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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比特: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0 00:00 查看全文

吉比特 --%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第1页共7页(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深厚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

第2页共7页(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采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会议、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活动;

(三)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四)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座谈交流;

(五)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第九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第3页共7页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会议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发出会议通知公告后至会议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会前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年度报告披露后,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二)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三)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四)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五)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4页共7页第十三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也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

或者采访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公司在与投资者沟通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避免投资者在沟通中知悉内幕信息和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

第5页共7页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管理活动参

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

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时,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第6页共7页(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内容进行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或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或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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