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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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不少于20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14点30分在上海市江场三路19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日期
和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29314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206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492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99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66617648股,反对票1515068股,弃权票14795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01%。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66657680股,反对票1484536股,弃权票13845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5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66656870股,反对票1483536股,弃权票14026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47%。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