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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德利: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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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德利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二零二六年四月

1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利”、“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已于2026年3月13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贵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于2026年3月27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651号文同意注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上证发〔2025〕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批准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2024年5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5年5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2024年6月6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5年5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

2核2026年3月13日,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6年第9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的2026年第9次审议会议已经审议同意嘉德利本

次发行上市(首发)。

2026年3月2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51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600.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2%,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为45916.7540万股。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9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二)战略配售对象的选取标准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

3产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对象的选择在考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体选取标准为:

1、产业关联与业务协同:公司主营业务为 BOPP 电工膜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终端应用领域为新能源汽车、可再生能源(光伏、风电)、柔性直流输变电、复合铜箔等,本次战略配售对象优先从产业链下游客户及存在业务协同的企业中选取,行业地位领先,享有良好市场声誉。

2、经营规模与资金实力:本次战略配售对象优先选择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企业需满足一定的经营规模,资产总额稳健,盈利能力稳定,并需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3、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本次战略配售优先选择其主营业务与公

司发展方向有所契合的对象,能够在长期战略合作中与公司共享技术、资源、市场,确保在业务合作、技术研发、产品配套、市场拓展等方面合作共赢,此外,认可发行人的长期投资价值,具有长期持有意愿。

(三)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及参与规模

根据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间签署的认购协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15200.00万元,具体列示如下:

序参与战略配售的投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拟认购金额上简称限售期限

号资者名称类型限(万元)福建火炬电子科技火炬

16000.0036个月

股份有限公司电子

阳光电源(三亚)有阳光

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3600.0024个月

限公司三亚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新疆特变电工集团特变

3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3600.0024个月

有限公司集团下属企业广东能源集团产业广东

4投资私募基金管理能源2000.0012个月

有限公司产投

4注:1、上表中“拟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

中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根据发行情况最终确定其认购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限售期限起始日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综上,前述战略配售方案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不超过1亿股,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未超过10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未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00%。

三、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合规性

(一)火炬电子

1、主体信息

根据火炬电子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火炬电子的基本信息如下: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统一社会信用企业名称913500001562023628公司代码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劲军

注册资本47556.6631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7年12月20日住所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园区紫华路4号营业期限2007年12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

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经营范围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火炬电子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火炬电子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火炬电子(603678.SH)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其披露的 2025

5年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火炬电子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蔡明通16648544035.01%

2蔡劲军252596555.31%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六零三二组合64051361.3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军工

441615490.88%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朱梦兮29963950.6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信国防

628315430.60%

军工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1000

726163000.5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稳健

819000040.40%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

918276980.38%

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

1018155000.38%

资基金

合计216299220.0045.48%

蔡明通持有火炬电子35.01%的股权,为火炬电子的控股股东;蔡劲军先生持有火炬电子5.31%的股份;蔡明通先生与蔡劲军先生共同为火炬电子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1)投资者类型经核查,火炬电子成立于2007年12月,2015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3678.SH),注册资本 4.76 亿元。

火炬电子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新材料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检

测及服务业务,主要业务包含元器件业务,成熟产品包括电容器、微波无源元器件及薄膜集成产品、电阻器等多系列产品。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火炬电子总资产93.22亿元,净资产64.42亿元;

2025年度营业收入41.21亿元,利润总额3.92亿元,净利润3.23亿元。因此,

6火炬电子为大型企业。

(2)战略合作安排发行人已与火炬电子控股子公司四川中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星电子”)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2024年至2025年,发行人主要向中星电子销售 BOPP 电工膜,交易金额分别为 139.74 万元和 620.31 万元。

根据发行人与火炬电子、中星电子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火炬电子、中星电子拟在 BOPP 电工膜供应、市场开拓、产品研发等方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主要内容如下:

1)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强化供应链稳定与升级。随着合作进一步深入,发

行人与中星电子的交易规模将陆续扩大,共同实现产线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发行人将继续为中星电子提供高品质、高稳定性的 BOPP 电工膜产品,保障中星电子生产需求并根据其产品研发方向和性能要求,协同开展定制化产品研发;火炬电子依托中星电子的技术优势,为发行人提供薄膜电容生产对原材料的使用需求反馈,协助优化产品工艺、提升产品质量,助力国产电子材料及元器件产业升级。

2)客户资源共享,协同开拓市场。火炬电子客户群体涵盖工业控制、轨道

交通、电力电子、通讯等等多个领域;发行人深耕 BOPP 膜领域多年,拥有稳定的下游客户资源,且与火炬电子客户群体存在诸多重叠。各方建立客户资源共享机制,在符合商业保密原则和客户意愿的前提下,相互推荐优质客户资源,在工业控制、轨道交通、电网输变电等领域协同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共同挖掘潜在客户需求,拓展市场份额。

3)技术研发协同,推动创新发展。依托火炬电子及中星电子在电子元器件

研发领域的技术积累,以及发行人在 BOPP 电工膜研发领域的专业优势,双方建立技术研发协同机制,围绕高可靠 BOPP 膜、电力电子用 BOPP 膜、车规级电容膜及配套薄膜电容的核心技术、新型产品开展联合研发,攻克行业技术难点,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4)高端产能与定制化产线协同。火炬电子根据高可靠装备、工业控制、轨

道交通、电力电子等核心领域的中长期需求,与发行人共同规划高端 BOPP 膜的

7配套产能建设。火炬电子为发行人提供长期需求预测、稳定采购承诺、高端应用

导入支持,实现需求—研发—产能—交付全链条精准匹配,强化核心供应链安全。

经核查火炬电子的主体信息、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相关产业资源、合作历

史以及战略合作协议等,火炬电子及其下属企业具有发行人产业链下游的重要资源,与发行人存在经营业务往来,未来火炬电子能够与发行人继续开展战略合作并增强发行人市场竞争力,促进发行人提升盈利能力。因此,上述《战略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切实可行,所约定的战略合作条款具备在限售期内落地执行的有效基础。

因此,火炬电子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火炬电子、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火炬电子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火炬电子出具的承诺函,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其参与战略配售所用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火炬电子提供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火炬电子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6、限售期限及相关承诺

火炬电子基于对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认购不超过6000万元战略配售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

经核查火炬电子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其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

8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

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的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本次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承诺其为本次配售

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承诺其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最终由大型企业享有或承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届满后,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承诺

其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

承诺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主承销商及主承销商律师进行了充

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阳光三亚

1、主体信息

根据阳光三亚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阳光三亚的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

企业名称 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 91460108MAA99Y4275代码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类型法定代表人张友权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2年3月11日

主要经营场所 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湾深海科技城综合服务中心科研 B 栋 5 层 K509营业期限2022年3月11日至长期

一般经营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新材料技术研经营范围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

9力发电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充电桩销售;软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

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离岸贸易经营(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根据阳光三亚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阳光三亚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阳光三亚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阳光三亚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经核查,阳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源”)持有阳光三亚100%的股权,为阳光三亚的控股股东。截至2025年12月31日,曹仁贤直接持有阳光电源30.46%的股份并担任董事长、总裁,其配偶苏蕾持有阳光电源0.18%的股份,曹仁贤为阳光电源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曹仁贤为阳光三亚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1)投资者类型

10经核查,阳光电源成立于2007年7月,2011年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股票代码 300274.SZ),注册资本 20.73 亿元,为全球领先的清洁能源科技企业。

阳光电源主要从事光伏逆变器、储能系统、风电变流及传动产品、新能源汽

车电控及电源系统、充电设备、氢能装备等新能源电源设备的研产销服和新能源

投资开发,并布局 AIDC 电源业务,提供固态变压器 SST 及电源解决方案。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阳光电源总资产1186.79亿元,净资产497.72亿元;2025年度营业收入891.84亿元,利润总额162.60亿元,净利润135.33亿元。

因此,阳光电源为大型企业。

阳光三亚为阳光电源的全资子公司,系阳光电源开展股权投资的专业平台。

因此,阳光电源为大型企业,阳光三亚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截至2025年12月31日,阳光三亚总资产9023.63万元,净资产为6989.70万元。

阳光三亚近年作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曾参与纳百川(301667.SZ)、新广益

(301687.SZ)、固德电材(301680.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阳光三亚及阳光电源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阳光电源、阳光三亚拟在 BOPP 电工膜供应、定制化研发等方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主要内容如下:

1)技术研发与产品适配协同。双方针对逆变器、储能系统、电驱、充电桩

等设备所需薄膜电容,协作开展 BOPP 电工膜定制化研发,同步推进 BOPP 电工膜迭代与终端设备性能优化,助力双方抢占新能源膜电容及终端装备高端市场。

2)供应链与资源共享协同。发行人提供稳定、高品质的核心 BOPP 电工膜,

优先保障阳光电源供应链安全;阳光电源直接向发行人提供终端设备对膜电容及

BOPP 电工膜的性能需求,通过向上游膜电容供应商指定使用发行人产品,助力发行人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占比。

3)市场推广与终端场景协同。依托发行人 BOPP 电工膜的核心供给能力与

11阳光电源终端设备的市场覆盖力,开展联合市场推广。同步推进海外重点市场布局,共同挖掘光伏、储能、新能源汽车等终端场景需求,实现市场份额与品牌影响力协同提升。

经核查阳光三亚的主体信息、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相关产业资源以及战略

合作协议等,阳光三亚和阳光电源具有发行人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资源,目前阳光电源已在积极安排其膜电容供应链企业与发行人对接,优先指定使用发行人的电容膜产品。因此,上述《战略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切实可行,所约定的战略合作条款具备在限售期内落地执行的有效基础。

因此,阳光三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阳光三亚、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阳光三亚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阳光三亚出具的承诺函,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其参与战略配售所用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阳光三亚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和2025年度审计报告,阳光三亚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阳光三亚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6、限售期限及相关承诺

阳光三亚基于对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认购不超过3600万元战略配售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个月。

经核查阳光三亚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其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

12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

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的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本次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承诺其为本次配售

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承诺其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最终由大型企业享有或承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届满后,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

承诺其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承诺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主承销商及主承销商律师进行

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特变集团

1、主体信息

根据特变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特变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企业名称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916501002292123357代码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类型法定代表人胡述军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75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3年1月27日

主要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30号营业期限2003年1月27日至2033年1月25日

一般项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

技术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经营范围橡胶制品制造;电镀加工;电气设备修理;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

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器辅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13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特变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特变集团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特变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特变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1415经核查,张新直接持有特变集团40.08%的股权并通过天津宏远创新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新疆兴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特变集团31.01%的股权,为特变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特变集团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新疆简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新疆立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新疆荣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新疆通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为特变集团的员工持股平台。上述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名单如下:

(1)新疆简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

1张新有限合伙人26.5039%223.15

2胡述军有限合伙人14.1814%119.40

3郑江涛有限合伙人5.7486%48.40

4张爱琴有限合伙人5.7011%48.00

5程美玲有限合伙人4.7628%40.10

6唐健有限合伙人4.0858%34.40

7刘志伟有限合伙人3.8245%32.20

8张全有限合伙人3.0881%26.00

9陈银国有限合伙人2.4586%20.70

10韩世杰有限合伙人2.3873%20.10

11张树星有限合伙人2.2567%19.00

12罗俊善有限合伙人2.0310%17.10

13杜加广有限合伙人1.9954%16.80

14王文娣有限合伙人1.9597%16.50

15刘勇成有限合伙人1.9597%16.50

16代聪文有限合伙人1.9479%16.40

17刘燕有限合伙人1.9479%16.40

18许焱有限合伙人1.6984%14.30

19程新刚有限合伙人1.6034%13.50

20乔新辉有限合伙人1.5797%13.30

21李泽文有限合伙人1.5678%13.20

22王冠兵有限合伙人1.5559%13.10

1623刘文斌有限合伙人1.5440%13.00

24仲夏有限合伙人1.5322%12.90

25王凤霞有限合伙人0.8789%7.40

26冯晓玉有限合伙人0.8433%7.10

27尹金明有限合伙人0.3563%3.00

新疆宏远创新企业管理有

28执行事务合伙人0.00001%0.0001

限公司

(2)新疆荣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

1张新有限合伙人19.6117%100.00

2范利明有限合伙人11.5513%58.90

3王常安有限合伙人6.3150%32.20

4梁军海有限合伙人6.1188%31.20

5李新祖有限合伙人5.0010%25.50

6杨陆卫有限合伙人4.8833%24.90

7解江伟有限合伙人4.8637%24.80

8余春涛有限合伙人4.8441%24.70

9刘奇有限合伙人3.8831%19.80

10魏明亮有限合伙人3.8047%19.40

11韩春刚有限合伙人2.3730%12.10

12贺延冬有限合伙人2.2946%11.70

13王旭有限合伙人2.2553%11.50

14徐兴亮有限合伙人2.1965%11.20

15周世友有限合伙人2.0788%10.60

16李操有限合伙人1.2944%6.60

17武爱萍有限合伙人1.1767%6.00

18陈崇有限合伙人1.1767%6.00

19刘双成有限合伙人1.1571%5.90

20胡彪有限合伙人1.0590%5.40

21王显华有限合伙人1.0394%5.30

22朱红霞有限合伙人0.9414%4.80

23蒋俊玥有限合伙人0.8629%4.40

24夏三红有限合伙人0.8237%4.20

1725赵闯有限合伙人0.8041%4.10

26刘亚林有限合伙人0.7649%3.90

27王波有限合伙人0.7256%3.70

28张少雄有限合伙人0.7060%3.60

29资秋萍有限合伙人0.7060%3.60

30蒋蓓蕾有限合伙人0.7060%3.60

31靳小龙有限合伙人0.6864%3.50

32张宪有限合伙人0.6668%3.40

33柏海平有限合伙人0.6668%3.40

34李琪有限合伙人0.6668%3.40

35王龙有限合伙人0.6668%3.40

36龙倩有限合伙人0.6276%3.20

新疆宏远创新企业管理有

37执行事务合伙人0.00002%0.0001

限公司

(3)新疆立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

1张新有限合伙人14.7275%100.00

2李取才有限合伙人9.4698%64.30

3卢俊光有限合伙人5.3903%36.60

4王言言有限合伙人3.9470%26.80

5王鹏有限合伙人3.8586%26.20

6吉绍仁有限合伙人3.5788%24.30

7孙美洁有限合伙人3.5788%24.30

8张斌有限合伙人3.2106%21.80

9张立国有限合伙人3.1959%21.70

10周建军有限合伙人3.0339%20.60

11贺显群有限合伙人3.0044%20.40

12刘明山有限合伙人2.2828%15.50

13罗亮有限合伙人1.9735%13.40

14徐志斌有限合伙人1.9440%13.20

15周亮有限合伙人1.9440%13.20

16潘存刚有限合伙人1.9146%13.00

17孙健有限合伙人1.9146%13.00

1818杜颖宏有限合伙人1.8851%12.80

19李波有限合伙人1.8262%12.40

20蒋飞琳有限合伙人1.8115%12.30

21刘城有限合伙人1.8115%12.30

22蔡锦华有限合伙人1.8115%12.30

23张涛有限合伙人1.7820%12.10

24王勇有限合伙人1.5758%10.70

25陈志涛有限合伙人1.4138%9.60

26黄海燕有限合伙人1.0898%7.40

27张鼎有限合伙人1.0898%7.40

28李红武有限合伙人1.0309%7.00

29李佳林有限合伙人1.0162%6.90

30荣鑫有限合伙人0.9720%6.60

31吕伟有限合伙人0.9720%6.60

32熊伟有限合伙人0.9720%6.60

33徐丽丽有限合伙人0.9278%6.30

34颜虹雨有限合伙人0.9278%6.30

35马瑞有限合伙人0.8984%6.10

36汪小川有限合伙人0.8100%5.50

37曹川有限合伙人0.7511%5.10

38秦雪有限合伙人0.7364%5.00

39李栎廷有限合伙人0.7364%5.00

40张龙有限合伙人0.7216%4.90

41沈鹏程有限合伙人0.7069%4.80

42齐涛有限合伙人0.6775%4.60

43陈立朋有限合伙人0.5744%3.90

44祁卫能有限合伙人0.5302%3.60

45宋贵有限合伙人0.5155%3.50

46李楠有限合伙人0.4566%3.10

新疆宏远创新企业管理有

47执行事务合伙人0.00001%0.0001

限公司

(4)新疆通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

191张新有限合伙人22.6912%100.00

2叶青有限合伙人12.5709%55.40

3薛杰有限合伙人10.5514%46.50

4龙爱明有限合伙人4.8105%21.20

5柴学云有限合伙人4.7878%21.10

6黄耀胜有限合伙人4.7651%21.00

7张鸿霞有限合伙人4.7425%20.90

8何艺有限合伙人4.5836%20.20

9张威有限合伙人4.4929%19.80

10韩煜有限合伙人3.9936%17.60

11甄建伟有限合伙人3.6533%16.10

12苟小军有限合伙人3.4717%15.30

13车唐侯有限合伙人1.2026%5.30

14潘亮有限合伙人1.2026%5.30

15赵虎年有限合伙人1.1799%5.20

16李常威有限合伙人1.1346%5.00

17王吴有限合伙人1.0892%4.80

18王军有限合伙人1.0438%4.60

19田贵洪有限合伙人1.0211%4.50

20李玉芝有限合伙人0.8623%3.80

21张永德有限合伙人0.8623%3.80

22黄永强有限合伙人0.8169%3.60

23谢芸芸有限合伙人0.8169%3.60

24李松霖有限合伙人0.8169%3.60

25黄静有限合伙人0.7715%3.40

26张士忠有限合伙人0.7715%3.40

27陶庆龙有限合伙人0.6580%2.90

28刘欢有限合伙人0.6354%2.80

新疆宏远创新企业管理有

29执行事务合伙人0.00002%0.0001

限公司

根据特变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特变集团穿透后的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3、战略配售资格

20(1)投资者类型经核查,特变集团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国大型能源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创业38年来,培育打造了能源高端装备智造、新能源、铝电子新材料、煤基化工四大国家战略性循环经济产业,为三家上市公司(特变电工(600089.SH)、新特能源(01799.HK)、新疆众和(600888.SH))的第一大股东。

特变集团在国内外建设24个高端制造业产业基地,变压器年产量达4.2亿kVA,风电、光伏 EPC 装机总量 30GW,均位居行业前列。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特变集团总资产2416.83亿元,净资产1038.34亿元,2025年度营业收入1023.79亿元,利润总额84.21亿元,净利润61.82亿元。因此,特变集团系大型企业。

特变集团近年作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曾参与德力佳(603092.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特变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特变集团拟在输变电和新能源等产业链以及研发等方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主要内容如下:

1)产业链合作

特变集团在输变电、新能源行业深耕多年,下属公司生产的光伏逆变器和SVG(无功补偿设备)中,均有采购由发行人供应 BOPP 电工膜的薄膜电容器产品。

*在光伏逆变器、风电、储能等相关新能源项目中,特变集团将积极向下属子公司如特变电工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特变电工西安柔性输配电有限公司及

合作伙伴优先推荐嘉德利品牌的 BOPP 电工膜产品。

*特变集团下属子公司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研的相关型号电力电容器中,在技术适配的前提下将优先选用嘉德利品牌的 BOPP 电工膜产品,以满足产品对高质量、高性能的需求。

* 发行人依托自身在 BOPP 膜领域的产业优势,为特变集团下属子公司提供

21稳定的原材料供应保障。同时,协助特变集团拓展电子材料领域的相关业务。

2)研发合作

*双方将基于各自优势,建立研发协同合作,共同推进攻克干式直流电容器等技术,实现国产替代。

*发行人将根据特变集团下属电力电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研发方向和性能要求,协同开展定制化产品研发,优化产品参数,提升产品适配性。特变集团发挥在柔直输变电等场景优势,助力发行人开发超薄、耐高温、高能量密度的薄膜电容器,完善其产品、服务能力。

3)市场合作

特变集团将协助发行人产品在输变电、新能源等领域开拓市场,发挥双方在各自细分领域拥有良好的品牌口碑和市场认可度,在市场宣传、行业展会、技术研讨会等场景中相互联动,共同展示合作成果和产品优势。

经核查特变集团的主体信息、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相关产业资源以及战略

合作协议等,特变集团具有发行人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资源,目前特变集团已在积极安排下属逆变器生产企业、电容器生产企业等与发行人或发行人下

游开展对接,优先指定使用发行人的产品。因此,上述《战略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切实可行,所约定的战略合作条款具备在限售期内落地执行的有效基础。

因此,特变集团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特变集团、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特变集团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特变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其参与战略配售所用

22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特变

集团提供的2025年年度财务报表,特变集团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6、限售期限及相关承诺

特变集团基于对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认购不超过3600万元战略配售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个月。

经核查特变集团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其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的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本次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承诺其为本次配

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承诺其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业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最终由大型企业享有或承担;

承诺将持续推动下属子公司协助发行人的业务扩展,共同提升市场竞争力,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届满后,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承诺其作为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承诺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主承销商及主承销商律师进行了充分的

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广东能源产投

1、主体信息

23根据广东能源产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广东能源产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广东能源集团产业投资私募统一社会信用

企业名称 91440115MADN63M457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码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效卫注册资本10000万元成立日期2024年6月26日主要经营场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望江二街5号3117房营业期限2024年6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经营范围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广东能源产投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核查,广东能源产投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4872,登记日期:2024年10月15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广东能源产投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广东能源产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广东能源产投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广东能源产投系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能源集团”)、广

东恒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粤财私募股权投资(广东)有限公司3家机构出资设立,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东能源产投90.00%的股权,为广东能源产投控股股东;其余2家机构持有广东能源产投10.00%的股权。

24根据广东能源产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广

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76.00%的股权,为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0.00%股权,据此,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为广东能源产投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1)投资者类型

广东能源集团成立于2001年8月8日,其前身广东省粤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全国第一家因“厂网分开”电力体制改革而组建的发电企业,2003年更名为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2月18日,正式更名为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能源集团注册资本300亿元人民币,由广东省政府和华能集团分别持有76%和24%股权。

2025年,广东能源集团位列中国企业500强第299位,连续多年稳居全国

能源企业第一梯队,截至2025年年底,可控装机容量达6500万千瓦,清洁能源装机占比达59%,覆盖火电、水电、风电、光伏、气电等多元电源类型,持续保持全国省属能源企业首位。截至2025年9月30日,广东能源集团资产总额达

3267.16亿元,净资产规模为963.37亿元,202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603.26

亿元、净利润43.13亿元。

因此,广东能源集团为大型企业。广东能源产投为广东能源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系广东能源集团开展股权投资的专业平台,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截至

2025年12月31日,广东能源产投总资产9258.18万元,净资产为9078.32万元。

(2)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广东能源产投、广东能源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广东能源产投、广东能源集团拟在 BOPP 电工膜供应、复合铜箔研发等方面

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主要内容如下:

1)复合铜箔配套合作,推动国产基膜在固态/半固态电池领域应用。广东能

25源集团控股子公司广东储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在新型储能产业集群建

设及高性能薄膜产品开发等方面进行合作,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广东能源集团提出复合集流体的技术规格与性能需求,发行人针对性开发定制化 BOPP 基膜产品。

2)柔直输变电工程协同应用,推动国产高端电工膜的示范验证。在符合招

投标法律法规、各方各自成员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不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和自身

商业安排的前提下,广东能源集团在同等条件下,将积极推荐青电入粤项目公司采购使用发行人 BOPP 电工膜产品。

3)供应链采购协同,推动电工膜材料在电力设备集采中的规模化应用。在

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广东能源集团将发行人纳入电力设备核心材料优质生产厂家名录,在新建项目工程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搭载发行人电工膜的电力设备(如逆变器、变流器等)。

4)科技创新联合攻关,共建电工膜材料研发应用平台。广东能源集团全资

子公司广东能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将积极探索联合培养材

料科学、能源工程交叉领域专业人才,建立技术人员互派交流机制,促进各方技术理念融合与经验共享;整合各方优势,共同申报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提升在能源电子材料领域的行业影响力与技术话语权。

经核查广东能源产投的主体信息、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相关产业资源以及

战略合作协议等,广东能源产投和广东能源集团具有发行人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资源,目前广东能源集团已在积极安排其储能业务企业与发行人开展技术交流,未来也将优先把发行人纳入电力设备核心材料优质生产厂家名录。因此,上述《战略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切实可行,所约定的战略合作条款具备在限售期内落地执行的有效基础。

因此,广东能源产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26根据广东能源产投、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广东能源产投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广东能源产投出具的承诺,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其参与战略配售所

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广东能源产投提供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广东能源产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金额。

6、限售期限及相关承诺

广东能源产投拟认购不超过2000万元战略配售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经核查广东能源产投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其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的要求的规定,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承诺本次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内

外部决策程序;承诺其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承诺其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

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最终由大型企业享有或承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届满后,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承诺其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承诺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

人、主承销商及主承销商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

27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火炬电子、阳光三亚、特变集团和广东能源产投系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

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和发行人、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五、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

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

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28根据发行人及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和战略配售协议,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主承销商律师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核查结论经核查,主承销商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一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

标准的规定;火炬电子、阳光三亚、特变集团、广东能源产投作为战略配售对象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火炬电子、阳光三亚、特变集团、广东能源产投战略配售证券不存在《首发承销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主承销商核查结论综上,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29(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

页)

保荐代表人:

张小宙陈建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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