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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三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三力”或“公司”)

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州三力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并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1法律意见书

1、本次回购并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本次回购并注销的原因、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

3、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乃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贵州三力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州三力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贵州三力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律

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

5、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州三力向上交所等主管部门申请本次激励计划之目

2法律意见书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州三力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并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1)2024年10月8日,贵州三力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4年10月8日,贵州三力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4)2024年11月0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

4法律意见书

2024年11月8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授予

52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

(5)2024年11月0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本次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1)2025年11月27日,贵州三力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0000股。

(2)2025年11月27日,贵州三力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州三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回购并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5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并注销的原因

根据《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发生因辞职、公司裁员等其他事项导致不在公司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其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

(二)本次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因扣除派息后调整为7.16元/股,本次回购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0000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州三力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实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本次回购并注销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州三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回购并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6法律意见书

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贵州三力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拟实施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次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等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贵州三力尚需就本次回购并注销

限制性股票事宜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实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所涉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因本次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所涉的减资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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