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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富士达: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2 00:00 查看全文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电话/TEL:86-22-28327888传真/FAX:86-22-28313758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晶律师、范瑞兴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9月21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书。

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经核查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并见证本次股东会,出具本见证意见书。

(二)公司已向本所律师出具书面承诺: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见证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和情况,且该等文件、资料和情况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涉及的会计、审计、评估、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见证意见书中对有关数据、结论的引用,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见证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见证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律师在本见证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见证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6年9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决议召集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将上述议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2.2026年9月4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公告方式发布了《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披露。

3.经核查,《股东会通知》载明的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案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载内容一致。

4.经核查,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的时间为2026年9月4日,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2026年9月21日已超过十五日,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临时股东会通知期限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21日14时30分在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东金路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锦程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21日9:15—15:00。

3.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

致。

(三)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9月14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9,641,700股;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2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14,427股。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33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2,956,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487%。

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1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已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前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3.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体7名董事、除兼任董事职务的全体3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已通过《股东会通知》及《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就上述议案的内容予以披露;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公司未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3.上述议案涉及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属于应当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的事项,应当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2.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62,656,835 99.9175% 236,992 0.0652% 62,300 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3,524,550 97.8349% 236,992 1.7143% 62,300 0.4508%

3.经核查,上述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4.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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