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博智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申
请已于2026年6月12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于2026年7月7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1643号文注册同意。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人”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贵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上证发〔2025〕46号)(以下简称“《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5年3月修订)》(上证发〔2025〕43号)、《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上证发〔2024〕112号),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5〕57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24〕277号)等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主承销商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主承销商就天博智能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事宜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1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3000.00万股,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90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2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一、(三)配售条件及战略配售回拨安排”的原则进行回拨。
(二)战略配售对象与参与数量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发行承销实施细则》、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参与战略配售的拟认购金额上限序号投资者类型限售期
投资者名称(万元)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
1500012个月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
2500012个月
公司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
3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500012个月有限公司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4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500012个月
下属企业
5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500012个月
6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500012个月
广东广祺玖号股权投资合伙
7499812个月企业(有限合伙)
8-1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250012个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8-2170012个月
一组合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六零零四金或其下属企业
8-380012个月
组合
合计39998-
本次共有8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中对“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上述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的选择标准和考虑因素具体如下:
1、引入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能够增强发行人产业链协同能力,加深与下游客户的合作关系,带动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增长。引入与发行人汽车零部件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产业链内部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在技术协同层面,能够围绕汽车热管理及声学领域的迭代需求展开更深入的研发合作,使公司的新产品能够持续契合下游市场需求;在业务及产业链协同层面,引入该等战略配售投资者能够使公司加深与下游客户合作关系的同时能够带来进一步的订单增长机会,提升客户黏性,并在水侧集成、智能座舱声学零部件、智能驾驶芯片冷却等领域开展新一代产品合作,在汽车产业链内持续拓展产品的应用场景,开拓新的增长点。
2、引入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能够实现技术及产品的横向生态拓维,并带来下游应用
场景和客户资源的增长机会。发行人引入的与自身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中,包含储能、AI 数据中心、具身智能领域的知名企业,且汽车产业链战略配售对象亦拓展了储能、AI 数据中心、具身智能、低空飞行器等领域的业务。发行人凭借在汽车领域丰富的技术积累和储备,热管理、传感器等产品已拓展至储能、AI 数据中心、具身智能等领域,该等战略配售对象为相关领域的知名企业,能够协助发行人推进上述领域产品的验证导入、联合开发等环节,持续获取相关订单,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相关领域收入的持续增长。
3、引入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能够优化股东结构并支持发行人长期发展。引入具有长
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者,有助于增强资本市场对发行人长期价值、行业地位和成长空间的认可,优化发行人投资者结构,稳定长期资本基础。该
3等投资者资金实力较强、投资周期较长、市场声誉较好,投资方向与国家支持战略性新
兴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相匹配,有助于支持发行人在产能建设、研发等方面的持续投入。
(三)配售条件及战略配售回拨安排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T-6 日公布的《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将披露战
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
T-3 日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战略配售协议》承诺认购的金额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向其进行配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可能低于承诺认购的金额。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间的获配股数将按以下原则调整和配售:
1、战略配售投资者实际缴纳的认购资金对应的股份数量大于可配售股份数量的,
各战略配售投资者之间的股数调配按照实际认购金额同比例进行配售,各投资者获配股数=初始战略配售总股数*各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占战略配售投资者承诺认购总金额的比例。按上述原则进行同比例分配后,可能产生余股。届时余股将分配给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分配完毕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一致。
2、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实际缴纳的认购资金对应的股份数量小于可配售股份数量的,
各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实际缴纳的认购资金对应的股份数量为最终战略配售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在 T-2 日回拨至网下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实缴股份数量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结果向下取整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实缴股份数量=实际缴纳的认购资金/发行价格。
如果发生上述回拨,则 T-1 日公布的《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发行
4数量将较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发行公告》将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T+2 日公布的《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四)限售期限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及基本情况
1、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鹏科创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安鹏科创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安鹏科创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EHMUXL19
主要经营场所 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G 座 349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320000万元成立日期2025年4月29日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经营范围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根据安鹏科创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核查,安鹏科创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的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安鹏科创基金已于2025年6月10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号:SAYR66),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
5编号:P1010069,以下简称“深圳安鹏”)。
(2)出资结构
根据安鹏科创基金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安鹏科创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汽车”)(600166.SH)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6年3月31日,福田汽车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323386036240.84
2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966264003.75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865244252.36
4常柴股份有限公司1445000001.83
5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800000001.01
6诸城市义和车桥有限公司601200000.76
7山东莱动内燃机有限公司509000000.64
8叶孝兆439277000.55
9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九零一组合362029000.46
10青岛青特众力车桥有限公司357100700.45
合计416837185752.65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汽车”)(01958.HK)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根据《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北
6京汽车的主要股东如下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375879862246.90
2首钢集团有限公司102874870712.83
3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7658181829.55
合计555336551169.28
除上述股东外,北京汽车 H 股公众股东持股 21.89%,其他内资股东持股 8.82%。
(3)实际控制人
经主承销商核查,从控制权角度,安鹏科创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深圳安鹏,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
资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安鹏100%的股权。
从收益权角度,安鹏科创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为北汽集团、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福田汽车、北京汽车、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
12.50%、46.87%、15.63%、15.63%、9.38%,北汽集团合计持有安鹏科创基金超过78%的合伙份额。因此安鹏科创基金为北汽集团的下属企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国资委”)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
限公司间接持有北汽集团100%的股权,因此,北京市国资委为安鹏科创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安鹏科创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安鹏,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
(4)战略配售资格
*投资者类型
根据安鹏科创基金的说明,北汽集团是中国汽车行业的骨干企业,初创于1958年,总部位于北京,现已发展成长为产业链涵盖整车及零部件研发制造、汽车服务贸易、综合出行服务、金融与投资等业务的大型企业集团,连续13年入围世界500强,位列2025年第201位、中国汽车企业第5位。北汽集团2025年全年实现整车销量175.2万辆,自主品牌销量超百万辆,同比增长25%;新能源销量超39万辆,同比增长95%;出口销量超30万辆,同比增长26%。截至2025年12月31日,北汽集团总资产为4015.03亿元,净资产为1245.48亿元;2025年1-12月,北汽集团实现营业总收入2831.42亿
7元,净利润42.81亿元。因此,北汽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北汽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深圳安鹏100%股权,进而控制安鹏科创基金,并通过直接和间接合计享有安鹏科创基金超过78%的合伙份额,安鹏科创基金为北汽集团的下属企业。因此,安鹏科创基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近年来,安鹏科创基金参与了惠科股份(001399.SZ)、天海电子(001365.SZ)、振石股份(601112.SH)、优迅股份(688807.SH)、昂瑞微(688790.SH)、大明电子
(603376.SH)、纳百川(301667.SZ)、联合动力(301656.SZ)等上市公司的战略配售。
*战略合作安排根据发行人(甲方)与北汽集团、安鹏科创基金(合称“乙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加强业务合作天博智能长期深耕汽车温控类部件、传感类部件以及电声类部件等领域,拥有广泛且优质的客户资源和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具有突出的行业和市场地位。北汽集团是国内头部汽车制造厂商,北京安鹏将积极推动北汽集团旗下生产制造企业与天博智能深度合作,促进各方在汽车热管理及声学零部件、储能及 AI 数据中心、具身机器人等方面进一步深化合作,在采购意向、采购价格方面提供最优政策,互相发挥规模优势,持续降本增效,互惠互利,提升产品性价比。
双方拟在如下领域开展下一代产品合作:面向热管理集成模块(系统)、PT 传感
器、执行器、EXV、具身机器人传感器以及智驾(芯片冷却)、低空飞行器等热管理类产品,在遵循招投标法律法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自身商业安排的前提下,若甲方具备商务和技术优势,乙方愿优先采购甲方产品,推动合作项目拥有领先行业的优势技术和品质保障。
(二)强化产业链协同
强化产业链战略合作关系,围绕汽车热管理及声学零部件领域,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并拓展其他合作领域。在遵循招投标法律法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不违背公平竞争原
8则和自身商业安排的前提下,优先向对方推荐项目需求信息、合作机会,拓展在新能源
汽车、储能及 AI 数据中心、具身机器人等场景的热管理产品应用,对接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打造智能制造合作生态。
(三)共同推进技术产品攻关
双方可积极开展上述产品等相关技术领域的联合研究,共同探索相关技术的应用,在遵循招投标法律法规、乙方内部管理制度及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乙方将给予甲方产品优先开发权。双方将积极推动研发资源共享互补,缩短产研周期,降低研发成本,共同解决技术难题,互惠互利。”综上,主承销商认为,安鹏科创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安鹏科创基金出具的说明并经主承销商核查,安鹏科创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安鹏科创基金出具的承诺并经主承销商核查,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安鹏科创基金提供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2026年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安鹏科创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安鹏科创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安鹏科创基金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安鹏科创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承诺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安鹏科创基金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9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安鹏科创基金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的情形;*安鹏科创基金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12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出借、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
此外,根据北汽集团、安鹏科创基金出具的承诺函,明确安鹏科创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获配的发行人股份,安鹏科创基金不通过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益转移、盈亏分担、变相分成等方式),使除北汽集团、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外的任何主体最终享
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资本增值收益等)或损失。北汽集团承诺确保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全部收益或损失由北汽集团、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福田汽车、北京汽车、深圳安
鹏依法最终享有或承担。在安鹏科创基金本次获配股份减持完毕前,原则上保持安鹏科创基金股权结构稳定,不引入新股东。如确需引入新股东的,新增股东不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2、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金控”)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上汽金控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7MA1G069FXG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 89 号 204-L 室法定代表人卫勇注册资本1005000万元成立日期2016年6月6日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帐),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经营范围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计算机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网络科技(不得从事科技中介),数据处理,软件开发,金融信息
10名称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以上均除金融业务,除专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核查,上汽金控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上汽金控确认并经主承销商核查上汽金控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上汽金控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集团”)(600104.SH)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6年3月31日,上汽集团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11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732400927963.71
2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6794200005.91
3跃进汽车集团有限公司4139191413.60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826313151.5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国证自由现金
51251909901.09
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985850000.86
7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93006560.78
8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877192980.76
9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07047570.3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富时中国 A 股
10自由现金流聚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395471630.34
基金
合计908102759978.99
(3)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核查,上汽集团持有上汽金控100.00%的股权,为上汽金控的控股股东;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持有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汽集团63.71%股份,上海市国资委为上汽金控的实际控制人。综上所述,上汽金控的控股股东为上汽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
(4)战略配售资格
*投资者类型
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资料,上汽集团是于1997年8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以〔1997〕
41号文和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司〔1997〕104号文批准,由上海汽车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集团于1997年11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字〔1997〕500 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票3.00亿股,于1997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0104,并于2011年实现整体上市。上汽集团2025年实现整车批售450.7万辆,零售467万辆,继续保持国内行业领先。其中,自主品牌销量292.8万辆,同比增长21.6%,销量占比达65%。新能源车销量164.3万辆,同比增长超过33%。海外市场销量107.1万辆,同比增长3.1%。2025年7月,上汽集团以2024年度合并报表872.24亿美元的营业收入,名列《财富》杂志世界500强第138位,第21次上榜。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汽集团总资产为9602.0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988.12亿元;2025年1-12
12月,上汽集团营业总收入为6562.4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1.06亿元。
截至2026年3月31日,上汽集团总资产为9379.4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005.07亿元;2026年1-3月,上汽集团营业总收入为1404.1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26亿元。因此,上汽集团为大型企业。
上汽金控系上汽集团全资子公司,因此上汽金控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近年来,上汽金控参与了众捷汽车(301560.SZ)、华之杰(603400.SH)、巴兰仕
(920112.BJ)、华新精科(603370.SH)、世昌股份(920022.BJ)、西安奕材(688783.SH)、大明电子(603376.SH)、易思维(688816.SH)、通宝光电(920168.BJ)、优迅股份
(688807.SH)、大普微(301666.SZ)、埃泰克(603293.SH)、维通利(001393.SZ)、天海电子(001365.SZ)等上市公司的战略配售。
*战略合作安排根据发行人(甲方)与上汽集团、上汽金控(合称“乙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一)加强产业链赋能天博智能长期深耕汽车温控类部件、传感类部件以及电声类部件等领域,拥有广泛且优质的客户资源和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具有突出的行业和市场地位。上汽集团作为国内头部汽车制造厂商,将通过上汽金控积极推动上汽集团及旗下整车企业、零部件企业与天博智能开展产业链协同,重点围绕汽车热管理及声学部件等方向,共同拓展产品应用与业务合作模式,提升双方产品的综合竞争力。
双方拟在如下领域开展下一代产品合作:面向 PT 传感器、执行器、EXV、AVAS、
具身机器人传感器以及智驾(芯片冷却)、低空飞行器等热管理类产品开展深度合作。
乙方推动旗下零部件企业与甲方的战略合作,促进甲方水侧集成产品与上汽剂侧集成产品的深度合作,以及 EXV、剂侧传感器等产品的合作,在甲方具备商务和技术优势的情况下,乙方愿协助对接甲方产品采购事宜,在符合法律法规、乙方内部制度要求、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甲方产品,推动合作项目拥有领先行业的优势技术和品质保障。
13(二)加强研发领域合作
双方可积极开展上述产品等相关技术领域的联合研究,共同探索相关技术的应用,在甲方具备商务和技术优势的情况下,乙方愿协助对接甲方产品开发事宜,在符合法律法规、乙方内部制度要求、合同要求的前提下,将给予甲方产品优先开发权。双方可积极开展相关技术领域的联合研究,重点推进某新一代新能源整车平台热管理系统项目、新型制冷剂配套传感器项目、新一代智能座舱声学零部件项目等。双方合作推动研发资源共享互补,缩短产研周期,降低研发成本,共同解决技术难题,互惠互利。”综上,主承销商认为,上汽金控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上汽金控出具的说明并经主承销商核查,上汽金控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上汽金控出具的承诺并经主承销商核查,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上汽金控提供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2026年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上汽金控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上汽金控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上汽金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履
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上汽金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承诺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上汽金控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况;*上汽金控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
14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的情形;* 上汽金控承
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出借、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
此外,根据上汽集团、上汽金控出具的承诺函,明确上汽金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获配的发行人股份,上汽金控不通过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益转移、盈亏分担、变相分成等方式),使任何第三方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资本增值收益等)或损失。上汽集团承诺确保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全部收益或损失由上汽集团享有或承担。在上汽金控本次获配股份减持完毕前,原则上保持上汽金控股权结构稳定,不引入新股东。如确需引入新股东的,新增股东不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3、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的谐波”)( 688017.SH)
(1)基本情况
根据绿的谐波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绿的谐波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567813635P主要经营场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尧峰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左昱昱
注册资本18333.0125万元成立日期2011年1月13日
谐波传动设备的研发、设计及技术开发;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精密谐波减速机、精密仪器、机械设备、传感器、机械配件、流体控制阀、汽车配件(接经营范围
头)、自动化设备及配件、石油钻探设备配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绿的谐波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核查,绿的谐波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15(2)股权结构
根据《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6年3月31日,绿的谐波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左昱昱3171179417.30
2左晶3170752217.30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91936945.0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国证机
446513282.54
器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机器人交
535242351.92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孙雪珍34027861.86
7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5759401.4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行业优选混合
825000001.36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9李谦15500440.85
国器元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业母机
1014314920.78
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合计9224883550.33
(3)实际控制人
根据《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6年3月31日,左昱昱、左晶分别持有绿的谐波17.30%股份,其中左昱昱任公司董事长,左晶任公司副董事长,双方系兄弟关系,为一致行动人,系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投资者类型
根据绿的谐波提供的资料及其年度报告等公开信息,绿的谐波是国内精密谐波减速器领域标杆型高端装备制造大型企业,2020年登陆上交所科创板,专注精密传动装置研发、生产与销售,是实现谐波减速器大规模国产替代的龙头企业。近年来,绿的谐波在具身智能机器人核心关节部件领域取得重要突破,自主研发的高扭矩密度谐波减速器和一体化关节模组,已在国内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链占据领先地位,成为多家头部具身智能机器人企业的核心供应商,同时也是行业技术标准重要参与制定单位。截至2025年12月31日,绿的谐波总资产为39.2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35.37亿元;2025年1-12月,绿的谐波营业总收入为5.7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为1.24亿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绿的谐波总资产为39.4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合计为35.69亿元;2026年1-3月,绿的谐波营业总收入为1.4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33亿元。因此,绿的谐波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与绿的谐波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绿的谐波的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一)业务合作绿的谐波是具身智能精密传动装置领域的领先企业,具身智能场景谐波减速器的市场占有率全球领先;天博智能在具身智能力传感器、微流道热管理等产品领域拥有技术
和成本优势,能够提供具有良好性价比的产品,较好地契合绿的谐波的需求,双方在单维至多维力传感器、微流道热管理等产品领域具有较好的合作前景。双方将努力推进产品合作与资源分享,交流技术路线,挖掘重点合作机会。在甲方具备商务和技术优势的情况下,乙方愿优先采购甲方产品,推动合作项目拥有领先行业的优势技术和品质保障。
(二)产业链协同
在遵循招投标法律法规及不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下,绿的谐波出现相关的项目需求时,绿的谐波向天博智能分享相关信息。在遵循商业合规及保密的前提下,如天博智能与其他具身智能零部件厂商有相关新产品方案,可主动推荐给绿的谐波,并积极促成双方在上述产品方案上的业务合作。”综上,主承销商认为,绿的谐波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绿的谐波出具的说明并经主承销商核查,绿的谐波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绿的谐波出具的承诺并经主承销商核查,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
17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绿的谐波提供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2026年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绿的谐波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绿的谐波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绿的谐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履
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绿的谐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承诺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绿的谐波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况;*绿的谐波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的情形;* 绿的谐波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出借、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
4、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科技”)
(1)基本情况
根据奇瑞科技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奇瑞科技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30104763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鞍山路法定代表人戚士龙注册资本189255万元成立日期2001年11月21日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
零配件零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自经营范围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生
18名称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
产测试设备销售;国内贸易代理;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根据奇瑞科技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核查,奇瑞科技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奇瑞科技确认并经主承销商核查奇瑞科技的章程等资料,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汽车”)持有奇瑞科技100%股权,为奇瑞科技的唯一股东。奇瑞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奇瑞汽车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9973.HK)。根据奇瑞科技提供的资料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奇瑞汽车的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芜湖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5777142419.93
2立讯投资(香港)有限公司92042654815.85
3芜湖瑞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2967020710.84
4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5455136009.39
5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842240004.89
19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6青岛五道口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2295384733.95
7芜湖衡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42928003.17
8芜湖振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42928003.17
9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1724833932.97
10青岛鑫诚海顺新能源汽车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46765942.66
合计446288983976.83
除上述股东外,奇瑞汽车 H 股公众股东持股 14.86%,其他持有非上市股份的股东持股8.30%。
(3)实际控制人
奇瑞汽车持有奇瑞科技100%股权,为奇瑞科技的控股股东。奇瑞汽车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09973.HK,奇瑞汽车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单一持股比例50%以上或表决权比例30%以上的控股股东,不存在任一股东可控制其股东会或可通过提名人数、表决机制等安排控制其董事会,因此奇瑞汽车无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投资者类型
奇瑞汽车是国内知名整车企业,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9973.HK)。
根据《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报告》,其2025年年汽车销量达到263.1万辆,其中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82.7万辆,产销规模与增速位居行业第一阵营。奇瑞汽车2025年出口汽车达到129.4万辆,同比增长33.2%,至2025年底成为第一家累计出口突破
500万辆的中国品牌车企,连续23年位居中国品牌乘用车出口第一,全球化竞争力持续领跑。截至2025年12月31日,奇瑞汽车总资产为2593.47亿元,净资产为507.98亿元;2025年1-12月,奇瑞汽车营业收入为3002.8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0.19亿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奇瑞汽车总资产为2790.38亿元,净资产为553.10亿元;2026年1-3月,奇瑞汽车营业收入为658.7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70亿元。因此,奇瑞汽车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奇瑞科技系奇瑞汽车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奇瑞科技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战略合作安排20根据发行人(甲方)与奇瑞科技、奇瑞汽车(合称“乙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奇瑞科技、奇瑞汽车的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一)加强业务合作双方进一步深化产品购销合作。甲方承诺不断推动技术创新、持续优化,以满足乙方产品需求和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并提供高优先级产品服务和技术支持,优先保障乙方产品生产供应,以支持乙方发展。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同等条件下乙方愿优先采购甲方产品,以支持甲方发展。
目前甲方为乙方提供调温器、温度传感器、电子水阀、AVAS 等,产品已配套供应奇瑞部分主力车型。未来甲方与乙方将在产品购销合作各方面保持紧密联系,积极扩大合作空间。
下一代产品合作:面向热管理集成模块(系统)、PT 传感器、执行器、EXV、具
身机器人传感器以及智驾(芯片冷却)、低空飞行器等热管理类产品,在中国及海外市场,在甲方具备商务和技术优势的情况下,乙方愿就采购事宜与甲方进行深度接洽。
(二)加强研发领域合作
双方可积极开展上述产品等相关技术领域的联合研究,共同探索相关技术的应用。
双方探讨在研发层面建立日常的互动机制和技术专家交流机制,共同讨论和修正战略合作方式及技术合作方向,定期交流合作进展和沟通需求。双方同意举行定期会议,进一步研讨联合开发项目、产业链降本、新产品应用、供应情况更新及产业资本合作等主题的框架落地方案。”综上,主承销商认为,奇瑞科技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奇瑞科技出具的说明并经主承销商核查,奇瑞科技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奇瑞科技出具的承诺并经主承销商核查,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
21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奇瑞科技提供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2026年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奇瑞科技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奇瑞科技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奇瑞科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履
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奇瑞科技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承诺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奇瑞科技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况;*奇瑞科技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的情形;* 奇瑞科技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出借、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
此外,根据奇瑞汽车、奇瑞科技出具的承诺函,明确奇瑞科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获配的发行人股份,奇瑞科技不通过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益转移、盈亏分担、变相分成等方式),使任何第三方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资本增值收益等)或损失。奇瑞汽车承诺确保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全部收益或损失由奇瑞汽车享有或承担。在奇瑞科技本次获配股份减持完毕前,原则上保持奇瑞科技股权结构稳定,不引入新股东。如确需引入新股东的,新增股东不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5、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工集团”)
(1)基本情况
根据特变电工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特变电工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22名称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92123357
主要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30号法定代表人胡述军注册资本7500万元成立日期2003年1月27日
一般项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
技术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橡经营范围胶制品制造;电镀加工;电气设备修理;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器辅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特变电工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核查,特变电工集团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特变电工集团确认并经主承销商核查特变电工集团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特变电工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特变电工集团出具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且经主承销商核查,特变电工集团上层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3)实际控制人
23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张新直接持有特变电工集团40.08%的股权,并
通过天津宏远创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兴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特变电
工集团31.01%的股权,为特变电工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特变电工集团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新疆简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新疆立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新疆荣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新疆通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
企业为特变电工集团的员工持股平台。上述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名单如下:
*新疆简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张新有限合伙人223.1526.5039
2胡述军有限合伙人119.4014.1814
3郑江涛有限合伙人48.405.7486
4张爱琴有限合伙人48.005.7011
5程美玲有限合伙人40.104.7628
6唐健有限合伙人34.404.0858
7刘志伟有限合伙人32.203.8245
8张全有限合伙人26.003.0881
9陈银国有限合伙人20.702.4586
10韩世杰有限合伙人20.102.3873
11张树星有限合伙人19.002.2567
12罗俊善有限合伙人17.102.0310
13杜加广有限合伙人16.801.9954
14王文娣有限合伙人16.501.9597
15刘勇成有限合伙人16.501.9597
16代聪文有限合伙人16.401.9479
17刘燕有限合伙人16.401.9479
18许焱有限合伙人14.301.6984
19程新刚有限合伙人13.501.6034
20乔新辉有限合伙人13.301.5797
21李泽文有限合伙人13.201.5678
22王冠兵有限合伙人13.101.5559
23刘文斌有限合伙人13.001.5440
24仲夏有限合伙人12.901.5322
25王凤霞有限合伙人7.400.8789
26冯晓玉有限合伙人7.100.8433
27尹金明有限合伙人3.000.3563
28新疆宏远创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0.000100.000012
合计841.95010100.0000
*新疆荣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张新有限合伙人100.0019.6117
24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2范利明有限合伙人58.9011.5513
3王常安有限合伙人32.206.3150
4梁军海有限合伙人31.206.1188
5李新祖有限合伙人25.505.0010
6杨陆卫有限合伙人24.904.8833
7解江伟有限合伙人24.804.8637
8余春涛有限合伙人24.704.8441
9刘奇有限合伙人19.803.8831
10魏明亮有限合伙人19.403.8047
11韩春刚有限合伙人12.102.3730
12贺延冬有限合伙人11.702.2946
13王旭有限合伙人11.502.2553
14徐兴亮有限合伙人11.202.1965
15周世友有限合伙人10.602.0788
16李操有限合伙人6.601.2944
17武爱萍有限合伙人6.001.1767
18陈崇有限合伙人6.001.1767
19刘双成有限合伙人5.901.1571
20胡彪有限合伙人5.401.0590
21王显华有限合伙人5.301.0394
22朱红霞有限合伙人4.800.9414
23蒋俊玥有限合伙人4.400.8629
24夏三红有限合伙人4.200.8237
25赵闯有限合伙人4.100.8041
26刘亚林有限合伙人3.900.7649
27王波有限合伙人3.700.7256
28张少雄有限合伙人3.600.7060
29资秋萍有限合伙人3.600.7060
30蒋蓓蕾有限合伙人3.600.7060
31靳小龙有限合伙人3.500.6864
32张宪有限合伙人3.400.6668
33柏海平有限合伙人3.400.6668
34李琪有限合伙人3.400.6668
35王龙有限合伙人3.400.6668
36龙倩有限合伙人3.200.6276
37新疆宏远创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0.00010.00002
合计509.9001100.00
*新疆立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张新有限合伙人100.0014.7275
2李取才有限合伙人64.309.4698
3卢俊光有限合伙人36.605.3903
4王言言有限合伙人26.803.9470
5王鹏有限合伙人26.203.8586
6吉绍仁有限合伙人24.303.5788
25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7孙美洁有限合伙人24.303.5788
8张斌有限合伙人21.803.2106
9张立国有限合伙人21.703.1959
10周建军有限合伙人20.603.0339
11贺显群有限合伙人20.403.0044
12刘明山有限合伙人15.502.2828
13罗亮有限合伙人13.401.9735
14徐志斌有限合伙人13.201.9440
15周亮有限合伙人13.201.9440
16潘存刚有限合伙人13.001.9146
17孙健有限合伙人13.001.9146
18杜颖宏有限合伙人12.801.8851
19李波有限合伙人12.401.8262
20蒋飞琳有限合伙人12.301.8115
21刘城有限合伙人12.301.8115
22蔡锦华有限合伙人12.301.8115
23张涛有限合伙人12.101.7820
24王勇有限合伙人10.701.5758
25陈志涛有限合伙人9.601.4138
26黄海燕有限合伙人7.401.0898
27张鼎有限合伙人7.401.0898
28李红武有限合伙人7.001.0309
29李佳林有限合伙人6.901.0162
30荣鑫有限合伙人6.600.9720
31吕伟有限合伙人6.600.9720
32熊伟有限合伙人6.600.9720
33徐丽丽有限合伙人6.300.9278
34颜虹雨有限合伙人6.300.9278
35马瑞有限合伙人6.100.8984
36汪小川有限合伙人5.500.8100
37曹川有限合伙人5.100.7511
38秦雪有限合伙人5.000.7364
39李栎廷有限合伙人5.000.7364
40张龙有限合伙人4.900.7216
41沈鹏程有限合伙人4.800.7069
42齐涛有限合伙人4.600.6775
43陈立朋有限合伙人3.900.5744
44祁卫能有限合伙人3.600.5302
45宋贵有限合伙人3.500.5155
46李楠有限合伙人3.100.4566
47新疆宏远创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0.00010.000015
合计679.0001100.0000
*新疆通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张新有限合伙人100.0022.6912
26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2叶青有限合伙人55.4012.5709
3薛杰有限合伙人46.5010.5514
4龙爱明有限合伙人21.204.8105
5柴学云有限合伙人21.104.7878
6黄耀胜有限合伙人21.004.7651
7张鸿霞有限合伙人20.904.7425
8何艺有限合伙人20.204.5836
9张威有限合伙人19.804.4929
10韩煜有限合伙人17.603.9936
11甄建伟有限合伙人16.103.6533
12苟小军有限合伙人15.303.4717
13车唐侯有限合伙人5.301.2026
14潘亮有限合伙人5.301.2026
15赵虎年有限合伙人5.201.1799
16李常威有限合伙人5.001.1346
17王昊有限合伙人4.801.0892
18王军有限合伙人4.601.0438
19田贵洪有限合伙人4.501.0211
20张永德有限合伙人3.800.8623
21李玉芝有限合伙人3.800.8623
22谢芸芸有限合伙人3.600.8169
23黄永强有限合伙人3.600.8169
24李松霖有限合伙人3.600.8169
25张士忠有限合伙人3.400.7715
26黄静有限合伙人3.400.7715
27陶庆龙有限合伙人2.900.6580
28刘欢有限合伙人2.800.6354
29新疆宏远创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0.00010.000023
合计440.7001100.0000
根据特变电工集团出具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且经主承销商核查,特变电工集团上层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4)战略配售资格
*投资者类型
根据特变电工集团提供的资料,特变电工集团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国大型能源装备制造企业集团。特变电工集团培育打造了能源高端装备智造、新能源、铝基新材料、煤基化工四大国家战略性循环经济产业,成功构建了三家上市公司和特变电工新能源 REITs(上市代码 508089),发展成为我国输变电行业核心骨干企业,硅基新能源材料研制生产基地,大型铝电子新材料出口基地,大型太阳能光伏、风电系统集成商。特变电工集团在国内外建设 24 个高端制造业产业基地,变压器年产量达 5 亿 kVA,风电、
27光伏 EPC 装机总量 30GW,均位居行业前列。特变电工集团综合实力位居中国电气工
业 100 强第 1 位,ENR 国际总承包商电力领域中国第 3 位,世界一流机械企业 500 强
第124位,财富中国500强第206位,中国机械500强第20位,中国制造业500强第
122位,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第69位,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第100位,中国大
企业创新100强第41位,中国上市公司500强第143位。截至2025年12月31日,特变电工集团总资产为2416.83亿元,净资产为1038.34亿元;2025年1-12月,特变电工集团营业总收入为1023.79亿元,净利润为61.82亿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特变电工集团总资产为2561.81亿元,净资产为1076.91亿元;2026年1-3月,特变电工集团营业总收入为261.88亿元,净利润为22.32亿元。因此,特变电工集团系大型企业。
近年来,特变电工集团参与了嘉德利(603435.SH)、德力佳(603092.SH)、海昌
智能(920156.BJ)、宏远股份(920018.BJ)等上市公司的战略配售。*战略合作安排
根据发行人(甲方)与特变电工集团(乙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一)业务合作乙方在输变电、新能源行业深耕多年,所属相关产业公司生产的储能系统和 SVG(无功补偿设备)中,均有采购由甲方供应的温控水阀产品。同时,乙方柔直换流阀、光伏逆变器、固态变压器等产品,与甲方有较好的合作前景。
1、在乙方业务范围内的相关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乙方将推动甲方温控阀类、传
感器类、微通道液冷板、热管理集成模块(系统)等产品优先参与技术方案研讨、产品
定义及样品开发工作,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接口与测试条件,在甲方具备商务和技术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将甲方方案作为优先选用方案。乙方将积极向所属特变电工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特变电工西安柔性输配电有限公司及各相关项目组优先推荐甲方
上述产品,并在项目定点决策且甲方与其他供应商具备同等或更优商务和技术条件时优先考虑甲方,促进相关方加深合作。
2、乙方所属特变电工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特变电工西安柔性输配电有限公司、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分别负责光伏逆变器、柔直换流阀、固态变压器的研制
或生产工作,在具备商务和技术竞争优势的情况下,新研制产品将优先选用天博智能温
28控水阀产品,满足相应产品液冷系统的适配需求。
3、甲方依托自身在热管理系统的产业优势,为乙方提供稳定的零部件供应保障。
同时,协助乙方拓展液冷、智能电网等领域业务。
4、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使用乙方的变压器、电缆、开关柜、GIS、逆变器、SVG 等产品。
(二)产业链协同
乙方将协助甲方产品在输变电、新能源等领域开拓市场,甲方协助乙方产品在新能源、数据中心等领域开拓市场。双方发挥双方在各自细分领域拥有良好的品牌口碑和市场认可度,在市场宣传、行业展会、技术研讨会等场景中相互联动,共同展示合作成果和产品优势。
在遵循招投标法律法规及不违背公平竞争和保密原则前提下,乙方出现相关的项目需求、产品选型计划或供应商招募计划时,应及时向甲方分享相关信息,并为甲方参与项目竞标、技术交流及供应商准入提供必要的支持。在遵循商业合规及保密的前提下,如甲方与其他储能及 AI 数据中心厂商有相关新产品方案,可主动推荐给乙方,并积极促成双方在上述产品方案上的业务合作。
(三)研发合作
双方将基于各自优势,建立研发协同合作,共同推进攻克新能源、输变电领域液冷技术。甲方将根据乙方所属相关企业的产品研发方向和性能要求,协同开展定制化产品研发,优化产品参数,提升产品适配性。乙方发挥在新能源、输变电等场景优势,助力甲方开发相关温控产品,完善其产品、服务能力。双方根据需要通过会议或其他方式,进一步研讨联合开发项目、新产品应用、供应情况更新等主题的框架落地方案。”综上,主承销商认为,特变电工集团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特变电工集团出具的说明并经主承销商核查,特变电工集团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9(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特变电工集团出具的承诺并经主承销商核查,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特变电工集团提供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2026年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特变电工集团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特变电工集团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特变电工集团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已履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特变电工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承诺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特变电工集团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特变电工集团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的情形;*特变电工集团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12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出借、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
6、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三亚”)
(1)基本情况
根据阳光三亚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阳光三亚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108MAA99Y4275
主要经营场所 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湾深海科技城综合服务中心科研 B 栋 5 层 K509法定代表人张友权注册资本10000万元成立日期2022年3月11日
30名称阳光电源(三亚)有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力发电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业设计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
充电桩销售;软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经营范围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离岸贸易经营(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根据阳光三亚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核查,阳光三亚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阳光三亚确认并经主承销商核查阳光三亚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阳光三亚的股权结构如下: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源”)(300274.SZ)为深交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根据《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6年3月
3131日,阳光电源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曹仁贤63141120030.46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722582488.3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
3144365070.7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
4130741650.63
险产品-005L-CT001 沪
5郑桂标130122840.63
6麒麟亚洲控股有限公司120194140.5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7116532370.56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赵为97564000.47
平安资管-工商银行-平安资产夏荷21号资
995196950.46
产管理产品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
1081304590.39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89527160943.19
(3)实际控制人
阳光电源持有阳光三亚100%的股权,为阳光三亚的控股股东。阳光电源是创业板上市公司,截至2026年3月31日,曹仁贤直接持有阳光电源30.46%的股份并担任董事长、总裁,其配偶苏蕾持有阳光电源0.18%的股份,曹仁贤为阳光电源的实际控制人。
基于上述股权与控制关系,曹仁贤为阳光三亚的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投资者类型
根据阳光三亚提供的资料,阳光电源(股票代码:300274.SZ)成立于 1997 年,并于2011年11月在深交所上市。作为全球领先的清洁能源科技企业,阳光能源专注于光伏逆变器、储能系统、风电变流及传动产品、新能源汽车电控及电源系统、充电设备与
氢能装备等新能源电源设备的研产销服和新能源投资开发。同时,公司布局 AIDC 电源业务,提供固态变压器(SST)及电源解决方案。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阳光电源总资产为1186.7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466.11亿元;2025年1-12月,阳光电源营业总收入为891.8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34.61亿元。截至
2026年3月31日,阳光电源总资产为1218.6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486.61亿元;2026年1-3月,阳光电源营业总收入为155.6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32利润为22.91亿元。因此,阳光电源为大型企业。
阳光三亚系阳光电源的全资子公司,因此阳光三亚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近年来,阳光三亚参与了新广益(301687.SZ)、纳百川(301667.SZ)、固德电材
(301680.SZ)、嘉德利(603435.SH)、高特电子(301669.SZ)等上市公司的战略配售。
*战略合作安排根据发行人(甲方)与阳光电源、阳光三亚(合称“乙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阳光电源、阳光三亚的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一)供应链合作双方基于2023年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基础,围绕储能系统2.0、3.0系列产品的温控电器件、八通阀等核心配套产品,建立了深度供应链战略合作关系。天博智能作为阳光电源核心配套供应商,持续保障产品稳定供货、严控产品质量,并搭建了常态化供需对接机制。天博智能将继续优化供应链交付流程、质量管控体系及备货响应机制,同时延续高品质合作标准,2025年获评了阳光电源优秀质量奖,持续提升配套产品良品率与交付稳定性,构建了高效、可靠、长效的专属供应链体系。
(二)市场品牌资源合作
双方将依托各自行业资源与品牌优势,开展双向赋能的市场品牌推广战略合作,聚焦储能温控系统核心配套领域共建行业品牌影响力。结合双方多年稳定的规模化合作成果及优秀质量荣誉,共同打造储能配件优质配套合作标杆案例。双方实现品牌资源共享、市场渠道互补,在行业展会、产品推介、客户对接等场景中互为优质合作伙伴背书,强化市场公信力和认可度,共同拓展储能行业市场份额,实现品牌价值与市场业绩双向增长。
(三)研发协同合作
为适配阳光电源储能系统产品迭代升级需求,双方建立长期常态化研发协同战略合作机制,聚焦温控系统电器件、八通阀等核心配套产品开展联合技术攻坚。阳光电源依托终端市场应用场景与产品迭代需求,向天博智能输出精准研发方向与技术参数要求;
33天博智能发挥配件研发生产技术优势,针对性开展产品优化、性能升级与工艺改良。双
方搭建技术交流、样品测试、迭代优化的闭环协同体系,定期开展技术研讨,共同解决产品应用中的技术痛点。双方将依托成熟的产业化合作基础,联合打磨适配新一代储能设备的高精度、高稳定性温控配件,持续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夯实双方技术合作壁垒。
甲方同意不断推动技术创新,优先保障乙方预研技术方案落地和配套产品供应,满足乙方开发需求和市场竞争力。乙方在储能、SST、液冷 PCS、AIDC/算力中心等领域的新产品、新平台研发立项及技术验证阶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甲方产品作为配套方案,持续提升双方产品核心竞争力,夯实双方技术合作壁垒。
双方将在现有配套产品基础上,积极拓展热管理集成模块(系统)、传感器、微通道液冷板等新领域、新技术。
同时,双方有意在储能及 AI 数据中心领域合作探索共设产业基金,以进行产业联动和生态整合,共同培育孵化新兴技术企业等。
(四)产业链协同
在遵循招投标法律法规及不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阳光电源出现相关的项目需求、产品选型计划或供应商招募计划时,应及时向天博智能分享相关信息。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乙方内部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为双方的合作业务提供合理必要的支持。在遵循商业合规及保密的前提下,如天博智能与其他储能及 AI 数据中心厂商有相关新产品方案,可主动推荐给阳光电源,并积极促成双方在上述产品方案上的业务合作。”综上,主承销商认为,阳光三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阳光三亚出具的说明并经主承销商核查,阳光三亚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阳光三亚出具的承诺并经主承销商核查,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阳光三亚提供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2026
34年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阳光三亚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
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阳光三亚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阳光三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履
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阳光三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承诺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阳光三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况;*阳光三亚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的情形;* 阳光三亚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出借、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
此外,阳光电源、阳光三亚出具的承诺函,明确阳光三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获配的发行人股份,阳光三亚不通过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益转移、盈亏分担、变相分成等方式),使任何第三方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资本增值收益等)或损失。阳光电源承诺确保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全部收益或损失由阳光电源享有或承担。在阳光三亚本次获配股份减持完毕前,原则上保持阳光三亚股权结构稳定,不引入新股东。如确需引入新股东的,新增股东不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7、广东广祺玖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祺玖号”)
(1)基本情况
根据广祺玖号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主承销商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广祺玖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35名称广东广祺玖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5MAEL8FEH4B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6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三座404-405(住主要经营场所所申报,集群登记)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盈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谭民爱)出资额150000万元成立日期2025年5月23日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广祺玖号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核查,广祺玖号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的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广祺玖号已于2025年7月25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号:SBCA61),基金管理人为广州盈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63917、以下简称“广州盈蓬”)。
(2)出资结构
根据广祺玖号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广祺玖号的出资结构如下:
经核查,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集团”)(601238.SH,02238.HK)36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根据《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6年3月31日,广汽集团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550816006954.02
2 HKSCCNOMINEESLIMITED 2810080414 27.56
3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960305583.88
4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39735531.41
广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金资产财富
51407387351.38
管理优选3号私募投资基金
6洪泽君1310000001.28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581733200.57
8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510846910.5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9177787520.17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10147998540.15
户
合计927181994690.92
(3)实际控制人
根据广祺玖号提供的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核查,从控制权角度而言,广祺玖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广州盈蓬,广汽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广汽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资本”)间接持有广州盈蓬100%股权;从收益权角度而言,广汽集团通过广汽资本、广州盈蓬合计持有广祺玖号100%出资份额。截至2026年3月3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汽集团 A 股、H 股合
计5508160069股,占比54.02%,进而间接控制广祺玖号100%出资份额,为广祺玖号的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投资者类型
根据广祺玖号提供的资料,广汽集团成立于1997年6月,总部位于广州市,是在A+H 股整体上市的大型股份制汽车企业集团(601238.SH,02238.HK),主营业务涵盖研发、整车、零部件、能源及生态、国际化、商贸与出行、投资与金融等七大板块。2025年度,广汽集团实现汽车产销分别为174.44万辆和172.15万辆,其中新能源汽车(含商用车)产销量分别为45.27万辆和43.74万辆。截至2025年12月31日,广汽集团总资产为2149.4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052.32亿元;2025年1-12月,广
37汽集团营业总收入为965.42亿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广汽集团总资产为2238.5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042.42亿元;2026年1-3月,广汽集团营业总收入为202.29亿元。因此,广汽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从控制权角度而言,广祺玖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广州盈蓬,广汽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广汽资本间接持有广州盈蓬100%股权;从收益权角度而言,广汽集团通过广汽资本、广州盈蓬合计持有广祺玖号100%出资份额,广祺玖号为广汽集团下属企业。因此,广祺玖号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近年来,广祺玖号参与了联合动力(301656.SZ)、大明电子(603376.SH)、固德
电材(301680.SZ)、红板科技(603459.SH)等上市公司的战略配售。*战略合作安排根据发行人(甲方)与广汽集团、广祺玖号(合称“乙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加强业务合作天博智能长期深耕汽车温控类部件、传感类部件以及电声类部件等领域,拥有广泛且优质的客户资源和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具有突出的行业和市场地位。广汽集团已经形成了立足华南,辐射华北、华中、华东和环渤海地区的产业布局和以整车制造为中心,覆盖上游汽车与零部件的研发和下游的汽车服务与金融投资的产业链闭环,是国内领先的汽车企业集团。本次战略合作前,广汽集团已与天博智能建立了汽车零部件领域的多渠道合作关系。
广汽集团将积极协调下属子公司及合资公司,如广汽传祺汽车有限公司、广汽埃安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祺盛动力总成有限公司等成员企业,为天博智能对接汽车热管理及声学零部件等产品的销售资源。未来在合法合规与同等条件下,广汽集团将推动下属主机厂的产品采购优先定点天博智能及其下属主体,以实现共赢发展。
双方拟在如下领域开展下一代产品合作:面向 PT 压力传感器、执行器、EXV、AVAS、
具身机器人传感器以及智驾(芯片冷却)、低空飞行器等热管理类产品,在甲方具备商务和技术优势,并符合法律法规及乙方内部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乙方愿优先采购甲方产
38品,推动合作项目拥有领先行业的优势技术和品质保障。
(二)加强研发领域合作
广汽集团下属平台技术研究院主要负责集团新产品、新技术的总体发展规划并具体实施重大的研发工作。乙方将协助广汽平台技术研究院与甲方接洽。双方可积极开展上述产品等相关技术领域的联合研究,共同探索相关技术的应用。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乙方内部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将给予甲方产品优先开发权,推动研发资源共享互补,缩短产研周期,降低研发成本,共同解决技术难题,互惠互利。
(三)强化产业链协同
广汽集团主要业务分布于珠三角汽车产业集群区域内,可积极发挥其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广祺玖号拟尽合理商业努力帮助甲方今后在珠三角地区汽车零部件行业的更深入发展,并计划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提供人才、技术、资金及场地保障,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综上,主承销商认为,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广祺玖号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广祺玖号出具的说明并经主承销商核查,广祺玖号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广祺玖号出具的承诺并经主承销商核查,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广祺玖号提供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2026年6月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广祺玖号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广祺玖号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广祺玖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履
行完毕内外部决策程序,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
39略配售的情形;*广祺玖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
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承诺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广祺玖号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本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况;*广祺玖号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的情形;* 广祺玖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出借、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
此外,根据广汽集团、广祺玖号出具的承诺函,明确广祺玖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获配的发行人股份,广祺玖号不通过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益转移、盈亏分担、变相分成等方式),使除广汽集团、广汽资本、广州盈蓬以外的任何主体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资本增值收益等)或损失。广汽集团承诺确保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全部收益或损失由广汽集团、广汽资本、广州盈蓬依法最终享有或承担。在广祺玖号本次获配股份减持完毕前,原则上保持广祺玖号股权结构稳定,不引入新股东。如确需引入新股东的,新增股东不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8、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委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六零零四组合”)
(1)基本情况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章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财政部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定位,主要职责包括: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受国务院委托集中持有管理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及其他国有资产;经国务院批准,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比例,直接投资运营或选择并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基金资产。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基40金”)、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签署的委托投资合同/投资
管理合同以及南方基金、广发基金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南方基金负责“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的投资管理,委托广发基金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六零零四组合”(以下与“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合称为“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的投资管理。
南方基金、广发基金已就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分别向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报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已知悉本次战略配售安排,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履行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
(2)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经主承销商核查,并经南方基金、广发基金和发行人分别确认,南方基金、广发基金及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24年度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受托运营2024年度报告》,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受托管理以下资金: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等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结余基金及其投资收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相关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投资方向属于国家支持的重点行业与产业、国家重点战略规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相关投资方向和经营范围。
综上,主承销商认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分别为其特定委托组合之一,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41根据南方基金、广发基金分别出具的承诺函并经主承销商核查,社保及养老基金组
合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相关资金及投资收益均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所有。经南方基金、广发基金确认,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的流动资金分别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南方基金、广发基金已分别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社保及养老基金
组合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基金合
同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的情形;* 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出借、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
回购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发行证券数量不足一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十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发行证券数量一亿股(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三十五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一亿股(份)以上,不足四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30%;四亿股(份)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50%。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
42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并实际持
有本次配售证券。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
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
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
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
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认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经核查,本次共有8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战略配售对象为:(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
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
的证券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综上,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43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
情形核查
《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证券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
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及相关承诺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证券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律师核查意见经核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五、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数量及其拟认购股份数量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的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发行
44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以下无正文)45(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博智能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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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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