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泉州
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泉州嘉德利电子材料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51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6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7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496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8993795.63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45966204.37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容诚验字[2026]361Z0020 号《验资报告》验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6]361Z0020 号《验资报告》,公司首次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4596.62万元,低于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鉴于上述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的拟投入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方式解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项目名称调整前拟投调整后拟投项目投资总额入募集资金入募集资金
1新建嘉德利厦门新材料生产基地59488.4652500.0049000.00(一期)
2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20000.0015596.62
合计79488.4672500.0064596.62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2026年5月2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439173755.35元,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39173755.35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募集资金拟投以自筹资金预序号项目名称拟置换金额入金额先投入金额
1新建嘉德利厦门新材料生产基490000000.00439173755.35439173755.35地(一期)
合计490000000.00439173755.35439173755.35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8993795.63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5095441.06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
民币5095441.06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序号项目名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拟置换金额
1承销及保荐费用2400000.002400000.00
2审计及验资费900000.00900000.00
3律师费1000000.001000000.00序号项目名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拟置换金额
4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795441.06795441.06
合计5095441.065095441.06
四、相关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