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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比特: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1-19 查看全文

吉比特 --%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建立健全完整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 ESG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下合称“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治理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委员会至少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通过选举产生。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推举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

1(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三)负责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四)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拒绝指定代行使职权的委员,或连续三次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会有权将其免职,并临时指定委员在继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产生前代为行使主任委员职权。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有权将其免职;委员人数少于三名时依本工作规则规定补足委员。

第三章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2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治理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括 ESG治理愿

景、目标、政策等;

(五)监督检查公司 ESG工作组的执行情况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不断提升公司

在 ESG领域的管理水平;

(六)审阅公司 ESG 报告及其他与 ESG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对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法律、会

计及其他合法专业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可采用现场方式、非现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非现场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

3员)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 ESG工作组成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4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提及的相同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规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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