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综合能力,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和高效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重大工程项目声誉)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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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
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及对重大工程项目承接或执
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引发监管机构关注或调查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节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
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舆情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事业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定舆情管理制度与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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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挥协调重大舆情的应对处置,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三)审批重大信息发布口径与方案,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四)负责做好同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监控财经媒体、股吧、证券交易平台等渠道的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及舆情工作组。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
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在业务运营、合规检查及审计等工作中获知的
舆情信息,及时、准确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
(二)有效落实舆情应对方案中需本部门承担的配合工作及其他相关管理职责。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人员报告舆情信息
须遵循及时、客观、真实原则,杜绝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报纸、期刊、广播电视、新闻门户网站、微博、
博客、微信(群/朋友圈)、股吧、知乎等问答社区、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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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吧等公开网络载体。
第三节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保持舆情敏感度,快速、准确地核实舆情反映的核心事实,涉及具体业务(如工程项目)的,由业务部门负责核实,第一时间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透明性原则
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统筹对外宣传口径,确保信息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披规定前提下,主动回应媒体质询,以真诚沟通消除误解,防范信息真空引发谣传。
(三)责任性原则
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主动核查事实、承担责任,采取低调务实态度,避免对抗冲突,积极配合事件处理。
(四)公平性原则
公司应秉持监管要求的公平对待原则,在舆情核查中:
对投资者、客户、员工等利益相关方一视同仁,以可验证证据作为判断依据,建立利益冲突回避机制,确保调查中立性。
(五)系统化原则
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通过系统性运作机制,在化解危机的同时塑造企业公信力,通过危机复盘完善治理体系,将处置过程转化为企业诚信背书。
第十三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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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办公室专职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
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及公司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
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处置。
第十五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
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并分析、掌握舆情传播范围。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等官方平台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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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发布澄清公告。
(五)视重大舆情及危机事项情况,舆情工作组可引入
专业律师、咨询机构。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处置舆情危机的管理,不断优化流程、及时
总结经验,持续提升公司舆情处置水平。
第四节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
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理;构成侵权
或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有关人员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舆情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
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相关网络平台、报纸等公开媒介编造、传播
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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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节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相关冲突事项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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