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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三力: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8 00:00 查看全文

股东会议事规则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1页共13页股东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本项所述购买,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中同一交易对象、相同交易类型的事项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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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股东会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享有决策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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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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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

第5页共13页股东会议事规则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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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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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除非有重大突发情形出现,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

第三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会宣布到会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根据本规则关于会议纪律的规定,在投票表决之前被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股东和因中途退场等原因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九条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

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第8页共13页股东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五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可以要求董事长及其他股东回避。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再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参与表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表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再进行审议并表决。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下列情形不视为关联交易:

(一)关联人依据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和红利;

(二)关联人购买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

(三)按照有关法规不视为关联交易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七条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非独立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且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

第9页共13页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前款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10页共13页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过半数同意通过;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拆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11页共13页股东会议事规则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贵州证监局及上交所报告。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七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

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六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

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第12页共13页股东会议事规则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二条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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