光有限合伙人5.3903%36.6
4王言言有限合伙人3.9470%26.8
5王鹏有限合伙人3.8586%26.2
6吉绍仁有限合伙人3.5788%24.3
7孙美洁有限合伙人3.5788%24.3
8张斌有限合伙人3.2106%21.8
9张立国有限合伙人3.1959%21.7
10周建军有限合伙人3.0339%20.6
11贺显群有限合伙人3.0044%20.4
12刘明山有限合伙人2.2828%15.5
13罗亮有限合伙人1.9735%13.4
14徐志斌有限合伙人1.9440%13.2
15周亮有限合伙人1.9440%13.2
16潘存刚有限合伙人1.9146%13
17孙健有限合伙人1.9146%13
18杜颖宏有限合伙人1.8851%12.8
19李波有限合伙人1.8262%12.4
20蒋飞琳有限合伙人1.8115%12.3
21刘城有限合伙人1.8115%12.3
22蔡锦华有限合伙人1.8115%12.3
23张涛有限合伙人1.7820%12.1
24王勇有限合伙人1.5758%10.7
25陈志涛有限合伙人1.4138%9.6
26黄海燕有限合伙人1.0898%7.4
27张鼎有限合伙人1.0898%7.4
28李红武有限合伙人1.0309%7
29李佳林有限合伙人1.0162%6.9
30荣鑫有限合伙人0.9720%6.6
31吕伟有限合伙人0.9720%6.6
32熊伟有限合伙人0.9720%6.6
33徐丽丽有限合伙人0.9278%6.3
34颜虹雨有限合伙人0.9278%6.3
35马瑞有限合伙人0.8984%6.1
36汪小川有限合伙人0.8100%5.5
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37曹川有限合伙人0.7511%5.1
38秦雪有限合伙人0.7364%5
39李栎廷有限合伙人0.7364%5
40张龙有限合伙人0.7216%4.9
41沈鹏程有限合伙人0.7069%4.8
42齐涛有限合伙人0.6775%4.6
43陈立朋有限合伙人0.5744%3.9
44祁卫能有限合伙人0.5302%3.6
45宋贵有限合伙人0.5155%3.5
46李楠有限合伙人0.4566%3.1
新疆宏远创新企业管理有限公
47执行事务合伙人0.00001%0.0001
司
合计100.00%679.0001
新疆通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单如下:
序认缴出资额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持股比例号(万元)
1张新有限合伙人22.6912%100
2叶青有限合伙人12.5709%55.4
3薛杰有限合伙人10.5514%46.5
4龙爱明有限合伙人4.8105%21.2
5柴学云有限合伙人4.7878%21.1
6黄耀胜有限合伙人4.7651%21
7张鸿霞有限合伙人4.7425%20.9
8何艺有限合伙人4.5836%20.2
9张威有限合伙人4.4929%19.8
10韩煜有限合伙人3.9936%17.6
11甄建伟有限合伙人3.6533%16.1
12苟小军有限合伙人3.4717%15.3
13车唐侯有限合伙人1.2026%5.3
14潘亮有限合伙人1.2026%5.3
15赵虎年有限合伙人1.1799%5.2
16李常威有限合伙人1.1346%5
17王昊有限合伙人1.0892%4.8
18王军有限合伙人1.0438%4.6
19田贵洪有限合伙人1.0211%4.5
20李玉芝有限合伙人0.8623%3.8
21张永德有限合伙人0.8623%3.8
22黄永强有限合伙人0.8169%3.6
1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23谢芸芸有限合伙人0.8169%3.6
24李松霖有限合伙人0.8169%3.6
25黄静有限合伙人0.7715%3.4
26张士忠有限合伙人0.7715%3.4
27陶庆龙有限合伙人0.6580%2.9
28刘欢有限合伙人0.6354%2.8
新疆宏远创新企业管理有限公
29执行事务合伙人0.00002%0.0001
司
合计100.00%440.7001
根据特变电工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其上层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张新直接持有特变电工集团40.08%股权,并通过天津宏远创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兴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特变电工集团31.01%股权。
张新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特变电工集团71.10%股权,为特变电工集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1)投资者类型
特变电工集团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国大型能源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创业38年来,培育打造了能源高端装备智造、新能源、铝电子新材料、煤基化工四大国家战略性循环经济产业,为三家上市公司(特变电工(600089.SH)、新特能源(01799.HK)、新疆众和(600888.SH))的第一大股东。
特变电工集团在国内外建设24个高端制造业产业基地,变压器年产量达4.2亿 kVA,风电、光伏 EPC 装机总量 30GW,均位居行业前列。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特变电工集团总资产2416.83亿元,净资产1038.34亿元,2025年度营
业收入1023.79亿元,利润总额84.21亿元,净利润61.82亿元。因此,特变电工集团系大型企业。
特变电工集团近年作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曾参与德力佳(603092.SH)首
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特变电工集团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特变电工集团拟在输变电和新能源等产业链以及研发等方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主要内容如下:
A、产业链合作
特变电工集团在输变电、新能源行业深耕多年,下属公司生产的光伏逆变器和 SVG(无功补偿设备)中,均有采购由嘉德利供应 BOPP 电工膜的薄膜电容器产品。
a、在光伏逆变器、风电、储能等相关新能源项目中,特变电工集团将积极向下属子公司如特变电工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特变电工西安柔性输配电有限
公司及合作伙伴优先推荐嘉德利品牌的 BOPP 电工膜产品;
b、特变电工集团下属子公司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研的相关型号电力电容器中,在技术适配的前提下将优先选用嘉德利品牌的 BOPP 电工膜产品,以满足产品对高质量、高性能的需求;
c、嘉德利依托自身在 BOPP 膜领域的产业优势,为特变电工集团下属子公司提供稳定的原材料供应保障。同时,协助特变电工集团拓展电子材料领域的相关业务。
B、研发合作
a、双方将基于各自优势,建立研发协同合作,共同推进攻克干式直流电容器等技术,实现国产替代;
b、嘉德利将根据特变电工集团下属电力电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研发方向和
性能要求,协同开展定制化产品研发,优化产品参数,提升产品适配性。特变电工集团发挥在柔直输变电等场景优势,助力嘉德利开发超薄、耐高温、高能量密度的薄膜电容器,完善其产品、服务能力。
1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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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市场合作
特变电工集团将协助发行人产品在输变电、新能源等领域开拓市场,发挥双方在各自细分领域拥有良好的品牌口碑和市场认可度,在市场宣传、行业展会、技术研讨会等场景中相互联动,共同展示合作成果和产品优势。
经核查特变电工集团的主体信息、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相关产业资源以及
战略合作协议等,特变电工集团具有发行人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资源,目前特变电工集团已在积极安排下属逆变器生产企业、电容器生产企业等与发行人或发行人下游开展对接,优先指定使用发行人的产品。因此,上述《战略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切实可行,所约定的战略合作条款具备在限售期内落地执行的有效基础。
根据《首发承销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特变电工集团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特变电工集团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特变电工集团2025年年度财务报表,特变电工集团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特变电工集团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特变电工集团基于对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认购不超过3600万元战略配售证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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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之日起24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限售期届满后,特变电工集团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4.广东能源产投
(1)基本情况
经核查广东能源产投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能源产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广东能源集团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5MADN63M457法定代表人陈效卫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营业期限2024年6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望江二街5号3117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经营范围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经核查广东能源产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本所律师认为,广东能源产投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广东能源产投为已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74872,登记日期为 2024 年 10 月 15 日。
(2)股权结构
根据广东能源产投提供的股权结构图,广东能源产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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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能源集团”)持有广东能源产投
90%的股权,为广东能源产投的控股股东。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广东
能源集团76%的股权,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广东能源集团和广东恒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广东能源产投95%的表决权,为广东能源产投的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1)投资者类型
广东能源集团成立于2001年8月8日,其前身广东省粤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全国第一家因“厂网分开”电力体制改革而组建的发电企业,2003年更名为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2月18日,正式更名为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能源集团注册资本300亿元人民币,由广东省政府和华能集团分别持有76%和24%股权。
2025年,广东能源集团位列中国企业500强第299位,连续多年稳居全国
能源企业第一梯队,截至2025年年底,可控装机容量达6500万千瓦,清洁能源装机占比达59%,覆盖火电、水电、风电、光伏、气电等多元电源类型,持续保持全国省属能源企业首位。截至2025年9月30日,广东能源集团资产总额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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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7.16亿元,净资产规模为963.37亿元,202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603.26
亿元、净利润43.13亿元。因此,广东能源集团为大型企业。
广东能源产投为广东能源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系广东能源集团开展股权投资的专业平台,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截至2025年12月31日,广东能源产投总资产9258.18万元,净资产9078.32万元。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广东能源产投、广东能源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广东能源产投、广东能源集团拟在 BOPP 电工膜供应、复合铜箔研发等方面
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主要内容如下:
A、复合铜箔配套合作,推动国产基膜在固态/半固态电池领域应用。广东能源集团控股子公司广东储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在新型储能产业集群建
设及高性能薄膜产品开发等方面进行合作,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广东能源集团提出复合集流体的技术规格与性能需求,发行人针对性开发定制化 BOPP 基膜产品。
B、柔直输变电工程协同应用,推动国产高端电工膜的示范验证。在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各方各自成员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不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和自身
商业安排的前提下,广东能源集团在同等条件下,将积极推荐青电入粤项目公司采购使用发行人 BOPP 电工膜产品。
C、供应链采购协同,推动电工膜材料在电力设备集采中的规模化应用。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广东能源集团将发行人纳入电力设备核心材料优质生产厂家名录,在新建项目工程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搭载发行人电工膜的电力设备(如逆变器、变流器等)。
D、科技创新联合攻关,共建电工膜材料研发应用平台。广东能源集团全资子公司广东能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将积极探索联合培养材
料科学、能源工程交叉领域专业人才,建立技术人员互派交流机制,促进各方技术理念融合与经验共享;整合各方优势,共同申报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项目,
2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提升在能源电子材料领域的行业影响力与技术话语权。
经核查广东能源产投的主体信息、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相关产业资源以及
战略合作协议等,广东能源产投和广东能源集团具有发行人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资源,目前广东能源集团已在积极安排其储能业务企业与发行人开展技术交流,未来也将优先把发行人纳入电力设备核心材料优质生产厂家名录。因此,上述《战略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切实可行,所约定的战略合作条款具备在限售期内落地执行的有效基础。
根据《首发承销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配售”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
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广东能源产投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广东能源产投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广东能源产投2025年度审计报告,广东能源产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广东能源产投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广东能源产投拟认购不超过2000万元战略配售证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届满后,广东能源产投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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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管理办法》《首发承销细则》、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体选取标准为:
1、产业关联与业务协同:公司主营业务为 BOPP 电工膜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终端应用领域为新能源汽车、可再生能源(光伏、风电)、柔性直流输变电、复合铜箔等,本次战略配售对象优先从产业链下游客户及存在业务协同的企业中选取,行业地位领先,享有良好市场声誉。
2、经营规模与资金实力:本次战略配售对象优先选择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企业需满足一定的经营规模,资产总额稳健,盈利能力稳定,并需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3、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本次战略配售优先选择其主营业务与公
司发展方向有所契合的对象,能够在长期战略合作中与公司共享技术、资源、市场,确保在业务合作、技术研发、产品配套、市场拓展等方面合作共赢,此外,认可发行人的长期投资价值,具有长期持有意愿。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经核查,火炬电子、阳光三亚、特变电工集团、广东能源产投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
火炬电子、阳光三亚、特变电工集团、广东能源产投已分别出具《关于参与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战略配售的承诺函》,承诺其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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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符合《首发承销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的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本次战略配售认购资
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承诺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承诺其作为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最终由大型企业享有或承担;承诺其作为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火炬电子、阳光三亚、特变电工集团、广东能源产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经核查,发行人已出具《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之承诺函》(以下简称“《发行人承诺函》”)。
根据《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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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二条
第(五)项“除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
四十二条第(六)项“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火炬电子、阳光三亚、特变电工集团、广东能源产投战略配售证券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火炬电子、
阳光三亚、特变电工集团、广东能源产投作为战略配售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和《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火炬电子、阳光三亚、特变电工集团、广东能源产投战略配售证券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2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
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杨昕炜
承办律师:
孙好璐年月日
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